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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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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当性义务制度,是针对金融机构的义务规则,要求其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随着投资性金融产品的极大丰富,出现了大量以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的诉讼。如何对投资者给予私法上的救济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救济,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由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制度引入国内时间晚、立法层级低、相关法律规定散乱,导致司法裁判的混乱。而适当性义务制度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倾斜性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则,厘清适当性义务制度的法律性质,解决司法裁判中的问题,以此提升投资者参与投资活动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但是目前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列的二元责任体系,缺乏决议的民事责任制度.决议在法律行为中的重要性不亚于合同,因此,决议的民事责任不可忽视.决议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违反决议的责任和违反议事程序的责任,前者用于保障有效决议的执行,后者用于保障议事程序的正当和民主.民事责任制度应当超越传统二元责任体系,建立一个涵盖决议民事责任制度的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3.
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但作为证券发行人的受托人,同时担当着证券业的"把关者"角色,承担着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专家职责而对投资者负有在信息披露中的适当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则需对投资人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对该责任的性质,从对第三人的保护角度和理论考察,宜采侵权责任说。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虚假陈述中与发行人、证券承销商、会计师等共同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中,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律师属于普通过失时则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4.
中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其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重的责任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充实独立董事队伍,故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加以保护,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责任.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上,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应与一般的董事责任保险相区分,以强制保险的形式单独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构造可以借鉴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和结构,结合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合理设计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功能得以发挥,进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5.
胡贤斐 《学术论坛》2008,31(2):110-11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先合同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尚有一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投资者适当性是成熟资本市场的一种典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我国证券、基金等领域已经初步构建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在P2P网络借贷领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平台的提醒义务、尽职评估义务、分级义务,但仍难以满足P2P网络借贷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基础上,以公平投资、信息保护、多元治理等原则为统率,以制定法为主导,把细化分级管理规定和明确平台合适推荐义务作为两大重点,并在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投资者教育、法律责任机制、网络仲裁等多个方面进行补充,以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彭真明  陆剑 《社会科学》2008,5(6):111-120
证券律师的专业人士职责性及其社会责任的存在,是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专业人士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般过错推定原则.在因果关系认定的层面,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双层结构;在律师过错的认定上,应将"勤勉尽职义务"视为一种"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直接负责人)应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杜文聪 《江汉论坛》2004,(7):135-137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民事责任的范畴,不仅是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民事立法、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学者对民事责任的界定存在相互对立的三种命题.通过分析检视得出,民事责任本质上主要是财产责任但并不限于财产责任;它应当为"第二性义务"而非"不利后果";在民事责任实现上统一的民事责任范畴并不意味着统一的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0.
缔约上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缔约上过失责任,系缔约阶段因缔约人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它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成为一般原则,这既反映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在交换方式上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要求,又符合在法结构上完善合同法内部制度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需要,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方式,而无合同解除形式,其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既有深刻的法理根据,又有充分的现实根据.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的行为自由,是适法状态的范畴;民事责任体现了对主体行为的强制,是违法状态的范畴.民事义务的违反之时,即是民事责任的产生之时.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对于厘清二者的关系,确定给付之诉的诉权成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2.
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理顺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关键。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其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经营领域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区分对个人信息本身财产价值的保护和以“预防故意侵权”为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后者是民法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内容。建立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应确立以下规则: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应限定在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的介入不构成个人信息保障义务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上,应当适用“补充责任”分担形态。  相似文献   

13.
在本质上,侵权责任乃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照传统的观点,在要不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上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是两个泾渭分明的对立体。但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分析,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下隐藏着各种不同“人的影像”及法律对行为人高低不等的义务要求,通过“注意义务”之引线,两个责任体系构成一个首尾截然不同的连续体。  相似文献   

14.
法律责任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把法律责任作为法学范畴体系的要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在指出“责任论”和“后果论”定义的缺陷的基础上,将法律责任界定为“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从而将法律责任理论引入到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理论结构。这将有助于说明法律责任的主体、客体、认定和执行等问题,有助于澄清在“无过错责任”和“衡平责任”上的争论,说明法律责任的必为性、当为性及可预知性。文中还探讨了法律责任主体与违法主体的区别、归责目的、归责原则以及归责过程中的免责问题,并就法律责任上的若干争论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因果关系是决定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裁判结果的核心因素之一,而侵权责任则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基点。对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可借鉴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采取推定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从而使投资者跨越求偿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碍。应引入”重大性”标准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因素,允许被告以信息并非重大信息抗辩;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时,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剔除,最终确定信息披露者的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6.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7.
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缔约责任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着重探讨。一、关于缔约责任的定义。当前学界对缔约责任下的定义大多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认为 :缔约责任就是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关于缔约责任的构成。本文持四要件构成说 ,即 :缔约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三、关于缔约责任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文通过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允诺禁反言制度及附随义务的比较 ,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阐明了缔约责任概念的外延  相似文献   

18.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孙淼  刘红 《理论界》2005,(3):101-101
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是合同责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特别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0.
虽然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引入我国已逾十年,但学理上依然未形成一致观点,在实务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内涵入手,分析该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归责原则.基于此,结合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违反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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