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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4):32-32
上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是工伤吗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女工.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今年2月21日早上我骑车到单位上班,当我进入厂区后.突然从岔路上拐出一辆电动自行车将我撞倒在地.沉重的电动自行车当场倒压在我腿上。后经检查诊断,我的右脚一根趾骨骨折,治疗休息了一个多月。至今仍隐隐作痛。行动不便。
我受伤后,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我也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被别人撞倒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可没想到,劳动保障部门却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由于未认定工伤。我养伤期间被按病假处理.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奖金.治伤的医药费也全部由自己个人负担,为此我十分苦恼。
请问,劳动保障部门不认定我是工伤符合政策规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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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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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农民老赵今年65岁。2003年初,一直在家无事的老赵由于经济拮据,托人在该村附近的一家苗圃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从事苗圃的栽培和修剪等工作,月工资为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25日上午7时许,老赵在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肇事汽车撞伤致死,汽车逃逸。老赵的子女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老赵之死不认定为工伤,老赵的子女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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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伤?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判决支持了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顾云峰的工伤认定。2006年8月的一天早晨,顾云峰驾驶摩托车到启东某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在一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受伤。到公司上班后,顾云峰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脾破裂。同年12月,顾云峰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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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砖墙突然垮塌,一施工工人不幸被砸瘫。公司方认为事发时正处午休时间,不能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无论伤者是提前上班或从事相关的收尾性事务延时工作,都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受伤,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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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砖墙突然垮塌,一施工工人不幸被砸瘫。公司方认为事发时正处午休时间,不能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无论伤者是提前上班或从事相关的收尾性事务延时工作,都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受伤,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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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10月7日,某建材厂因制砖机零部件松动,致使生产出来的砖坯成为次品.而当天厂里当班的机械保全工没来上班,为此,厂长发现后迁怒于在场的行政管理人员王某.由于受到厂长的无端责骂,王某突然猝死在工作岗位上.事发后,王某的家属刘某申请认定工伤,但厂里却以王某死于疾病为由不予申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王某工伤,由此引发争议.建材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对王某的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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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日,外来打工人员刘某在餐厅洗菜时突发疾病晕倒,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用人单位多方查找并登报寻亲都未能找到其亲属,后经公安机关协助于2006年10月17日才与刘某之子小刘取得联系。小刘随即认领了父亲的遗物及骨灰。刘某的直系亲属在与用人单位处理善后事宜中,因刘某是否属因工死亡发生争执。2006年11月4日小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小刘的父亲死于2005年4月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2006年11月4日,已长达1年零7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小刘的申请已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故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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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如果坚持要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一旦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待遇就无从落实,这就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即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为工伤,而如果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也有可能会因“劳动关系”不成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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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47岁的杨某是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职工,于1986年11月11日上午上班时,因行车主钩钢丝绷断,被坠落的数10公斤的主钩砸伤,后经医院给予左前臂截肢手术治疗。杨某的单位对他的工伤事实从未否认,但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7月,杨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发生工伤事故距今已有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并依据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杨某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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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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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曾受雇于某机械加工厂,2005年7月9日上午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认为郑某应属于因工死亡,于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该机械厂并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于是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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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伤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讼争主流,劳动保障部门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难解决,本文就此与大家共同商讨。问题之一,工伤认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原劳动部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问题之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仍需作出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