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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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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抢劫罪的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行为、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准抢劫罪等,是抢劫罪的一些核心问题。对比各国抢劫罪刑法立法的不同表述与我国抢劫罪刑法理论的不同观点,所谓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准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并且在立法上最好将“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含义予以明确。抢劫时间是当场,包括方法行为的当场与目的行为的当场。抢劫的暴力行为,可以是针对虽与财产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自愿与犯罪作斗争的人。抢劫罪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抢劫财产性利益,假如这种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必须有被害人行为的话,则被害人的行为就是这一抢劫成立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行为人抢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抢劫;行为人在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条件下,抢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抢劫,因为其侵犯了国家对公私财物的管理秩序。作为事后抢劫罪构成条件之一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应当构成犯罪,至于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则在所不问,但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如果没有使用也没有显示凶器,其行为更为核心的属性是抢夺,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2.
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严重犯罪之一.对于转化抢劫罪的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只有行为人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的,才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似无必要.  相似文献   

3.
李张威 《南方论刊》2008,(5):35-35,37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犯罪性质的转化,只要罪犯实施了暴力等行为就构成既遂,而无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4.
抢夺罪与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较大,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重点。本文着重对抢劫罪即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从前提、主观、客观三个方面探讨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将前提“犯抢夺罪”修改为“实施抢夺行为”,把“毁灭罪证”改为“毁灭证据”并在法条中应明确规定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立法中应细化共犯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5.
对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议很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罪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问题。然而对于七种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存在既未遂问题是基于司法解释中对于抢劫罪基本犯既未遂标准的判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认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同样存在犯罪既未遂问题,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问题只存在于基本犯未遂这一种情形。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现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一种学理解释,它是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而来的,其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之客观诸方面要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应用其犯罪的客观要件,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7.
夏杰 《学术论坛》2012,35(7):89-93
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应严格依照刑法条文。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应以构成犯罪为限,罪名仅限于盗窃、抢夺、诈骗罪三个。客观方面,"当场"必须是前行为发生的现场或现场时空不间断的延续。使用的暴力程度必须足以使对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使用暴力的对象仅限于被害人或前来抓捕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抢劫罪基本构造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除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外,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也应成为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压制反抗是抢劫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通过暴力、胁迫压制对方反抗的“对象”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所有者、占有者或对之处于保护地位的人.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是对物实施暴力,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是为了压制对方的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实施的暴力、胁迫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在得知他人将要入室实施抢劫后,将被害人捆住,致使他人轻松取得财物的,可能适用片面共犯、间接正犯和承继的共犯三种思路进行处理。囿于《刑法》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我们不能承认片面的共犯的概念。间接正犯,只限于幕后者对前台行为人存在优越的意思支配时,才能肯定幕后者的间接正犯地位。从因果共犯论立场出发,应全面否定承继的共犯的成立,承继者只应对其参与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是我国刑法第263条在涉及普通抢劫犯罪处罚的同时,专门列出了8种情形加重处罚的规定,对这8种加重情节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  相似文献   

11.
持有是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掌握、控制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持有型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在认定某一持有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时,应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标准。只要法律规定的持有条件的状态一经存在,即构成持有型犯罪  相似文献   

12.
"飞车行抢"案件,是对行为人通过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的刑事案件的通俗说法.在"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上,主要有抢劫说、抢夺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抢夺说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认同,而折中说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采纳.在"飞车行抢"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对财物的取得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但对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则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对"飞车行抢"案件,应根据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后果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此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出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13.
邹婧 《理论界》2005,(5):81-81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本文仅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问题谈一下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抢劫罪适用死刑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八种情节最高刑为死刑。近几年,抢劫罪较为严重,符合八种情节案件不少,依法判处死刑案例增多,如何完善抢劫罪死刑规定,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张明楷 《社会科学》2008,19(4):67-78
以忠诚义务说为理论基础的无限制的属人主义,缺乏合理性与可行性,属人主义应与保护主义相结合,当中国公民在外国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法益时,即使行为地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中国公民在外国的行为,并未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公民法益时,如果行为地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就应当类推适用刑法第8条的但书规定,不适用我国刑法,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所谓想象上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犯罪,而其所用的方法(手段)行为或所获得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某些国家地区的法规里,都把这两种犯罪各按其所触犯的最重刑处断,并规定在同一条条中,例如日本刑法第五四条第一项“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或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它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处”。台湾现行刑法第五五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就是这样。我刑法对  相似文献   

17.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施之重大违法行为施以非刑罚处分,以保持社会治安,同时矫治改善行为人,是设置收容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基础。决定处以收容教养的前提是,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了违法层面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是否处以收容教养,应当依据行为人所实施之不法行为所显示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解释为行为人具有将来之危险性时(一般形式要件)。由于收容教养为公法上对特定行为人所实施的重大基本权干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决定处以收容教养也意指符合比例原则(一般实质要件)。运用体系解释,横向比较其他公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鉴于其干预人身自由的程度与非紧迫性,还应当设置法官保留(特殊形式要件)。以上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收容教养干预人身自由正当性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准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国内刑法学界多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少数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罪。关于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体及其既、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而又疑难的问题,学界见仁见智,相关司法解释亦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准抢劫罪的既、未遂问题应采用与普通抢劫罪相同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只有在致人重伤、死亡构成准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定为既遂。  相似文献   

19.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归属于《渎职罪》的范畴。从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的规定上来看,它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都是从事一定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之实施,都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滥用职务上的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或者是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20.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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