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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3 毫秒
1.
多余指定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可以适用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排除掉,仅以必要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此项原则比较慎重,有严格的条件。对如何理解和认识多余指定和多余指定原则的内涵、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理论的探讨,并结合实例,提出了运用多余指定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介绍了我国高校专利申请工作的现状,讨论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策略。分析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中实施例范围的关系,结合案例重点研究了对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合理限定的策略。  相似文献   

3.
包括设置专门人民法院在内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国家权力在“条块关系”上的分配密切相关。在司法治理功能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条块分离”的人民法院体系应当向着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司法职权配置模式转型。司法职权的具体“权能”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人民法院之间的配置各不相同。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预设,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人民法院的司法职权应当进行差异化配置。专门人民法院所履行的司法职权应当更具有“全国性公共事务”特征。  相似文献   

4.
专利权利要求书以专利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实施具体方式是专利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它是专利说明书的必要组成部分.专利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具体方式的举例说明,它不是说明书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来源于实施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公开在说明书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中,那就没有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就不能得到专利的有效保护.实施例撰写应当与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相似文献   

5.
权利要求用以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权利侵权和无效案件中,权利要求书中的错误和瑕疵便成为对方攻击的要害,权利要求书表述的严禁与否往往决定着这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论文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和专利纠纷案件中权利要求的作用着手,论述权利要求书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保护范围主要通过权利要求书确定,其范围的确定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权利要求的解释应采用主题内容限定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司法实践中,应优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慎用等同侵权原则,以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应审查一般消费者对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角效果是否混同。  相似文献   

7.
美国联邦法院自20世纪末开始在专利案件中适用的权利要求妨害原则,植根于等同侵权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初衷是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进一步限制,强调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多个案例的分析,梳理权利要求妨害原则在美国的起源、定义、功能,归纳了权利要求妨害原则在美国联邦法院的适用。该原则在定义上难以自洽,在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逻辑,结果缺乏可预期性,发挥的功能不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而是彻底否定。权利要求妨害原则的中国法移植会打破字面侵权原则和等同原则共同构建的平衡,影响专利体系的安定性,使得专利侵权判定与字面侵权等义,不符合中国国情,亦不能服务于中国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但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直接依该条文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作法 ,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中 ,已愈发显现出弊端。今后的改革 ,应当引进举证时效制度 ,严格限定检察机关依“新证据”提起抗诉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9.
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表达具有不确定性,且专利权可能存在权利瑕疵,故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这是专利权边界的第二次界定。其经济学意义在于能适时解决专利侵权外部性,降低不确定性,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原则所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但是后者的成本更低,故后者应是最优专利权二次界定原则。以最低成本理解权利要求的措辞和术语要遵循普通含义定理和特殊含义定理。  相似文献   

10.
本文主要讨论了在合金组合物领域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原则,以及对在评述中如何判定是否隐含特定结构和/或组成进行了辨析。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因主张而产生,主张是否成立需要证明;证明过程需要借助证据,而证据则需要举证。证明的基本规则就是“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其中,主张的性质决定了证明责任,而证明的责任又决定了举证的责任。证明的类型不同,证明责任也就不同;证明责任不同,举证责任也就不同。  相似文献   

12.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受信息技术挑战、多元价值冲突与国内外规则互动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域外效力成为中国数据保护立法必须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当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立法路径与司法路径扩张国内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中,司法路径一定程度填补了传统数据立法在域外效力问题上的缺失,但具有一定局限。当本国数据保护政策具有明显扩张需求时,立法有必要对域外效力问题作出直接宣示。直观来看,数据立法的适用范围取决于一国主权的自主选择,如果做全面考量,域外效力的确定仍然需要经过国际法层面的审视。考虑到数据保护政策与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需要,中国应在立法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以设立机构标准和效果原则为基础对外适用数据保护规则。在实施阶段,应强化法院在适用域外效力规则中的作用,支持法院综合个案事实对中国数据保护立法的效力范围进行解释,从而与立法、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解读哈耶克的理想宪法模式,重点是解读其自由主义法哲学观。哈耶克认为自由是构建理想宪法模式的首要原则与逻辑起点;没有对正当行为规则和组织规则作出准确的界分,在理解和认识上步入了歧途,才导致立法机构的权力膨胀、扩大,使"有限政府"演变成了"无限政府"。为此,应构建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两个不同且具有独立职能的代议机构。同时,应重视宪法法院、紧急状态权力与财政权力的分立问题,才能实现对权力的遏制。  相似文献   

15.
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有不同,但本质上仍是请求权,理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除办理了登记的财产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外,其余的物权请求权都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的关系实质上是关于是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我国民法中应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最后对我国的时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虽然从形式上看,在侵权案件中公共政策并不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加以引用,但它却对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典型案例显示,价值优位、社会环境、秩序管理、责任保险等公共政策因素对侵权案件的裁判产生了重要影响。侵权案件裁判中考虑公共政策因素是实现侵权责任法目的的要求、侵权责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现代法院角色变迁的诉求。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分析,上述公共政策因素通过损害的认可、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确定、抗辩事由的确认等方式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事实上,在存在民事习惯的场合,民事主体通常会按照民事习惯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根本不会考虑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民事习惯在进入司法领域的过程中,首先是被当作“证明对象”来看待,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存在此项民事习惯的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对该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8.
走向动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诉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进行详细表明,其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客体是当事人的事实陈述。应负主张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的程度应依保障辩论主义实现的目的而定,而相对方的具体化义务程度主要根据应负主张责任一方主张的具体化程度确定。具体化义务可能因为证明责任减轻或事案解明义务得以减轻。具体化义务与修正辩论主义下的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法官的阐明义务以及权利保障均有密切关联。我国民诉立法关于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规定不仅粗疏,而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违反诉讼认识过程性的缺陷。为此,法官应当灵活运用法解释论,并妥适行使阐明权,敦促当事人及时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19.
康德伦理学是典型的义务论。然而,康德关于义务与道德价值的主张———一个行为要能够具有道德价值,仅当是单单出于义务动机而行动———却遭到了来自同时代以及后人的不断质疑、维护与修正。然而一旦我们理解了康德的真正目标,那么再主张出于义务的行为排除了其他偏好,就显得荒谬了。  相似文献   

20.
由于我国立法及理论界是从实体请求权概念出发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实务中难以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正确判断。故应重新界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增加诈害防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明确"独立请求权"与本诉既有请求权之间的牵连性,才能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正确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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