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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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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地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制度几经变迁,不断在"不适应—调整—改革—适应—不适应"之间循环往复。在中国农业、农村、农户发生的巨大变化面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也日渐呈现不适应性,突出表现为:稳定农户承包权在实现农户权益公平保护方面的制度效应存在争议;稳定农户承包权对激发农地长期投资的制度效应已不断减弱;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在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尚需实质性突破;农地经营权流转对推动农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效不尽理想。因此,进一步深层次改革农地制度仍十分迫切。在新一轮农地制度改革中,改革的基础依然是坚持集体所有性质,坚持对农户农地权益的保护,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跳出过分强调农地带动农户增收的传统思路,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分化、农业经营主体多元的客观事实基础上重构农地制度功能,改革的核心目标应是矫正稀缺农地资源的误配格局,优化配置效率,提升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2.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3.
农地流转是解决农地家庭承包制与集约化农业生产之间矛盾的必然手段,法律制度是确保农地流转的基本保障。然而,相关法律在调整农地流转时却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完善: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对土地投资入股的方式与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农地流转的登记与农地流转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二是完善《信托法》,增加土地信托的规定;三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合作社的法人性质、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台湾近60年来进行过三次农地改革,每一次农地改革对台湾的农业、工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独特的“台湾模式”。台湾农地改革对大陆的启示是:不同发展阶段要求不同的农地制度安排;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促进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制度改革应注意发挥农民自治的作用;法律法规是推进农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相似文献   

5.
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及其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旨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除退出和互换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流转仅限于承包地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随着流转的全面展开,法律滞后将导致诸如非农化、非粮化与确权不确地、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风险。由此应当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予以法律规范化的三权分设,健全经营权主体准入制度,建立流入方农业生产经营资质审查制度,配套农地经营权主体经营内容监管制度,构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并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作出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6.
论永佃权在完善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中的价值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中国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又主要是土地问题。永佃权制度作为改革现今农地使用制度的有益借鉴,已为许多学者所肯定。但永佃权制度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对接,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们认为,两种制度对接的基础是两者间诸多的共同性;依据永佃权制度,现行制度下"三提五统"的征收,应以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为依据,而不是以全村农民的收入为标准;当永佃权在被赋予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之后,农地主体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7.
农地确权:模式选择、生成逻辑及制度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对象性质-制度装置-制度安排”的分析框架,分析不同农地确权模式的生成逻辑及制度约束条件,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地确权存在确权到户、整合确权以及确权确股不确地3种主要模式,土地共有产权强度的高低决定了农地确权模式的选择。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发现,不同农地确权模式的生成逻辑各异;农地确权作为“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面临着确权成本、法律基础、村规民约、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条件约束,因此,应依据土地性质,综合考虑确权成本与收益,结合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选择农地确权模式。  相似文献   

8.
农垦农地和集体农地都属于农业用地的范畴,有农地制度的一般特征,也有自己的特别之处。以海南农垦为例,农垦的农地承包与农村土地承包相比,在农地归属、发包与承包主体、权利性质与内容、承包费使用与收取上都独具特性。现行农垦农地承包经营制度也产生了法制化程度不高、承包经营权利性质不明确、承包费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应从加强法制建设、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权能、合理管理承包费、将农垦国有农地使用纳入全国农地使用制度当中等几个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   

9.
海峡两岸农地制度改革比较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地比例高是我国台湾与大陆农业资源的共同特征。因此 ,制约人们对有限农地资源使用方式选择的农地制度安排 ,在影响两岸农地资源配置与农业发展中 ,始终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以 194 9年为起点 ,台湾与大陆由于经济制度不同 ,各自选择了不同的农地制度改革途径 ,并且 ,各自的农地制度安排也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与客观经济规律运作中展示了利弊。对两岸历经 50年的农地制度改革绩效与弊端进行比较与分析 ,作为农地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小农经济发展之借鉴 ,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
农地产权结构的变迁对农地经营规模产生影响,而农地经营规模又会对农业环境效率产生影响。首先从理论上梳理了农地产权结构通过农地经营规模影响农业环境效率的机制,然后利用1983—2015年全国28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这一机制。结果表明,农地使用权、农地收益权和农地处置权的排他性的增强对农地经营规模均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对农业环境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并且农地使用权、农地收益权和农地处置权对农业环境效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因此,农地产权结构中农地使用权、农地收益权和农地的处置权对农业环境效率具有直接作用,同时通过农地经营规模对农业环境效率产生间接效应。此外,不同区域农地产权结构通过农地经营规模对农业环境效率的影响机制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1.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有农户享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承包地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不允许买卖,因为农户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承包地和宅基地。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一起打包流转等情形。这些流转方式在农村现实中已经广泛存在并被接受和履行,但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问题,尤其是这些流转方式的效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形予以考虑,从而做出不同的效力判断。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地承包法所依据的现实生活条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制度安排的缺陷与农地抛荒行为有一定的相关性。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着农地产权私有化的价值观念,市民社会要求农地承包法尊重农民身份及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历史。未来重构的农地承包法要以农民生存利益为本位,落实农地可持续的发展观,制定农地承包法的双重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地改革循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径,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农地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农地习惯法自生自发于农村,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较强的自然性、地域性和属人性。国家法在农村调整的范围和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农地关系的方方面面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农地习惯法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助于维护乡村秩序,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农地习惯法对农地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补充修正、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在农地改革进程中,应重视农地习惯法的价值,实现农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农地产权政策选择的关键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这是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制度保证。为此,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进一步明晰农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建立以村为基础、乡统筹的农地产权制度,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二是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农地配置效率;三是构建新的农地法律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15.
股份田是指股份化的农村承包经营地。股份田首创于沿海地区农民的实践,现以其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广大农民接受和认可。股份田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权利转换从民法学角度讲,是农地使用权的入股而非土地所有权或成员权的表现形式。承包地的自营和承包地入股一样,都是农地使用权人利用权利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权利的实质来看,用农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为了平衡农民的生存利益和农地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非农就业的预期稳定性,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适度集中的规模和范围以及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适度集中的时机。为此,可以通过发展经济,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为了平衡国家的粮食安全利益和流入方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管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耕地用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还应该平衡兼顾农村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农地发展权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地发展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使得诸如农地发展权的归属、红利分享的利益平衡、失地进城农民的市民化等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要建立中国农地发展权利益协调机制:基于农地发展权的性质和国家宏观战略的考虑,非国有农地的发展权应当由国家统一行使和管理;确立农地发展权各方利益的兼顾原则,农地开发所得红利不仅应当妥善照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而且应当惠及区域内未获得开发机会的农地权利人;消除土地增减挂钩制度中的土地财政动因,建立并共享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农民对政府实施土地增减挂钩制度的绩效评价机制;藉由农地开发红利设立农民市民化工程基金,发挥创新思维,赋予征地政府和开发者妥善协调农民市民化的辅助义务,从而快速有效地解决农民市民化。  相似文献   

19.
“典权废除论”往往从典权所谓的固有缺陷出发来论证典权制度的没落和消亡,没有看到这一问题的实质不是典权制度先天的不足或者缺陷,而是本土制度在西风东渐的立法体例下,如何很好衔接和融合的问题。由于典权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试图用国外的理论来解释或者纳入其体系之下,总会显得生搬硬套与牵强附会,我们肯定典权在现有物权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困难,也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在商事特别法的方式下对这一古老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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