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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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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芳 《中州学刊》2004,(3):203-205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学界常有分歧.笔者主张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在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中,行使撤销权人应对恢复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必须兼顾债务人的自由和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作为现代民法灵魂的程序平等观的体现,有助于防止其他有机会、有能力行使撤销权而不行使的债权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相似文献   

2.
随着上市股份公司的增多,股票发行量的扩大,股票抵押贷款的法律行为已经出现。本文谨就股票抵押的担保效力问题作些探讨。一、抵押制度担保效力的一般理论抵押制度之所以具有担保效力,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抵押物本身具有价值,并与担保债权的价值基本相当,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抵押物的价款补偿债权;二是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直接归债权人行使,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行使这种担保物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是抵押物本身具有由实物形态转换为价款形态的变现性,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留置权制度适用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留置是指当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时 ,若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返还物之占有的请求 ,并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则是债权人因为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而在其债权获清偿之前 ,对该财产予以留置并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虽然都对留置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留置权时 ,仍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研究。一、关于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关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行使…  相似文献   

4.
付国华 《兰州学刊》2004,(3):152-154
债权人为数人时 ,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有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税收债权都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责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法理规定及我国经济运行现状,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一般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履行债权,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6)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使主体;(2)行使方式;(3)管辖法院;(4)抗辩权;(5)行使范围;(6)行使效力;(7)费用承担。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致使其财产发生不正当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权的保全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合同制度。所以,正确理解和执行代位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云晋升 《社会科学》2022,(3):106-113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通说采用了绝对无效说,对应的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在绝对无效说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会使债务人和撤销权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剧烈变动,债权人为了得到受偿必须先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不具有合理性。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其处分行为无法产生责任变动的效果,已被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仍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撤销权只是给债权人提供一个额外的受偿机会,故实体效力的界定应限定在强制执行领域中。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使撤销权相对人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给付之诉,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至撤销权相对人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8.
李芳 《中州学刊》2002,19(5):183-185
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最终保护债权人利益 ,兼顾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 ,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应限于法律上的财产处分行为 ,而不包括其设立财产负担的债权行为。  相似文献   

9.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0.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代位权的规定优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加以保护 ;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归属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不是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相似文献   

12.
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需要在撤销方式、可撤销情形以及债权主观意思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3.
独立保函即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故也被形象地称为"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或"见索即付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使担保人银行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主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财产不能有效利用而产生的损失,银行的担保也提高了履行信誉.  相似文献   

14.
关于抵押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抵押权这个概念在各国立法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区分抵押权和质权,一般认为,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质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抵押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其财产的占有,仅以财产的价值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  相似文献   

15.
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债权人撤销权是纯粹的形成权。通过随意变更撤销权性质来解决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不明的问题的做法并不可采。对被撤销的法律关系,宜采相对无效说,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权,请求法院根据撤销之诉的判决强制返还。撤销的后果应遵循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17.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冯雅波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在我国,凡以财产作担保的,无论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交付占有,...  相似文献   

18.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 )并不变更债的权属 ,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 ,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 ;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 ,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 ,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 ,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 ,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 ,两诉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19.
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  相似文献   

20.
我国固有法上,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此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99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见到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但那充其量也只能称之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新合同法第73条(下称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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