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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47 毫秒
1.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就由谁承担、怎么追究其责任、或者当其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按怎样的方式提起诉讼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了概括性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在具有法定代表权的股东资格问题、公司在诉讼中法律地位问题问题、诉讼费用的缴纳问题问题、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本文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我们将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定义为控股股东。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控股股东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而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本文还发现,不同类型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市场价值也显著不同。特别地,政府作为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家族、外资和集体企业作为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本文将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相对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的市场价值折扣率定义为控股股东的代理成本。平均而言,这种代理成本高达13%-24%。以上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确实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当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时,这种代理问题更加严重。  相似文献   

4.
呆护中小股东权利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现代公司体制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各主体之间构成了分权并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但任何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可能是均衡的。不同于中小股东,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更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大股东的压制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关系中永恒的矛盾。如果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的时候能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则会缓解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控股股东往往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使权力,容易发生滥用权力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利益个体之间的摩擦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5.
各国公司法一般均赋予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分配决议的权力,不受法律上的约束,即股利分配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通常都由大股东来左右,如果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前景良好的情况下,故意不分配股利以达到排挤小股东的目的,小股东的权利该如何得到救济?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在考虑消费者退货的情形下,通过构建包括一个制造商、一个零售商和消费者的二级供应链模型,研究了订货量决策以及制造商开通直销渠道的问题。分析提供退款保证和决策顺序对均衡结果以及制造商开通直销渠道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单一渠道供应链中,提供退款保证提高销量,制造商和零售商利润以及消费者剩余;在不提供退款保证情形下,制造商利润和零售商利润都随零售满意度递增;在提供退款保证情形下,制造商利润和零售商利润都随零售满意度先递减后递增;当直销渠道的成本较高时,制造商将不开通直销渠道;提供退款保证有利于制造商开通直销渠道。在双渠道供应链中:在顺序决策情形下,直销量随零售满意度递增,然而在同时决策情形下,直销量却随零售满意度递减;提供退款保证虽然降低零售商利润但能够提高消费者剩余,零售商利润随直销成本递增,在提供退款保证情形下,制造商利润和总利润随直销成本先递减后递增;当零售满意度较高,且直销成本也较高时,提供退款保证使制造商和零售商“双输”,当零售满意度较高,但直销成本较低时,提供退款保证使制造商和零售商达到(win-lose)。  相似文献   

7.
已有文献认为,大股东的退出威胁可以缓解股东经理人利益冲突,降低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本文基于新兴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特征,实证检验了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大股东的退出威胁是否可以抑制控股股东的私利行为。以股权分置改革事件作为退出威胁的替代变量,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大股东退出威胁显著降低了控股股东的私利行为,提升了企业业绩。同时,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当其他大股东退出对控股股东财富的影响更大(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更高)、退出更可信(持股比例相对于控股股东更少)以及处于对控股股东外部约束更差的环境下(法律环境较差地区和非四大审计的公司),其退出威胁更为有效。进一步检验的结果表明,大股东的退出威胁还加强了经理人的薪酬—业绩敏感性,即缓解了股东经理人的利益冲突。本文从一个新的视角为大股东的退出威胁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来自于新兴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8.
本文运用中国2004-2007年有关并购后所有权转移的191家上市公司数据检验2006年我国公司法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后,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否加强.结果发现,并购后控股股东掏空动机整体较之前有所降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较之前有所加强;同时,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的敏感性大于前期.敏感性增加意味着控股股东在对与掏空行为密切相关的两权分离程度的关注程度、伺机抉择性更强;掏空的方式、方法、手段将更具隐秘性、多样性.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不能由此结束由两权分离所带来的掏空行为;在海外的一些发达或新兴市场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但同样存在类似行为.由此,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9.
论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南铨 《经营管理者》2009,(16):236-236
随着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分离,大多数股东实际上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得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公司信息不平等的弱势地位,特别是中、小股东更是如此,其利益必然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控股股东或者董事长操控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中、小股东对生产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为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如何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对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罗琦  吴哲栋 《管理科学》2016,29(3):112-122
学者们围绕公司代理问题与现金股利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所得结论不尽相同。结果模型认为代理问题越严重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越少,而替代模型认为治理质量较差的公司倾向于支付更多的现金股利以保持良好的声誉。在公司股权结构集中的情况下,公司代理问题主要存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探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影响公司股利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同导致公司代理问题的差异,从而对公司股利政策产生影响。以2006年至2013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分析样本,采用Tobit模型考察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与公司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并借鉴Fama and French的价值回归模型测量代理问题严重程度不同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价值效应。 研究结果表明,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时,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可能性较大,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可以减少代理成本,股利支付率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成正比。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协同效应占据主导地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缓解代理冲突的必要性较小,股利支付率随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减少。同时,与控股股东协同效应较强的公司相比,当控股股东表现为利益侵占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治理作用较强,现金股利的价值效应较大。 基于股利支付水平和现金股利价值两个维度的研究结果表明,替代模型对于解释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具有适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控股股东代理问题影响公司现金股利的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也对中国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具有理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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