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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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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川劳社函[2008]20号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华森店等40家零售药店为省级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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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16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太福店等68家零售药店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第5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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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电子科技大学校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6批),现予以公布。[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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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华森店等40家零售药店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第七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8.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7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几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9.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锦华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八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0.
川劳社函[2007]61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老年病医院等22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七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1.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13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5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审查决定四川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仁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都维特大药房有限公司部分门店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  相似文献   

13.
为推进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好检查评估活动,提出以下评估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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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老年病医院等22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七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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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范围以城镇就业人员为主,是国家为补偿职工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缴费方式是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避免或减轻单位和个人因职工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风险和经济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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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和谐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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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6):47-47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z003]1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E2003159号)的精神,现就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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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43号)的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一)统帐结合方式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缴费标准为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参保的待遇相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该种疾病的药品费用中,符合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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