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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唐代在中国判例发展史上首次正式使用"例"来替代汉代以来作为判例的"比".唐之<法例>所载案例,是中央司法机关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将之适用于疑难案例而予以裁定的判例.进入宋代以后,判例的适用日益普及.判例的适用通常发生在常法无合适条款可以引用的情况下.唐代出现的例,以及入宋以后大量修纂和适用的例,都带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即例被当作先例来引用,成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判例的适用,对于弥补常法的不足,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唐宋判例的制定和适用,也影响了后来明清时期法律体系的架构.  相似文献   

2.
在蒙古族法制传统的影响下,以及考虑到元代建立之初的特殊政治形势,元廷废弃了律令法典,同时编集条格和断例,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按其内容整合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类,整体表现为"弃律用格例"的倾向。随着律令法典被废弃,判例在元代的地位和作用达到顶峰,元代法律出现了强烈的"例化"的特点,这既是蒙古民族法制传统的延续,也是唐代后期以来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之结果。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但其法律体系不再是"律令法律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判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与元代"弃律用格例"之下法律体系的变迁及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由此,元代成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元代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据有承前启后的承接和中转地位,再次佐证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整体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3.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判例是司法活动的产物,在东西方司法实践中,判例制度不断演进反映的是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民族特性。元代因其少数民族政权特性,判例制度更具有特色。元代习惯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博弈始终贯穿始终,在与中原法制不断融合的过程中,判例所起的作用超过了成文法本身。立足元代“断例”,从与之相关联的条画、条格入手,深入分析蒙元判例的产生与适用,在其判例形成和方法技艺中找寻最适合民族习惯和成文法融合的节点,可以展现传统社会判例制度之深刻内涵。  相似文献   

5.
"判例法"由于同中国的法律传统相抵触而不能在中国适用,使其概括、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化的优点无从得到发挥。而脱胎于"判例法"的"先例判决制度"则恰好汲取了"判例法"的优点,而克服了其不足。在当今两大法系相互融合、中国司法改革全面展开的情况下,在中国推行、建构"先例判决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6.
统一之道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封赠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两宋时期日趋完备.在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法规条文被应用于政治实践,随之衍生的“例”与“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突出.某些时候,二者呈现出互补的态势,形成良性互动,对更多问题提供更完备的解决方案;另一些时候,二者又会爆发冲突,“例”的过度使用会危及“法”的效力,“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拒斥反应.通过考察宋代封赠制度中“法”与“例”的冲突与互补,可以进而透视宋代行政法领域中的“法”、“例”关系,以往基于二元对立观点对“例”的单方面批评,忽视了“例”对于“法”的补充、辅助作用,有失客观.  相似文献   

9.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10.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对北宋七绝审美风格迥异于唐人的原因,清代一些诗评家将其归结为北宋诗人对七绝诗体源起的错误理解。此类论述涉及问题有二:一是北宋诗人认为七绝乃截律而成;二是北宋七绝不像唐代入乐而歌。其评述似是而非。  相似文献   

12.
唐宋诗歌题材不但具有社会学意义,更具有美学意义。研究它能够显示唐宋诗重要题材的产生、发展、演进的源流及其文化轨迹,揭示唐宋诗题材之间的异同与联系,重现在唐宋文化背景下诗人对诗歌题材所进行的文化选择的心理脉络。通过对唐宋各类诗歌的开掘,能更深入地揭示唐宋诗的本质特征,为唐宋诗的研究提供新的开拓与转换视角,使整个唐宋诗研究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更高、更新和更富于概括性的层次。特别有利于说明唐宋诗以最宽广的渠道通向社会生活的主潮,同时还有利于说明文化选择方式对当代文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赵睿才  张忠纲 《文史哲》2003,(4):140-144
中唐以后出现的好茶风尚 ,对中晚唐变革盛唐诗歌进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内敛产生了深刻影响 ,正如嗜酒风尚之与奔腾的盛唐诗格的形成一样。茶的“清新”与中晚唐诗歌的“变新”,在趋新尚异的时代精神中 ,在文人与僧道的共同努力下走向融合 ,使得中晚唐诗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以“清省”、“清寒”为主要特征的审美趣味。因此 ,当我们以好茶风尚为视角研究中晚唐诗歌的时候 ,不仅可以看到它与盛唐不同的风貌 ,而且可以看到尚理主意的宋诗的直接源头。  相似文献   

14.
唐宋茶道,萌芽于魏晋六朝,成于唐中叶,盛于宋代。在鉴茶、选水、赏器、取火、炙茶、碾末、烧水、煎茶、酌茶、品饮等方面,唐宋时期逐渐形成和建立了一系列的程序、礼法、规则。唐宋时期,茶道大行,究其原因,社会经济条件是其物质基础,茶之药用价值的进一步发现及养生理念促进了茶道嬗变,唐宋文人的品格特征引导茶道发展,饮食文化的贵族化特征使茶道趋于精致。在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的影响下,唐宋大行茶道的出现绝非历史的偶然。  相似文献   

15.
承弘正诗文复古思潮之绪馀,嘉靖前期的文学思想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格局.顾磷、崔铣等复古派成员将精力转向道学;唐顺之、王慎中等人主张师法唐宋古文,并接受阳明心学影响;杨慎、高叔嗣等人主张师法六朝或中唐诗,追求情韵深远或藻思丽逸之美.他们为文学思想从复古到革新方向的发展作了铺垫和准备.  相似文献   

16.
汤燕君 《浙江社会科学》2012,(7):133-138,159,160
谈到"诗唐",人们常意指"诗歌的"唐朝,实际上,"诗唐"更指"诗性的"唐朝。从表层看,以诗取士促进了唐人学习、创作诗歌风气的普及,使诗歌从宫廷走向民间,促进了"诗歌的"唐朝的到来。从深层次看,以诗取士促进了唐人诗化人格、诗性思维的发展,使其普遍地表现出思想上的轻视礼教,行为上的不拘小节,气质上的桀傲难驯,人生设计充满理想色彩,但处理问题常带书生意气,促进了"诗性的"唐朝的形成。  相似文献   

17.
路成文 《阴山学刊》2003,16(4):36-41
莫砺锋教授是当代著名古代文学研究专家,在唐宋诗歌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莫砺锋教授的《唐宋诗论稿》立体地呈现了唐宋诗歌风格的转变,他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丁双双  魏子任 《河北学刊》2003,23(6):151-155
佛事消费习俗是唐宋时期一项重要的丧葬消费习俗,这一习俗的形成受到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的影响,与时人的心态观念密不可分;反过来,该习俗又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反作用。唐、宋丧葬中的佛事消费习俗既有相通之处,又因佛道二教的发展等原因而各具特色,但总起来看,佛事消费习俗在唐宋时期的丧葬消费习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人们的生死观、价值认知、社会崇尚等一系列追求倾向和消费倾向,影响后世深远。  相似文献   

19.
略论唐宋饮食文化的差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朴兵 《殷都学刊》2008,29(3):50-54
唐宋饮食文化有着许多显著的不同。唐代饮食文化深受游牧民族和异域风情的影响,具有鲜明的“胡化”色彩,宋代饮食文化的“胡化”色彩则大大减弱。唐代饮食文化显得豪迈粗犷,宋代饮食文化则显得细腻精致。唐代饮食文化的贵族化色彩显著,宋代饮食文化的平民化色彩突出。唐代饮食文化的发展基本上局限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而朱代饮食文化中的商品经济因素则显著增多。  相似文献   

20.
唐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德宗年间两税法的正式颁行,标志着以租庸调为支柱的唐前期财政体系的完全解体,以两税法为核心的唐后期财政新型体系的正式确立,地方财政税收由国家统购统支改为“上供、留使、留州”的三级划分。北宋踵随唐代的两税三分制,但其内涵已迥然不同。对于茶、盐、酒等榷利,唐代为中央保留的直接受益税目,宋代则直到北宋末年才完全收为中央所有。对于地方两税收支的调控和管理,唐代主要通过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等措施,宋代则主要由派驻各路的转运使督责完成上供税收,地方经费也由朝廷统一控制与管理。唐代中央在实行两税三分制后,为保证国家税收与藩镇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北宋朝廷则在地方财政经历了颇为宽松的时期后,从真宗朝始逐渐加强对地方财政的挤压,直到徽宗年间一切财权收归中央的进程始告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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