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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无讼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传统无讼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无讼思想过于强调秩序和稳定,使中国社会在僵化保守中难以发展,并形成中国人贱讼、耻讼的心理;另一方面,由提倡无讼思想进而发展起来的传统调解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 相似文献
2.
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无讼所包含的和谐思想是中国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在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消除无讼成为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阻碍因素.应挖掘无讼观念的合理性,寻找传统观念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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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无讼的。随着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渗透与“法律下乡”,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并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益纠纷,无讼的乡土社会逐渐转为有讼。以Q村近些年来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为个案,探析法律制度渗透进乡土社会的关系调整的机理。在日益开放的乡村,乡村的民事关系主体已经多元化,法律制度的乡土生长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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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讼师们通晓法律,熟悉行政司法流程,擅长法庭辩论,法律水准较高;然而,因其构成来源鱼龙混杂,致使其职业道德良莠不齐。其中的部分讼师教唆词讼以渔利当事人的钱财;制造伪证、反复妄讼、甚至勾结胥吏与豪强而把持州县狱讼,严重地冲击了州县司法秩序的正常运作,极大地挑战了宋代官方正统的无讼理想价值观。职是之故,在以官方儒学主流意识形态自居的宋代士大夫法官们的眼中,宋代讼学与讼师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士大夫法官们重点打压与规制讼师的教唆、妄诉诬告与事不干己等行为;打压的结果则严重阻滞了宋代民间法律服务行业的正常发展,法官与讼师难以走向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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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9):67-69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无讼,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端,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传统法律的无讼思想具有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体权利的特点。传统无讼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和民众的法律意识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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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产生于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代,儒、道、法等流派相互影响,各自形成了对无讼的认识。无讼思想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并且其是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包括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防止法律万能主义和有助于保障社会顺利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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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是对此前各种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升华,其以春秋公羊说为根基,以“天人合一”的神权法、“三纲五常”的伦理观、“大一统”的时代需求为核心思想,提出了“德主刑辅”“重其志”“首邪不待成”“爱惜民利”“调均”“无讼”“春秋决狱”等主张。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治理和司法审判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社会层面借鉴董仲舒的“德治”思想,加强道德建设,促进“以德治国”;借鉴其“调均”和仁而爱民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借鉴其“大一统”观念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借鉴其“天人合一”观培育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在立法司法层面可从注重判例指导作用、无讼慎刑、减少社会对抗、强化犯罪预防等方面吸收其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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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于古书断句或对词语的误解等原因,有的字词原意搞错了,这样以错就错,出现了些沿误成习的词语。人们可以承认沿误成习的某些词语,但对其来龙去脉应当有所了解。《周易·讼卦》:“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孔颖达疏:“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周易》原文应从“健”字断句,后人误把“健”、“讼”二字连读,因而用“健讼”一词指称人喜好打官司。如宋罗烨《醉翁谈录·断人冒称进士》:“有一健讼人,每假儒冠,妄生事节,到官虚妄,蒙宰公收罪引试‘险而健讼’,其人略不能措词。”清平步青《霞外(?)屑·时事·弥勒佛治世》:“闻健讼诬控者,其呈词尾辄有‘当今弥勒佛持世’云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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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8):21-2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及调解制度,有其合理的因素,我们应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一方面是为了保存其价值的永恒的成分;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断地自我完善,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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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轻讼意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广大农民普遍存在着强烈的轻讼 1意识。在认识上 ,他们对诉讼和司法的基本常识缺乏起码的认知 ,对于具体诉讼法律和程序更是知之甚微 :而且对诉讼怀有较深的畏惧和厌恶情感 ,以诉讼为耻 ,鄙视诉讼 ,认为“好人不打官司”。在行为上 ,他们对诉讼唯恐避之而不及 ,把诉讼排除在自己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可选方式之外 ,追求“无讼”,“饿死不作贼 ,屈死不告状”仍是他们的广泛共识和真实写照 ;而且许多人对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不认可、不履行 ,无视其法律权威性 ,造成法院判决在农村的执行特别困难 ,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广大农民的这种轻讼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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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传统与观念对公民权利意识产生严重的影响,以“刑文化”为核心的法律观念压抑了公民权利意识的生长,“无讼”、“息讼”阻抑和弱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使正义价值丧失,压抑了公民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身权利的观念.缺少独立的司法机构,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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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律持有明显的消极抵触的心态,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律建设的进程。领导干部消极法律心态的文化成因主要有:一、传统文化是一种集权文化,它造就了君权至上的传统,使人们普遍“重权力,轻权利”。以至于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二、传统文化是一种“圣贤”文化,是“法律治民不治官”和“轻程序”等诸多不良价值观念的思想源头;三、传统文化是一种“人伦文化”,是当今关系网盛行和“重情轻法”价值观念的历史渊源;四、传统文化是一种“中庸”文化,是当今社会“轻法贱讼”等“非讼”思想的文化根源。因此,依法治国必须彻底摈弃封建的法律文化,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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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人的诉讼思想,学界素有"畏讼、忌讼"之说,而清代的官方话语却不乏"健讼、好讼"之指责。对此,我们不应一概而论,无论是"畏讼"还是"健讼"都不足以准确地概括出清代民众的诉讼思想,都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事实是:在社会诉讼环境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清代民众的诉讼思想与个人因素有很大关系;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诉讼意识也在日益提高。或许,这是我们对清代民众诉讼思想最好的概括与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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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法律事实结构的研究相对薄弱,导致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概念混乱,这也是法律行为的概念举讼纷纭、晦涩难明的原因。按照内涵从少到多、外延从宽到窄的逻辑关系,梳理法律事实的相关概念,可把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行为概括为“当事人的行为”。从体系的完善来探讨,法律事实的后果是民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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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6):41-44
程序保障的相对薄弱性,和非讼程序的目的有关,是非讼法理机能所使然,因此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坚持程序保障理念同样又是非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需要在非讼程序中践行程序保障,并探求适合非讼程序的程序保障内容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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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思想与王权主义秩序情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的王权主义决定了秩序建构是传统社会政治生命的第一要义。在健讼所造成的秩序困境面前,无讼成为王权主义对其“秩序情结”的一种极致性表达;而王权主义作为衍生中国各种文化思维的“元叙事”构成了无讼文化的起点和归宿:秩序要求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品格,反之,源于诸子各家的文化又共同创造了无讼的氛围,缔造了王权主义的秩序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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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是传统中国人的道德理想和统治者的治理目标。中国传统社会的厌讼、贱讼心理是长期教化的产物,盲目追求无讼的结果是重狱轻讼的专制主义司法的盛行。"无讼"是王权与专制的另一种折射与表达。在新形势下,不能单纯地将无讼当作和谐社会的目标而累积矛盾,重视通过公正的程序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