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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给他国及国际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属于某一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不法行为被确认后,是否当然产生国际责任,在国际法学界是有争论的。国家的不法行为与国家的责任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不法行为责任上的主观因素的分析,可以准确、恰当地确定具体的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以及所引起的第二性赔偿责任的具体种类、程度、大小等,从而可以有效地恢复被损害的国际秩序及相关利益,并可防范、遏制潜在的国际不法行为,以实现国际社会中良好的治理秩序.  相似文献   

3.
检察官客观义务既是抽象的法概念,也是规定功能的概念,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法律义务,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紧密,是检察官服从法律规范、不为不法行为的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是协助法官发现真实、守护法律、保持中立的义务,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4.
中美建交后,美国仍与台湾保持着特殊关系,该作法已违反了<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美制订<与台湾关系法>并依其行事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美方将台湾纳入TMD和美日安保体制;美国以武力威胁中国统一大业;美众议院通过<加强台湾安全法>;美方搞"两个中国".根据现行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美国上述对台政策已严重违反国际法,其行为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停止不法行为,并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美方也有义务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提供充分赔偿.目前中国应大力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挫败美国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图谋.  相似文献   

5.
中美建交后,美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和交涉,制定了《与台湾关系法》和《加强台湾安全法》。美国的一系列"对台政策"已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根据现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如果某一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可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和可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那么该国就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据此,美国对台政策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其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并有义务赔偿中国因此受到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中国应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绝不动摇;维护国际法权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增强综合国力。  相似文献   

6.
今年2月26日,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对光华寮案二审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错误地判给台湾当局所有。这是违反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无视国际法准则,公然制造“两个中国”或“一台一中”,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不法行为。光华寮问题已经成为中日两国之间目前的突出纠葛,而纠葛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日本政府。中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妥善解决光华寮问题。日本政府却以种种借口,规避它所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由于日本政府及其司法机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责任法上,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但其内在逻辑和法理依据并不明确,这将影响、制约对责任归属的具体情形和事由的理解适用及其自身的发展完善。为此,在对相关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予以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各种援助或协助行为情形进行实证归纳与剖析,从而在责任归属方面确立一种"相当因果关系"模式。《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责任归属上"相当性"要素的现有内涵。通过对"相当性"要素的恰当阐释、调整和运用,适当地界定援助或协助行为的不法性及其国际责任,从而维护、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治理秩序。  相似文献   

8.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9.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10.
国际补偿中的利润损失因属于未来预期,具有主观臆测性,历来较难认定。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均表明,在投资东道国不法行为与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后果的可预见性以及损失的确定性等问题上,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利润损失的认定标准属于一种比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更为严格的标准。这主要是由国际投资项目所固有的长期性甚至永久性、复杂性以及公共利益性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虽然已经为立法所肯定,但针对其诸多的争论仍在继续进行。在界定不法、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试提出单位不法行为的定义,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对单位不法行为的主客观构成作了分析,并进一步阐述了单位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伊拉克战争以后,战俘的待遇及虐待战俘的国际责任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虐待战俘行为既构成行为人及其指挥者的战争罪行,也应构成国家的极其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因此,“虐俘”行为既产生直接行为人及其指挥者的国际刑事责任,也产生了国家的严重的国际责任。作为战俘的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要求战俘的控制国承担其国际责任,也可通过国际刑事法院或国内法院追究直接行为人及其指挥者的国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政府(及其人员)不论在国内或国际,要维护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必须履行必要的国内或国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种客观职能决定政府(及其人员)必然是公益人与经济人的统一体。为此,必须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及其人员)的合法行为、合理利益,防范其不法行为、不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14.
适用反垄断法不仅是仲裁员所享有的权力,而且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仲裁员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既可能来源于当事人的要求,也可能源于一国法律的规定,还可能源自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需要。虽然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常因与国际商事仲裁若干特点抵触而备受质疑,但这并不能改变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义务的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仲裁员在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时如何遵守国际商事制度中的其他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15.
国际海底电缆是关键的通信基础设施,世界各国对海底电缆的依赖性逐年增强,但是目前国际海底电缆面临着海域竞争性使用、数据窃取、人为蓄意损坏等行为带来的挑战与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各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沿海国对其海域内的海底电缆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电缆受损国也可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行使域外管辖权保护本国海底电缆。在现有国际海洋法下,国家应尽适当顾及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保护国际海底电缆。各国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反之亦然。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行为不严重损害他国海底电缆。若国家未尽适当顾及义务或勤勉尽责义务损害国际海底电缆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6.
疾病威胁同人类一样古老,其发展与变化不可预测。人类还有持续利用病菌作为武器攻击他人的事例出现。在对极端致命威胁的防治问题上,紧急状态下国家自我保存权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国家自我保存权理论经历了从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权力、正当理由到仅作为免责借口的发展历程,但其模糊性的特点仍然存在。国家难以平衡“国家权力”与“面临危险威胁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和第26条旨在处理这一棘手问题。该第25条和第26条有较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结合实例论述该适用条件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家自我保存权。  相似文献   

17.
一、国际刑法向我国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 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在同国际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通过国际协议确立起来的。它是规定国际犯罪和国际不法行为,调整国家之间在刑事合作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原则、制度的总称。国际刑法以多边国际公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为基础,是多个国家参加制定和认可的,同国内刑法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不过它体现的是各个主权国家在一定  相似文献   

18.
侵权请求权是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错行为,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相对人只能是侵权人。侵权请求权为实体权、相对权、救济权。侵权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但这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合同之债等原债,在这两类债中债务人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合同之债为原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为救济权与责任关系,责任不同于义务,为第二性义务。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为权利的效力,侵权请求权为对权利的救济方式。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个层面的请求权,请求权应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性质不同。侵权请求权也是不能脱离原权而独立转让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列举“三资”企业工人权益受损的种种表现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工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并指出应加强工人集体力量、引进规范化的国际大资本和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系统等手段来限制资方的不法行为、规范劳动关系以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一定最低数量和适当质量的水对于任何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都不可或缺。为了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的国际法律与政策文件,承认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生态环境用水的一般法律义务、具体法律义务、涉及共享国际水资源的国际义务以及核心义务。国家应当(该)通过采取制定立法、战略和政策,规定指标和基准等措施,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供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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