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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婉容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6
当前,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尚未形成,而新的人格权侵权模式已浮出水面。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给出了解决方案,但是在适用上仍然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数字版权的“避风港规则”相类似,但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大的不相容性。 相似文献
2.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体现了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与进步。《侵权责任法》几乎吸收了《民法通则》侵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在此基础上,侵权法的分论部分也有所变更、细化、增加,亦即细化了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网络侵权等多发性、值得重视的侵权行为,并规定了同命同价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侵权法的新近发展,而且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该法也删除了不合时宜的规定。我国侵权法变迁的过程就是侵权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过程。 相似文献
3.
朱鹤群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1):7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这些规定显得比较粗疏、比较笼统。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这些规定,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解释论"语境下的环境侵权私法救济》一文从解释论的视角,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实施性,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李昱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2)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二者并列适用,学界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由于欠缺明确的依据,也陷入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困境.生态破坏具有“危险性”,符合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应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在足够有效的立法层次上制定环境侵权特别法,明确规定生态破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孙敏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1):41-42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法之一,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相比于之前的《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有许多亮点,对于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的侵权纠纷和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是《侵权责任法》所没有涉及或者是规定不完整的,而且这些问题有重要的理... 相似文献
6.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7.
饶雷际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938-942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情况下,对无辜受害者仅承担按份责任还是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道路交通法》中尚处于立法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也不明确,而且《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与已适用多年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有重大区别,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和司法判决的混乱。在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致无辜受害者受害的情况下,机动车各方主观上不仅各自存在过失,而且存在共同过失,机动车各方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孙玉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相似文献
9.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权益保护范围上采取了全面列举模式。该法第2条具体列举了18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将债权等相对权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外。该条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兜底条款,使《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保持开放性,以适应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深入理解《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全面性、特定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0.
刘欢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87-96
信用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实务中的多发问题,现行民法对此却未设明文。通过对比观察我国司法实务判决可知,法院在对待信用利益侵权纠纷上存在较大分歧,且现有的以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为裁判依据的信用利益保护路径难以实现对信用利益的妥当保护。因此,有必要从请求权基础、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重构信用利益之侵权责任。在现行实证法体系下,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2款规定作为信用利益保护之请求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逐一检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可资为信用利益保护的最佳进路。 相似文献
11.
黄静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正式实施,侵害自然人人身伤亡赔偿制度得以进一步规范。法学者、立法者以及社会大众有关生命及其价值的相互关系的争执,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鉴于此,文章结合《侵权责任法》关于死亡赔偿规定,关注该法第17条内涵,进一步思考死亡赔偿制度,明晰死亡赔偿的法理,也为将来的有权解释提供一定思路。 相似文献
12.
1993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立法错误,2000年没有改正;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几乎是复制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对其中的立法错误失察未见。《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责任以及二者对被侵权人的产品责任,分别称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由于存在立法错误导致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问题。对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也是立法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13.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设计——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悦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5):150-155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现行立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是部分地吸纳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内容的结果。通过重新梳理这些具体的侵权责任,把可以在著作权请求权范畴内加以规定的责任形式纳入到著作权法中。在设计具体条文时,应当首先考虑到侵权责任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衔接问题,然后对立法的体例和结构提出设想,并分别对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4.
张宝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52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是建立在统一的“污染”概念之上,对各类污染行为一体适用统一的规则。但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生效7年间432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未得到统一适用,损害后果也难以运用传统损害的形态和手段加以量化和救济。其原因在于,对“污染”概念不加区分有违环境致害的科学机理,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演进规律,试图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救济范围更是侵权法不可承受之重。相应的对策是,重新建构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并发挥不同法律部门的制度合力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5.
王改琴 《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52-55
传统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正面临着巨大挑战。2011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网络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有了些许规定,然目前仍存在如法律规定不统一法律适用不一致;有关法律术语的含义不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上缺位等问题,网络技术不断更新、侵权案件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些传统规则和对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新规定作出新的思考。因此,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应调整定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和第50条也应给予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6.
张敏纯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4):65-69
《侵权责任法》回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依据体系解释,该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亦能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由于环境侵权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本身是对原告利益的重大倾斜,仅涉及损失分担,并非对加害人的否定性评价,因而,为达到利益平衡,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将违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过错的判断依据,且加害人需对其达标排放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潘志玉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2):79-82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私人生活在互联网时代轻而易举地就能被他人严重和快速地予以侵犯,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对于网上侵权责任问题已经有所回应,但其面对网上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复杂样态仍显不足,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18.
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01-111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包括对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影响和对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包括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原有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取决于所解释的《民法通则》条文的效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分为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果行政法规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有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应该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19.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20.
王利明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1):176-183
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引入人文关怀理念,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法典时代精神的体现.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加以规定,无法满足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的制度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也不可取,更存在诸多弊端.同时,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通过侵权法完全替代人格权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