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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存在“适用要件解释不同”和“与其他类判决衔接适用不当”的内外双重困境。《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应适用于被告作为违法的情形,第3项应适用于被告不作为违法情形。在与其他判决衔接时,针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仅作出履行判决而不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体现履行判决的优先性,同时在判决理由部分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作宣示性否定评价。针对被告作为违法情形,基于利益衡量、撤销意义缺失和及时救济环境公益考虑,应慎用撤销判决,适用具有补充性的确认违法判决,同时亦应体现确认违法判决较之补救措施判决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2.
中国行政变更判决存在"适用范围单一"和"适用稀少"两个典型特点。考虑域外立法和中国变更判决适用现状,司法变更权可以扩大适用至以下情形:针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予以直接剥夺的行政争议,行政给付争议,具有民事争议因素的行政争议,羁束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和"裁量收缩至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扩大法院司法变更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从历史发展的线性来分析,行政违法形态应当分为三类:行政职权的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政程序的违法;这三种行政违法形态的顺序是逻辑的和不可变更的.此理论既符合理论上简洁精致的要求,也可以适用到司法实践中,从而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和行政审判资源.  相似文献   

4.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有确认无效(违法)、撤销、追认、补正、转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重作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等。在处理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时,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又要兼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既要考虑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又要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已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除此之外,还应结合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同类型作具体分析,以行政行为共同具有的一般有效要件为标准,违法行政行为可分为管辖权违法、形式违法、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据行政违法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5.
不同于常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需在实定法的立法意图推断和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中寻求合法性源流。在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的实体性问题上,应当拓展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应急管理规范的适用地位、规定复合型和多元化的证明责任及标准。在程序性问题上,应当明确行政应急行为的管辖法院和诉讼各方主体资格、构建公私利益兼顾的诉讼时间和时效、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在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应急过程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行政约谈在实施中存在“缺位”“越位”以及缺乏实效的困境,在制度上存在立法层次低以及不健全的缺陷。应定位行政约谈为行政事实行为中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将行政约谈的类型分为常态的行政约谈与异化的行政约谈;常态的行政约谈包括行政指导型约谈与行政调解型约谈,异化的行政约谈包括行政命令型约谈与行政处罚型约谈。应制定《行政约谈条例》进行统一立法,以“依法约谈”为基本原则,以政府职能边界、约谈对象违法情形、与其他行政行为关系三个标准确定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构建能够保障约谈对象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行政约谈的实效性与效率的程序制度,将行政命令型约谈、行政处罚型约谈、规制性行政指导型约谈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在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以及行政立法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缺陷 ,确立行政立法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应坚持利益平衡、公正与效率相衔接、公开与保密相协调三原则 ,采取立法方式。  相似文献   

8.
法律依据的不完善,导致在审理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案件时,是否给予行政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多与少存在模糊性。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制的考察并对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解读,得出审判实务中突破法律规定给予行政赔偿的合理性。针对目前行政赔偿整体偏低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提高行政赔偿标准;否定性行政判决与行政赔偿判决双管齐下;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9.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调查权违法或不当,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利。针对现行行政调查法律救济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从行政调查法律救济途径的角度,对行政调查法律救济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为 ,围绕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或言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学术界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存在文字问题 ,也有“违法”之嫌。从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身性质、特征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 ,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而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第70条新增“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形,“相关因素”标准则是认定“明显不当”情形的标准之一。相关既有研究粗疏列举多种标准,缺乏对“相关因素”标准的精细化研究。“相关因素”标准在结构分为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法定因素又可分为“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与“可以”考虑的法定因素,法外因素是与行政行为具有逻辑相关性的其他因素。在不同种类因素的考量上,行政机关具有程度不一的裁量空间,受到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法院以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为支点,运用“相关因素”标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有收效,但对于以“综合”方式考虑相关因素权重的行政裁量,难以作出有效的司法审查,或可在分析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区别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尝试。  相似文献   

12.
行政赔偿在行政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获得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考虑,在是否违法问题上大费周章没有必要,进一步从行政赔偿法是救济法的本质出发,优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将有关行政补偿内容纳入行政赔偿法律体系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3.
在当今行政国家,行政立法活动是最为频繁的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已成为当代行政机关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随着社会管理的复杂化和经济的全球化,我国的行政立法,尤其是行政规章立法与日俱增。由于法律对行政规章效力的模糊规定,导致行政规章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文章将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选取30件涉及行政规章的判决进行研究.找出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待行政规章的态度,分析行政规章“遇冷”的深层原因,为行政规章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职责的义务而不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建立与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立法监控是减少行政不作为产生的有效方式.立法者应考虑从行政程序原则、行政程序制度等方面来实现这一目标.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应当谨防“学术泡沫”,人工智能刑事法治建设应当立足我国本土实践的真问题,重点关注真正能够对我国刑法产生挑战的人工智能危害行为。新型人工智能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期,人工智能刑法应当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方法,具体包括“前置行政不法”和“前置行政程序”两类立法模式。其中,“行政性”是指人工智能行为等构成要件在静态规范层面中的不法行政评价和动态行政程序执行中的过程性、经历性行政评价,而“前置性”是指行政性评价前置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相较于信息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系统犯罪的立法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危害的实践特质在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性和算法技术对人类活动时空的延伸性。因而,行政前置性立法特质要在人工智能刑法体系中得以体现,就需要立法者尤为注重全面性和双重性规则。行政前置性立法有助于保障刑事归责的专业性,重点聚焦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挑战,实现不同算法技术危害行为的等级评价。在具体设计行政前置性立法规则时,立法者需要将规则特质运用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以及人工智能产品的测试、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阶段。具体而言,第一,对于行政不法前置性立法,刑法应当重点评价人工...  相似文献   

16.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7.
王文华 《南都学坛》2008,28(5):86-89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限问题,在中外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聚讼不休。这首先是源于行政犯罪的相对性,以及中外刑事立法形式的重大差别。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不仅在客观方面存在危害后果的差异,而且在主观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对这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究竟是界定为行政违法抑或行政犯罪,既要考虑立法目的,更需要结合本国的立法特点进行抉择。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违法的主客体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违法同一般违法一样须具有主客体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主体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违法主体之处在于 ,从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内部构造来看 ,行政违法的主体不是单一的组织主体 ,而是两个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一个是对外的、整体的组织主体 ,一个则是具体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个体。由此 ,行政违法的主体类型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行政违法的外部主体 ;一类是行政违法的内部主体。行政违法的客体是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或破坏的受行政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合法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客体 ,具体侵害了什么样的客体 ,是划清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何种行政违法的界限之一。  相似文献   

19.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各国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等国家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即颁发强制令,强制行政机关执行;以藐视法庭罪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履行;确认违法;行政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相对于英、美、法等国家来讲,我国还需要从立法和执行制度方面加强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20.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与研究局限于“法定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也具有行政程序的价值,大量的游离于法规范以外的一般行政程序正沦为恣意行政的借口,侵害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毁损着诚信政府的形象,一般行政程序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着眼点在于程序合理正当。一般行政程序违背了程序合理正当的,也应视作严重违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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