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商事通则》的制定与事实的互适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到《商事通则》的制定及怎样制定,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基于商事活动的事实,即《商事通则》是怎样被事实所需求、以及要制定的《商事通则》应该满足事实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事实,以达到法律规范与事实的相恰互适。从事实出发,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商事通则》的制定是必然的,它的制定过程则应遵守以外源为主、突出强调本土化的路径,其体系应避免追求大而全的模式。  相似文献   

2.
商法具有私法的性质,但也表现为明显的公法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内容在总的原则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在适用法律中有优于民法的效力.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商法的性质是以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立法体例体现的.我国应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制定商法典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可把商法通则作为制定我国商法典的过渡阶段.  相似文献   

3.
《求是学刊》2015,(5):78-86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在体例上,民法总则应采民商合一进行整体设计和构建,进而实现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探讨商法的国际统一问题.毫无疑问,法学界与实务界这种不懈的努力对促进各国商法的国际统一是大有裨益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上,却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那就是人们总是将其目光集中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所颁布的一些统一性商事立法上,而对于由非官方组织或民间组织制定的统一法律文件则鲜有人问津.国际商事自治规则(Self-Regulation)作为各国商事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对于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战后日本,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第三产业的商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1978年,商业的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3%;就业人口为总就业人口的22.4%,可见它和其他产业一样,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6.
尹丽华 《求是学刊》2004,31(5):81-86
英美国家独立制定证据法 ,而大陆法国家将证据法融入诉讼法或者实体法中。笔者认为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立法技术、与诉讼法的协调、证据法的实际功能以及法律传统的承继与法律移植的接受等诸多因素。为此在我国现有诉讼法的框架内补充完善证据法规范 ,即通过修改诉讼法一并完善证据立法应当是最佳的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7.
郑志进  张晓杰 《探求》2001,(6):22-24
对于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应实行何种监管模式,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到底是指像英国的监管模式那样,放松对保险经营行为的限制,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只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还是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又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但侧重于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本文赞成后者观点,并试图做出原因分析。  相似文献   

8.
一、重大问题的研究 2007年,我国商法学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我国商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创新研究 我国商法的地位问题始终为学术研究的重点之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引导出民商合一的理论与民商分立的理论,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作为法学方法论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空间,但是作为商事立法或者商事司法的理论基础,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9.
10.
何平 《社会工作》2012,(2):56-61
建构一个内容全面、制定科学、标准合理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是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境外各国或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救助立法是建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受救助主体权利诉求以及法制建设的共同需要。这些立法的路径可以大致归纳为综合立法、专业立法、分散立法和混合立法四种模式。在对境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借鉴并考虑到目前影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各种因素。建议采取分阶段立法,短期内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再专门制定《社会救助法》,最后制定统领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障法》。  相似文献   

11.
2020年后,我国现行标准下的绝对贫困人口不再存在,但相对贫困问题会凸显并长期存在,因此扶贫工作永远在路上。扶贫立法是我国转变扶贫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借鉴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扶贫立法的经验。我国扶贫立法最理想的途径是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的重心应是开发式扶贫,而非保障式扶贫。同时,推进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司其职、共同作用。扶贫的路径是振兴和开发落后地区,推进精准扶贫与区域开发相结合,保障扶贫资金并对其进行监管,注重扶贫法与其他法规的衔接。  相似文献   

12.
居住权与中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丽君 《社科纵横》2005,20(6):128-129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全国人大法工委《物权法(草案)》首次在中国规定了“居住权”,但学界对中国的“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取舍颇有争议,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实践而言,确立“居住权”制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我国出入境法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考察我国现行出入境法立法模式和其他国家、地区出入境法(移民法)立法模式特点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出入境法立法模式完善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并主张我国新的出入境法立法模式应当从目前诸法并立的分散模式,转向以一部“出入境法”为核心的法典模式。  相似文献   

14.
于阳  吴浩 《社科纵横》2013,(12):65-68
受贿罪是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规定的最重要的罪名之一。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惩治受贿犯罪的刑法立法沿革历程,可以发现1979年的《刑法》、1982年的《决定》、1988年的《补充规定》以及1997年的《刑法》均有对受贿罪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受贿罪立法对于规制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对受贿罪构成要件加以修正和补充,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但今后受贿罪立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带有契约性质,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合意选择法律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包括:适用于解决其争端的准据法,适用于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适用于仲裁进程的准据法,以及适用于选择前三项准据法的冲突法.但是,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并非绝对自由,而应受到有关国家公共政策、强行法以及基于国内法其他理由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艳茹 《学习与探索》2005,64(3):221-224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目标公司反收购立法模式,主要有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而我国尚未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尚未决定采纳何种模式。由于英关模式对敌意收购采取趋利避害的态度,德日模式则采取根本杜绝的态度,而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有利有弊。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似应采纳英美模式的目标公司反收购模式。  相似文献   

17.
王群 《学术交流》2008,(3):49-51
循环经济是在经济发展与资源的短缺、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的矛盾日益尖锐的形势下而提出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循环经济立法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型立法模式,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同时在实践和技术水平相对成熟的领域制定专项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8.
竺效 《浙江学刊》2007,33(3):166-171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不仅以生态环境为媒介造成了环境侵权损害,而且也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这类损害独立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存在。应该借鉴部分欧美国家(地区)和国际公约的法治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让相关责任人负担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填补责任,并借此震慑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首要课题是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可以将已有的国际经验归纳为直接定义式、列举组分式、间接定义式和“引申”式四种,我国将来应采取直接定义与列举组分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李牧 《学术交流》2007,1(2):64-67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首要问题已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地方立法应赋予公民立法动议权、依靠专家学者或其他社会组织起草法案、广泛开展立法听证等民主立法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并非必然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效地解决现行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相反,如果不事先考察其实施的条件或不确定因素,没有完善制度支撑,其作用不仅难以彰显,可能适得其反,产生消极后果。因此,地方立法创新,采取新举措,应该注意和避免其存在的或然性问题。并且,现行地方立法中法案表决制度貌似科学合理,实则存在致命缺陷,唯有采取记名公开表决的方式才能凸显代议制之精神。  相似文献   

20.
李媛 《社科纵横》2014,(4):70-72
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法律指引,但因基础法律、法规较少和中央立法周期长等原因,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利于及时灵活反映智慧城市建设需求。全国各地智慧城市建设的内容、重点和进度并不一致,因而立法的需求不同,故智慧城市建设宜地方立法先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