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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媛媛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Z2):216-218
债权人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措施.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有其局限性,加上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的不完善及与其他制度的不配套,导致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很少.代位权在行使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如行使的方式、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等,都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王卫民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42-44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王丽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98-10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效力对外扩张的表现。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合同法的规定有其不尽完善之处,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仅限于债权,并且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学说,对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效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债权,只要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在有保全债权人债权必要的情形下,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并且诉讼不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经程序,债权人可选择运行行使代位权或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4.
陈协平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106-110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刘海亮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9-22,2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6.
7.
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法律保障——谈我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丁丽瑛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表明 ,对该项制度的设置存在诸多缺欠 ,且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明显脱节。债权人代位权保护制度的设置应是一项系统工程。执行程序中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以债权人代位权的实体规定为依据。有必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 ,限制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利 ,并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抗辩权。 相似文献
8.
林国荣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105-108
通过一个代位权纠纷案件,对代位权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深入的分析,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诉讼上的法律地位、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作进一步的探讨,并对现行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及学者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作评述,以期为提起代位权诉讼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方案. 相似文献
9.
论债权人代位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曙光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4(1):102-106
通过系统地研究债权人代位权特征及发生要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代位权裁判所产生的法律既判效力三个问题,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其如何适用尚有争议情况下,对其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张翼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89-91
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认识,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代位权其实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它不属于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行使的范围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并非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是借助于抵消制度间接地归属于债权。 相似文献
11.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72-78
为制约二审法院以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任意将案件发回重审,有必要明确何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与普通参加诉讼第三人。把握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可借助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将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区分为原告型与被告型。原告型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为保护规范理论,被告型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原则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二者均不能转化为第三人,只能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2.
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人的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为"诉的利益"理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是具有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多数债权人分别起诉时,后诉不应禁止,但应合并审理和裁判;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他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3.
李桂英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2):71-76
税务机关“官告民”诉讼是指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税款征收和维护税收合法权益,依法定条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或纳税人的关联人,由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判税务争议的诉讼活动,包括税务民事诉讼和税务行政诉讼.其具有起因的涉税性、主体的恒定性、诉讼内容的综合性、诉讼标的的复杂性等特点.在我国建立“官告民”税务诉讼,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依据和可行性,需要在起诉条件. 相似文献
14.
董志武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对代位权的法律效益进行分析,认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存在着缺陷,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甚至司法部门均不经济。文章以代位权制度和强化执行制度相比较,认为强化执行制度是解决多人之间债务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法律效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建华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3):55-57
代位权是一种区别于代理权、代位追偿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辗转代位”、“入库规则”等是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功能实现的必要保障 ,我国新《合同法》应予以采纳。同时 ,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谢根成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7(3):33-35
我国新合同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种新的债权保障制度与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相比有不少创新 ,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疏漏。笔者认为 ,我国合同法上代位权制度的创新表现为 :①规定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要件 ;②规定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③规定了债权人的直接受偿原则。其疏漏表现为 :①对代位权标的规定上的漏洞 ;②对代位权期限规定上的漏洞 ;③对债务人诉讼地位规定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17.
逃税行为一直是困扰我国税收征管的难题。用博弈论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可以发现:逃避税收是一般"经济人"的行为倾向,在预期不被稽查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最佳策略是逃税;而税务机关则面临着一个"博弈困境",若少稽查则会产生大量的逃税行为,若稽查过多则税收征管成本太大。因此,要解决逃税问题,就要加大逃税处罚力度,并注意小额逃税问题,同时注意控制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根治逃税行为的治本之策,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相似文献
18.
唐文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9):156-158
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之一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保护自己利益。本文结合实际案例 ,针对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从其成立要件、行使效力及相应的实务问题等方面作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19.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6):81-88
税收检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是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决定的基础。我国现行税收检查制度在权力行使、程序规则、纳税人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导致其功能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收检查制度的规定较为严谨和完善,体现在检查权受到严格保障和必要限制,检查程序受到严格规范和控制。国际上有关税收检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我国提供了完善路径,构建良好的税收检查制度,应当明确现场检查的权限,规范强制措施的行使,完善公安机关与纳税人的协助,加强涉税信息的保密。 相似文献
20.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有入库原则和直接受偿两种学说。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它在我国的确立有其特殊的基础,其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本文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比较法学、诉讼经济、行使代位权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对债务人处分权利的限制以及债权平等多个视角对两种学说进行考量,力证直接受偿原则优于入库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