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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欣烨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4):4-6
荆沙方言中的"不得"有多种用法,根据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V不得"、"不得V"、"好不得"。"好不得"为含有否定标记词"不"的羡余否定式,反映出荆沙方言中"得"与"不得"形式上的不对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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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旭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2):102-111
构词图式"X不得"产生的13个三音词可分为:动副兼类词"怪不得""怨不得""由不得";动词"巴不得""恨不得""见不得"等9个;形容词"了不得"。宏观概括了三音词"X不得"的历时演变过程,重点对学界还未研究或研究较少的"X不得"的语音弱化、词性及语义固化程度、有无相对应的肯定形式、能否作补语、成词时间与形成机制等5个方面展开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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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丽萍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4):126-130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子路作为孔门高徒之一,跟随孔子周游列国。孔子传授给子路"仁义"、"礼让"等儒家思想,而子路终难逃脱"不得死其然"的悲剧性命运。这既是子路的性格悲剧,也是孔子的教育悲剧,更是那个时代的社会悲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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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5):61-67
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应采不完全物权变动说。第三人可分为未经登记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与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概括继承人以外的取得所有权之人、取得限制物权之人、租赁权人、破产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应包括"不应当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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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3):19-21
2011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仔细揣摩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表述与通行的国际文件或者美国第五修正案相比,略有差别。本文拟对"不得强迫自证有其罪"的含义及其中国式解读作一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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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周延性规则的普遍适用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柴生秦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4(4):95-98
"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仍不得周延"这条推理规则在由直言命题组成的推理中是否普遍适用?这是一个在逻辑学中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对这个问题提出一种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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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海市新陆职业技术学校,人们首先会想到学前教育专业,的确,我们学校培养了很多学前教育领域的人才。除此之外,提及我们学校,还不得不说一个"明星社团"——健美操队,这可是一支了不起的队伍!"团结、奋进、热情、阳光",是她们不断追求的目标!我们学校健美操队从2009年成立至今,连续五年荣获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校园青春健身健美操比赛一等奖,多次参加浦东新区学生艺术节以及"星光计划"等大型表彰活动的演出,在浦东新区乃至整个上海市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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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鹏飞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5(5):48-56
唐代至宋代道统说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甚至迥异。这主要和韩愈提出的道统“不绝其传”还是“不得其传”的阐释理路有关。如果说宋初之前学者主要是倡导“不绝其传”的话,自二程至朱熹则奠定了道统“不得其传”的一面。如宋初柳开、孙复、石介等人均还是以“不绝其传”为依据建构儒家道统谱系的,皆以道统后继者自任。至理学兴起,程颐等开始倡导道统“不得其传”说,道统上接孟子,度越汉唐,以孟子传道者自任。至朱陆争胜门户,朱熹方奠定了理学道统“不得其传”说。究其源,最初韩愈认为孟子后儒道“不绝其传”——韩愈对荀子、扬雄等都非常重视,时人曾以韩愈比附扬雄,改为“不得其传”后,一字之别,造成了不同的阐释理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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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刚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6):54-56
合乎伦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是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保证。贯彻落实党中央规范土地流转的"三不"政策: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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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鸣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5):120-124
"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副作用和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和报纸全方位地监督党及其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官员.二是带来"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泛化,导致任何权力组织和有一定级别的干部都不得批评.三是会造成舆论监督难,最终导致舆论监督的疲软、弱化和异化.四是"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违背<宪法>和<党章>,带来新闻批评举步维艰,致使在舆论监督上出现特权阶层,批评报道禁区太多,舆论监督面前人人不平等,影响甚至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五是使宪法赋予的采访权、报道权和批评权很难操作.六是对我国新闻批评、舆论监督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直接和间接的消极影响,阻碍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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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守旭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6-62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迎合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大亮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这一规定并未突破单纯的证据规则的羁绊,从而上升为统摄整部刑事诉讼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如实回答义务"的保留也减损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完整内涵,加之,程序性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最终可能导致我们对其人权保障效能的期望难以完全实现。因此,当下及今后的任务是在厘清其既有缺陷的基础上对其继续修正和完善,以实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从单一的"证据规则"向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嬗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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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离婚后,隔代亲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否可以探视孙子或孙女?从传统和情感上看来,这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然而,辽宁省辽中县的一位退休职工,日前却因为探望孙子而被前儿媳以"侵犯监护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孙子"的判决,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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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县委原书记汤成奇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缓判决。看汤成奇的"案件回顾",伴随着他"经济能人"、"经济奇才"等一系列光环的升迁之路,就是不断"加码"的受贿行为的如影随形,是不折不扣的"边腐边升"的典型代表。回顾他的"发迹史",至少有三大疑问不得不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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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
本文从兼顾保护农民权益与转基因农作物育种人的品种权的角度出发,研究美国农民留种免责规则的基本架构.就故意留种行为而言,农民有权不经育种人授权而留存、种植和销售授权产品的种子,但繁殖不得超越合理数量,不得出于商业目的而繁殖授权品种、销售种子的数量应当合理.就无意留种行为而言,该行为的侵权认定需要考量农民的主观意图.损害赔偿采取"侵权收益计算法"而非"专利损失计算法".育种人针对农民留种行为的专利保护措施有技术授权合同的限制条款、终结者基因技术等.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的立法缺陷包括"专利权合理容忍限度"的范围有待辨明,农民的无意留种行为与品种权的冲突解决机制尚待完善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