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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焜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25(4):54-58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区分原则的必然存在.区分原则,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区分.区分原则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即将通过的物权法中,应确立区分原则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2.
侯国跃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0(3):58-66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理论界在物权法基本原则构建上的严重分歧,使得关于如何确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颇为必要和紧迫。物权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是,法律原则本身的特性、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技术的要求。以此为标准,物权法应当确立四大原则,即物权绝对、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区分原则,并以物权绝对为首要原则。 相似文献
3.
文章明确了物权变动的三大主义与两大区分原则,指出可以用“物权行为”指称一些物权法上特有的行为,坚持我国民法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选择,但也肯定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一定价值。 相似文献
4.
陈学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5):75-79
物权法担负着保障交易安全的重任,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法中具保护第三人利益功能的机制有公示原则、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坚持;善意取得是在动产上物权公示公信力的逻辑结果,也应当予以采纳;而至于物权行为理论,由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其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这些制度取代。 相似文献
5.
杜娟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108-112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6.
论述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含义,回顾了我国在区分原则方面的立法历程,探讨了区分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并对《物权法》第15条的适用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7.
赵晓光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4):36-39
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修订和完善。《物权法》有力扩展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明确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创新规定了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明显强化了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钱明星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相似文献
9.
于洋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4,(6)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适用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其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定主义的弊端却逐渐显现。因此意思自治在物权法上的作用也越来越为各国及地区的法律所认可。本文以物权法中已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为基础,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松动以及对物权法立法的影响,充分探讨物权法定原则松动的必要性,及意思自治思想对市场经济逐渐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本文在对世界各国物权变动的几种立法模式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作为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基石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弊端。最后结合我国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不应该承认物权行为,因此在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物权冲突与物权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斌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4)
本文通过对物权冲突的详尽分析,说明和阐述了物权冲突对经济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力求寻找解决和避免物权冲突的途径,以此确定我国物权法所应选择采取的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和优先权原则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定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必要性、局限性及完善等方面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3.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10):12-16
作者指出了法学界物权行为无因性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的缺陷 ,从债权有效行为 ,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 ;债权行为无效 ,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四种具体情形入手 ,从新的视角论证了物权行为都不以债权行为为原因的见解 ;并从五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理由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有利于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同时也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工具。 相似文献
15.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公示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之动态范畴的基本原则,通过典型或非典型的公示形式将物权变动状况加以展示,从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原则。而公信原则通过保障物权交易的安全,能增强公示制度的信用。 相似文献
16.
17.
张栩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3)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之下的物权体系将是僵化和封闭的,这不仅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也不能吸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物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国学者都开展了研究,提出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中仅仅只有两个条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这显然是不足的. 相似文献
18.
郭建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97-101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9.
杨玉玲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35-39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民事法律,其实施对我国将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条文中的亮点体现在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担保财产范围等。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会造成物权体系的封闭性,限制了私法自治。因此,根据现实情况,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加以完善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