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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学是一门解释性的科学。作为法律解释之核心内容的司法论证理论,如今已成为法官所不可或缺的利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林林先生的《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是国内第一本关于司法论证理论的专著。此书不仅为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说理和法律论辩提供了参照、指引,也为该领域的研究构建了一个厚实的基础,一如舒国滢教授所言:未来的同类研究,均绕不过此书所揭橥的问题维度、材料和方法。一该书开篇即指出:法官的要务,是保持思考的清晰性、判决的妥当性和论证的有效性;理论研究的志业,则是在事实…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方法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修辞不是法官故意炫耀的文学技巧,而是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和寻求合理性判决的方法。以修辞作为司法判决的说理方法是法官的理性选择,修辞方法在实现司法功能时并未让法律陷入不确定性之中。法律修辞是法律人在充满价值冲突的具体案件中作出合理法律判断的重要法律方法,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蕴含着人文主义的修辞方法应当被重新记起。  相似文献   

3.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所进行的司法审判工作,其实就是在演绎推理的框架内进行的,这尤其体现在作为司法审判的结论——判决书的撰写上。法官审判工作的整体就是一个司法三段论的过程。只是由于我国现存的法律教育体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方法的指导,绝大多数法官意识不到自己所进行的审判工作与法律推理方法之间的联系。本文正是从我国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论述了法律推理的含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对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司法解释的多维互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婚姻第三人遗赠纠纷案的司法判决显示,法官的主观思维方法是法律/司法方法的决定因素。法官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客观主义适用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遵循法律解释理论。而法官与司法参与者的关系则是遵循合理性原则和理性交涉的法律议论关系。法官的司法解释过程体现出了多维因素的互动与合作而非仅限于法律文本的简单适用。由此可知,通往法治社会的关键在于法律方法与司法理念的革新。  相似文献   

5.
法律推理是司法过程中重要的思维方法,尤其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借助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的正当性,用以说明判决合理、合法,达到司法公正。因此,法律推理是法官应当了解和重视的课题。  相似文献   

6.
在美国,法官不仅是纠纷的最后裁决者,同时还是法律变革的推动者、公共政策的监护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要理解美国法官独特的社会角色,就离不开对其司法运作的剖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为人们揭示了法官如何在司法中充分运用其独特的司法哲学去实现法律的预期目标,本文通过对该书的梳理和评价,使人们能够更深入地认识普通法世界的法律以及法官的司法运作过程。  相似文献   

7.
司法共识如何形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作为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运作的起点,源于主体间性的共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例如,它可以防止法官的恣意裁判,等等.司法共识的形成从主体路径上可以分为法官释明和两造协商两种,前者主要通过释明权制度来体现和运行,后者则包括了多种方式和形式,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表现.司法共识的最终目标是提升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8.
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两大法系都将法律论证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共同手段,但在实现司法正义的具体方式上各有区别。就英美法系而言,司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分别是通过遵循先例和推翻、创设先例来实现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服从制定法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来分别实现的。但不同的法系也存在相同的规范性内容,这也为我国的理性司法之路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即进一步完善立法,减少制定法局限,同时法官应在遵守法律论证规则的相关约束下,充分展开内部证成的步骤,积极主动地进行司法正义的论证。  相似文献   

9.
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裁判的正义性。那么,司法裁判正义性的逻辑根据是什么?它既不是法官的可信赖性,也不是法律的权威性。形式正义的逻辑性和实质正义的可接受性有助于司法裁判的正义性,甚至是它的部分内容,但它们不是它的根据。从逻辑的视角来看,司法裁判正义性的根据在于裁判程序的正当性、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和法律论辩的超越主体性。  相似文献   

10.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推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权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政策引领下,民事司法能动性日益凸显。民事司法能动性是我国民事法官依法所享有的对个案进行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适用和填补法律缺漏的能力和权力。它既不同于公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又与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本质区别,并在主体、对象、方法、依据和目标具有显性特质。为确保民事司法能动性的规范、合理运作,应当从民事司法能动性的原则论、目标论、限度论、方法论和保障论着手,架构民事司法能动性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12.
法官在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涉及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重要理论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提高我国的刑事司法水平,构建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是法官所特有的权力,是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而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本身,又恰似一柄双刃剑,游离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因此又不可避免地使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负面作用。为此,应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现实必然性、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以及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加以剖析,以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3.
成文法的出现,是人类追求法律安全价值的努力,近代的法典法是将安全价值追求到底的尝试,历史证伪了成文法万能的思想。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被人类所认识,经历了一段漫长的时期。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解释准则、法律补充规则的功能早已为学者公认,对其能否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则存在不同看法。原则的直接司法适用,是更高层次的“依法审判”,是法官在法律秩序框架内的创造性司法。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论证了民法基本原则直接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司法过程中法官应遵循的程序作业和实体考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法律必须解释方能适用,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法官为了让自己的判决使当事人所接受,必须在判决中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论述,以证明其判决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法律解释是其当然的职权和必为的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体制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制度的设计与司法本身的属性相背.笔者认为:法律的公正在于实现,而法律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是法律实现的关键,而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法官,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限应当通过制度予以保障和规制.  相似文献   

15.
法官违反法定期限办案,违背了司法效益的法律价值,违反了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根本职责,损害了当事人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司法腐败的一种表现,更是依法治国的巨大障碍.我国对法官违反法定办案期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模糊.  相似文献   

16.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诉讼中法官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也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力,易受外界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相应的伦理机制制约。从人性角度看我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完善,应主要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确立正当程序;改革法院体制,完善法官制度;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探索司法统一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强化法官道德素养等。  相似文献   

17.
"谁审判、谁裁判、谁负责"的主题讨论有着积极意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审委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但是由审判者负什么样的责任,则是值得探讨的。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当下司法改革要求裁判者所负之责,不是法律责任,而主要应该指裁判者的论证之责:一是在制度上让法官负有论证之责,即让裁判者对所有判决给出理由;二是裁判理由不仅需要根据法律做出,还必须遵循法律思维规则。  相似文献   

18.
通过参与式观察调查,在分析杨村人民法庭的法庭概况、法庭法官、法庭运作基础上,由法庭所处的农村社会特点和人民法庭的具体功能所决定,我们将人民法庭的司法定性为"乡土司法".司法主体的类型是非职业化、大众化的法官;法官倚重的是自己积累的司法经验;法官要以便民的原则来解决纠纷,又要以务实的方式来维护稳定,还要以得力的手段来树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威;法官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在为司法审查提供正当性论证时,传统的解释诉诸自然权利理论,其经典公式是基本权利不取决于任何投票的结果,但这在理论上是无法自洽的。因此,需要从人民主权自身的结构去理解司法审查的逻辑。从民主视角考察,不仅法院是内生于民主国家的权力结构的,而且法官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也是严格按照民主规则和程序进行的。在民主视角下,司法审查的功能主要在于它是政治宪法结构的平衡阀。  相似文献   

20.
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从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来看,克制主义应该是法官的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法官保持克制主义是法制本质中的应有之意;是保障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需要。虽然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纯粹,在历史的长河中此消彼长,但在某一个时期总有一种姿态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司法克制主义理论。因为,我们没有经历严格法制主义的熏陶,人们对法律规则还不够尊重,法律至上还没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必须对法官和公众进行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启蒙。实际上,没有严格的规则主义就没有法制,没有司法者等对权力行使的克制就不可能有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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