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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三人介入债权让与中时,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对第三人利益加以保护,是促进债权财产化和增强其让与性的当然内容.本文引用各国的学说和立法例,着重分析了债权的连续让与和重复让与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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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对债权让与有关的理论、制度、规则及其经济上的机能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债权的表见让与、债权的二重让与以及将来债权的让与作出明确规定,以促使具有天然流动性格的债权成为市场融资的利器,缓和并改善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活中资金周转的窘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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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生效要件,但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移植美国判例法规定进行限定;对债权让与合同规定公证规则,作为优先取得有效债权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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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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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效力受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内容、形式以及时间的影响,并同诉讼时效密切相关。典型国家和地区债权转让立法,以及《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应用实践表明,我国大陆地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债权转让立法应承认一定条件下债权受让人作出的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并可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债权转让登记制度以增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推动债权流转,发挥保理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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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健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123-126
让与担保应不应规定于我国《民法典》,首先必须考虑让与担保性质上是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这一问题。从目前争议的情况看,既然我们对让与担保权的性质尚未有个清楚的把握,就匆忙地将其作为普通担保物权规定于民法典中,似乎有些轻率。与其如此,不如待理论准备充分后再作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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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在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和对侵权行为客体进行扩大化解释的基础上确立的。在借鉴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和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笔者提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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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并不能成为否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合理性的理论依据,债权同样应当包含于侵权法的客体之列,借鉴他国已经建立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这是完善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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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清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4(2):73-76
尽管《物权法》第26条对指示交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不甚明了。实务界与学界均对如何适用该条众说纷纭,关键点在于"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的性质如何确定,以及是否需要"让与通知"作为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交易实践中,返还请求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两种请求权竞合三种情况,均应以让与通知作为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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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则打破了这种相对性。本文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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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债权、债权请求权关系的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请求权概念自产生以来,关于请求权与债权关系的探讨就从未间断。从请求权和债权的本原意义出发,理清请求权与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地对债权请求权进行定位。债权是救济性的请求权,而债权也可以成为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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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31(3):26-28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财产的流转利用已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财产的流转依赖于债的关系;财产的保护,依赖于债权法的制度。本文阐释了债及债权法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债权法的产生方式和表现形式,阐述了当今世界债权法的发展趋势。对债权法的探索和研究,旨在加深对债权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推动债权法的前进和发展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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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阐述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结合相关的占有改定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说明让与担保与民事基本理论的冲突。阐明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特殊担保,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性所有权。参考各国立法实践,本文认为一方面让与担保的立法应该成文化,另一方面将其纳入特别法加以规范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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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作为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的方式之一,具有使用广泛、节省费用、易于执行、效力更强的特点.设立让与担保,债权人必须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知识产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要求担保权人仅得在担保的范围内取得标的物,而设定人享有继续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对外效力体现为重点处理好担保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让与担保的实现有两种方法,即处分清算型和归属清算型,由双方自由选择,若无约定,宜采用处分清算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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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它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自然债权本来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法律不对之加以规制。但是,基于公平、秩序等方面的考虑,许多国家还是对之给予适当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