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两大法系及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阐述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优劣,进而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对表见代理的各种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对表见代理性质与构成要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目前关于表见代理定性的两种学术观点 ,指出表见代理是介于《民法通则》中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一种新型代理制度 ,详细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从而为认定表见代理的性质 ,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了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3.
表见代理构成是合同法制度中最复杂、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环节。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折衷要件说之争。从当前表见代理认定中的观点分歧和认识误区着手,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期推动表见代理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相关立法、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表见代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开始分析,认为适合现状的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应该分情况采用“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同时,着力分析表见代理制度的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的立法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5.
作为代理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表见代理制度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利益的立法思想。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入手,就权利内质、权利外观和权利平衡的角度对表见代理的三个要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实践中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及其认定问题,指出该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作为代理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表见代理制度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利益的立法思想.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入手,就权利内质、权利外观和权利平衡的角度对表见代理的三个要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实践中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及其认定问题,指出该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1999年l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四十九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文章试图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源流、性质、价值去向、构成要件、类型、构成表见代理条件中关于被代理人(本人)主观上是否是要考虑的因素等方面论述,指出我国目前表见代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建议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用处。  相似文献   

8.
表见代理应否以本人的可归责性作为法定要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争论不休,双重要件说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这些纷争直接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影响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分析论证学说争议、两大法系各国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重构表见代理以本人行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客观与因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9.
以是否应当包括本人具有过错为标志,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要件说与双要件说之争.合同法第49条究竟采纳何种学说,在学术上尚有疑问.然而,无论是单要件说还是双要件说,两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均以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为出发点.因此,本文也自此入手分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认为私法有民法和商法之分,表见代理也必有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与商法上的表见代理之别.基于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不同,前者应采双要件说,后者则应采单要件说.两者不分,无论是认为表见代理应采单要件说还是应采双要件说,均有失妥当.  相似文献   

10.
在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范畴.无权代理在理论上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属广义无权代理.由于表见代理在当今社会出现比较频繁而且在认定表见代理方面也意见不一,甚至出现错误认定,给社会经济活动和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探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十分必要的.在认定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时,除学者共认的要件之外,应重点放在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和外表授权与本人无联系这三个方面的阐释上.  相似文献   

11.
表见代理的主要民法功能在于对交易安全和对交易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本人的过错能否作为表见代理的必要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有争论。本文全面分析表见代理中本人过错的立法基础和民法价值、以及存在的各种形态,认为有必要在未来立法时,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以纠正表见代理认定上的纷争和混乱。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范围略显然狭窄,还应当进一步加以完善。表见代理在性质上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差别,应属于一种独立类型的代理。表见代理中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进行的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本人,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3.
表见代理制度之功能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揭示了交易安全保护说的理论缺陷 ,对代理制度的固有风险进行了分析 ,最后得出结论 :表见代理制度之功能在于合理分配代理制度的固有风险 ,而不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表述,未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理论与实务上关于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争议并未因此平息。通过案例统计与个案研究,结合比较法经验,在现行法框架下,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无须单独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平衡善意相对人与被代理人利益的考量,尚需根据风险原则对可归责性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两种表见代理的例外情形:一是无关行为人伪造权利证明文件,二是权利证明文件被盗或者遗失、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虽进行合理公告,但公告范围有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其确不知公告。  相似文献   

15.
表见代理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但将其归为有权代理却有诸多弊端 ,将其认定为无权代理则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表见代理是否应以被代理人过失为要件 ,应视构成表见代理的各种情形而定。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 4 9条确立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其适用范围比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还要广泛。由于对该条内容理解及适用范围有着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因此有必要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作者借鉴法学前沿理论、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认制度和实践经验 ,提出并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提供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模式。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理制度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表见代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建立起相当完善的表见代理制度,而我国只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却未规定,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存在立法上的缺陷。鉴于现代科技发展对传统表见代理制度影响及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故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必须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 ,表见代理主要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 ,即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法律将使本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理论界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对其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在现行的民事立法中并未明文规范。新的《合同法》中对这一制度给予了确认,但亦不十分完善。本文就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及其现实表现、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20.
有学说认为,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第三人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为第三人无一般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此种不同的善意判断标准不仅违背了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可能导致表见代理制度无适用空间。为顺应现代商贸活动高效交易的要求,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均应采取相同的善意判断标准,即采无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此外,进一步明确重大过失的内含对统一司法裁判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