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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指出《能源宪章条约》中的环境条款顺应了全球普遍重视环保的趋势,促进了投资与环保关系的协调,但是其自身也存在与生俱来的缺陷;从实践角度讲,虽然现有争端数量有限,但投资仲裁实践无疑是当前协调投资与环境关系更为现实的选择。对中国而言,不断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关注能源投资与环境保护法律协调,已成为推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能源宪章条约》中关于国际能源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对缔约方与投资者之间争端的解决以及缔约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做了相应的规定,它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国际能源领域的投资人的贸易与资产保护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对中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和法学研究提供了有相当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3.
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争端涉及的主体众多,选择的方式广泛,适用的法律多样。《能源宪章条约》规定的有关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能源的合作开发领域,另外,美国晚近发展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也为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4.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一文。文章论述了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他认为,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相似文献   

5.
论人权的国际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中;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问题发布的国际宣言。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公约为行为规范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人权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相互承担这些条约的义务,是实现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基本方式。人权国际保护活动应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高于主权”和“人道主义干涉”等论调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  相似文献   

6.
《里斯本条约》第47条赋予欧盟法律人格,结束了欧盟从《马斯特里赫特》到《尼斯条约》以来"身份不明"的历史。自此,欧盟对外将"以一个声音说话",欧盟的对外行动将更有效、更透明、更民主。但是,《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法律人格的规定上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例如,国际责任的规定不够彻底,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权能不够明确,欧盟内部机构职能划分不够清楚等。  相似文献   

7.
禁止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明确规定的,也是一项强行国际法规则(jus cogens)。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确定"武力使用"的范畴,但根据条约解释规则,"武力"一词应被限定为军事力量。作为一部意图规制国际网络安全的文件——《塔林手册》,坚持将网络攻击等活动纳入到"武力使用"的范畴之内。手册既无法律约束力,也不是一项法律创制;手册本身对武力使用的定性存在法理缺陷和实践误读。《塔林手册》对武力使用的界定值得传统国际法规则回应和反思。  相似文献   

8.
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是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人权保护问题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承担国际条约义务,通过国内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对人权实施有效的保护;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正确维护和执行《联合国宪章》及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公约,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反对一切假人权国际保护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的行为,使国际人权运动沿着正确、健  相似文献   

9.
《低碳转型计划》与英国能源战略的转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低碳转型计划》是英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国家战略文件,也是其完成未来能源组合的全面规划。该文件巩固了英国以市场为导向的能源创新体系,改变了单一的新能源发展路径,为推动英国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同时作为能源战略转向的标志性文件,它凝练了英国政府多年在能源法律政策上的经验教训,为稳定能源投资,走出金融危机,继续引领全球气候政治提供了法律政策保障。对此,中国应借鉴英国能源法律政策的立法经验,提升新能源的战略价值,尽早促成安全低碳的新能源中长期规划。  相似文献   

10.
晚近,国际投资关系中南北矛盾的发展出现新动向,发达国家凭借其实力,不遗余力地在全球贯彻“急骤的、绝对的与作为目的加以追求的国际投资自由化”主张。在法律层面上,他们积极推动国际条约的签订、其他国际文件的制订以及影响有关的国际裁判,以求投资法律规范的“国际化”,并且竭力促使跨国投资法律规范的实体内容朝着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的方向发展。对此,发展中国家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有效的因应之策。  相似文献   

11.
王孔祥 《国际论坛》2013,(5):1-7,79
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以互联网治理论坛为代表的国际会议机制、以国际电联和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机制、以欧洲《网络犯罪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条约机制和软法机制是近年来在该领域开展的一些国际实践,它们各有利弊,需要协同配合、扬长避短。在近期,加强对话、扩大共识、缩小分歧,直至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是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3.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国际社会进行的诸多努力中,最卓有成效的当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选取京都三机制中,与发展中国家直接有关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讨论对象,以当前该机制在中国井喷式发展的现状为背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风险的成因及应对之策,能对这一国际环境法律新制度进行较好的把握。  相似文献   

14.
无政府状态下的能源博弈存在有序性,但也有博弈规则的创制民主不足、约束不平衡等法治阙如.而国际法律新秩序是一种有序有法的状态,能源猎鹿博弈为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必然生成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路径.能源博弈的全球性与重复性是其生成动力.正在生成的国际法律新秩序有以下品格:以国际和谐社会为理念,以国际能源合作为路径,以运用国际法的治理为依托.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能源博弈,我国在国内层面应加快能源法的出台,在国际层面应推进多边能源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逐步增强,加入或缔结的国际环境条约也日渐增多。在遵守这些环境条约的问题上,中国面临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在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具体问题上,中国既拥有一些有利条件,又必须要面对相关的不利条件。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环境义务,中国应逐步制定本国的遵约策略。  相似文献   

16.
《南都学坛》2017,(3):66-71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其通过的决议对国际社会产生强制约束力。近年来安理会通过的一些决议更是明显带有了立法的性质,引发了对安理会决议和其他国际法渊源之间关系的思考。首先,安理会决议确实对国际法的性质产生了某种影响。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是一种"横向的"法律,没有更高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其次,安理会决议数量之多,强制力之高,使得决议不仅具有国际法渊源上的意义,甚至具有某些相对于条约、习惯或判例的优势。再进一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权力,甚至已在充当"国际立法者"的角色,都是由国际社会本身的一些特点所决定的,既包括法律约束,也有政策政治的因素。前者来源于《联合国宪章》,后者来源于大国协商一致程序中体现的大国的政治利益和国际社会对安理会决议的解读。因此,安理会的决策方式使得它不可避免的在通过政治方式对《联合国宪章》做出了法律解释,而这些决议在取得了法律拘束力后,又反过来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政治监督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7.
《山西老年》2008,(1):61-61
2007年11月12日对东南亚国家联盟来说是个重要的日子,在新加坡召开的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上,各成员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东盟宪章》。作为东盟成立40年来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东盟宪章》的签署是东盟在机制化和法制化建设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东盟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相似文献   

18.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国际环境问题,尽管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臭氧层保护与气候变化同属受关注度较高的国际环境问题,而只有臭氧层保护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其成功经验为创建更加完善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9.
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开发利用"低碳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能源和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未来社会的目标。欧盟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注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双赢。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必须学习借鉴欧盟低碳能源的法律政策的经验。  相似文献   

20.
调整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虽然具备了一定的雏形框架,但是,其内容甚为缺乏。国际性教育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比较单一;作为“补缺”性质的教育服务行业规范也正在向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惯例演变,尚未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构建调整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必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尊重各国教育服务发展的多样性;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必须具有兼容性;加强教育服务贸易国际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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