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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2.
《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实现了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规则的统一,是欧盟国际私法"共同体化"的重要进展。《条例》在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则中采取结果发生地、意思自治、共同属人法与例外条款相结合的做法,同时规定了具体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法律选择中的其他问题。《条例》为我国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立法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3.
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相似文献   

4.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实施,然而学术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仍有否定和质疑,深刻理解该制度的定位及其意义仍极为必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但与合同严守并不冲突,而且能解决其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基于制度体系的考量,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是世界合同法史上的异类而是新的贡献.目前有些学者提出的其他替代措施如现实支付赔偿以及重大事由解除,在规范意义上和可接受度上无特别优势,其中将现实支付赔偿作为解除条件还是错误的.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需关注既有的司法文件和司法案例,注意将解除时间点置于解除通知后起诉前才能够有效实现规则目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家利益的合理表达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论界所忽视。《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可以区分为市场利益、管制利益与抽象的国家利益三种基本的利益形态,不宜将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利益;管制利益是一种秩序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主权权威性,需要谨防管制利益过度侵蚀私法自治;当抽象的国家利益面临侵害之虞,由于公权力主体的缺位,需要加强合同监管与法院的职权审查。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利益存在利益关联,但是仍有区分的必要,尤其需谨防以国家利益之名行行政利益之实。在规范效果上,通常应对《民法典》第153条的“公序良俗”进行目的性扩张,从而将国家利益纳入公共秩序的范畴。但是,损害《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也有适用空间。在行政许可审批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当优先认定合同未生效而非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存在三种理解,分别将合同理解为民事合同、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其实将合同理解为债法上的合同或理解为债权合同均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单独制定了合同法,并在第2条对合同给出了立法定义.依该条规定,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就是指民事合同,该规定不仅消解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此相应,我国合同法的地位已远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不是债法的一个部分,而是民法的独立组成部分,与债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是调整行为的法律,是动态法,由此而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静态法相区分.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9.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10.
价格待定合同是基于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合同法理论比较注重当事人之间合意,将此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价格条款的欠缺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订约意图,从而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而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公约》处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纠纷时,应从《公约》统一性角度出发,将该《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做统一理解,认定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 ,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 ,在解释论的层面上 ,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过宽 ,应该承认例外 ,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在立法论的层面上 ,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 ,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 ,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 ,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7,(6):170-178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认定混乱的根源在于《合同法》第52条可操作性不强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回避。《民法总则》第146、153条对"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但《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4条仍然以合同履行行为结果之利益损害作为合同无效的基础事由,值得反思。应在民法分则合同编对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完善,具体建议为:基础事由合同履行行为之损害结果修改为合同主体虚伪意思表示,将法律事由由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司法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内容事由限定于违背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   

16.
阚凯  王龙 《北方论丛》2021,(5):98-105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参照适用"可以加强《民法典》各编的联系,改善法律适用状况,但是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封闭性等特征,使得参照适用会形成对婚姻关系的正面冲击,进而出现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与实践适用的必要性的矛盾、财产合同的工具理性对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的冲击、婚姻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与法律解释的过度扩张的抵牾等适用困境.解决上述适用困境应明确婚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原则;完善家事立法,限缩参照适用的情形;司法积极回应,对参照适用的典型情形正确指引;发扬调解的经验,给予民众更多决策空间.  相似文献   

17.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合同法纷纷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大陆法系的德国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该制度.于2002年的债法改革时将其予以法典化.根据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比较它与其他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异同,以及我国现行法中存在受害人第三人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借鉴新<德国民法典>的做法,采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通过合理限制第三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8.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19.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20.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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