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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完善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一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犯罪、监督诉讼的双重职能,应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是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追求的价值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以及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需要,是国家尊重人权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2.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2 0 0 7年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坚持少杀、慎杀,防止冤假错案,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均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既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却鲜有提及,这无疑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缺憾,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就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讨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是防止错杀、误杀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对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本文持赞成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首次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其实是由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两个不同的阶段组成的,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是可以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只是死刑的核准权,而不是死刑的复核权,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并依法行使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但不能再行使死刑的核准权。通过论证,本文就死刑复核和核准两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设计了它们应当具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4.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亟待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既无有效的法律根据, 又无起码的法理支撑, 也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 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 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为此,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是所有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控、辩、审三方协同制约并具有期间约束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死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执行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具体包括行刑前监督、行刑中监督和行刑后监督。对死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有利于保障死刑罪犯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自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以来,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逐渐被"检察监督"所替代。但在宪法没有修改,法律监督仍然是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检察监督"不但不合宪,而且给人以法律监督没有底气的感觉。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国家职责和使命。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仍然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我国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目标都与法律监督相联系,检察体制改革不能偏离法律监督的方向。应当反思的是,我国社会特别是检察机关及其主流检察理论长期以来对法律监督的理解及思维方式是否合理。在新一轮国家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既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一种挑战,也是一种契机。中国检察人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充实法律监督,完善法律监督,真正担负起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使命。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8.
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诉讼原理,使死刑复核这一审判程序蒙上了行政化色彩.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在立法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下,应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以审判程序为基点,遵从审判原理,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改造的重点是按照诉讼“等腰三角形”模式吸收控辩两方参与程序,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并对审判组织、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解决了原先根据旧法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所造成的诉讼结构不完整和庭审中的监督无法实现的弊端。如何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在克服原有诉讼程序缺陷的基础之上,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繁简分流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是检察机关要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合理配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出庭检察人员的具体职能是保证这一立法目的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所以出庭公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监督,而在法律适用和量刑环节,则是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并重。同时,针对刑事简易程序设置相对固定和相对专业化、经验化的办案机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目的的良好举措。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问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有三个。其中,检察机关是否有侦查权是个伪问题,其本质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时由谁来监督;检察官不是“中立及超然”的司法人员,不应当有对强制措施的批准权;检察官不应当以居高临下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审判程序,而是应当通过程序动议权和上诉权监督审判程序。目前主张维持检察机关职权现状的学者,有严重的部门本位主义,检察权改革应当摒弃部门本位主义。  相似文献   

11.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国际上历来是一个争论不休而又难以达成共识的复杂问题。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废除死刑时机尚不成熟,从死刑的起源及其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出发,探讨我国死刑废除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最终在我国废除死刑,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评人民监督员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人民检察院拟作不起诉、撤案或被逮捕人员不服逮捕的几类案件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防止检察院因这几类案件无监督者而进行暗箱操作。但该制度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资格要求较低,难以保证监督的质量;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法律效力最终取决于检察院又似乎与设立该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成本、范围和方式等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要强化监督评议意见的法律效力,要完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13.
国际公约框架内的死刑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人权发展的背景之下,废除死刑成为不可逆转的态势.作为保留死刑的我国,必须严格遵循死刑限制的国际标准,采取措施,包括从实体上削减死刑罪名,扩大不适用死刑对象的范围;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赋予并保障死刑犯各项权利等,以缩小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让死刑由限制最终走向废除.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统一掌握死刑标准,贯彻少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与二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现象严重,死刑复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各省法院对死刑标准掌握不一,形成一国之内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平等的局面。应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院行使,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15.
从现代司法程序原理的角度讲,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公开、单方控制以及形式化等机理性缺陷,从而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难题.目前理论界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研究缺乏一种总体上的理论进路和框架,研究具有分散性,结论缺乏系统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必须以正当程序理念为目标指引,在正当程序理念和制度框架内,探寻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变革的可行性方案.为此,必须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同时严格死刑案件的程序要件,以构建死刑案件审判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16.
2021年6月和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和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实践探索。为保障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平适用和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应当对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设置一定条件。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应当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涉案企业应当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积极配合侦查并进行内部自查,采取相关恢复或补救措施。其次,企业应当具有合规能力,能够正常经营,保证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和稳步推进。最后,企业应当作出合规承诺,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加强合规建设,积极配合合规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17.
死刑存废新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今中国刑法理论界,废除死刑的主张似呈压倒之势.但是,以往的和现有的废除死刑的理由正是保留死刑的理由.因此,死刑的存废来不得一相情愿.当今中国的死刑问题应在理智、谨慎和务实中得到解答.而社会不再需要死刑之时便是死刑死亡之日.  相似文献   

18.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就此基本达成共识,重罪案件和死刑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理论界争议颇为激烈。文章主张死刑案件不能和解,死刑被和解将违背我国死刑适用的宗旨,破坏死刑适用的标准;死刑案件和解严重背离了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容易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其本质是国家推卸本应承担的对被害人的救助责任;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也并非控制死刑适用的良策。  相似文献   

19.
试论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公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切实监督.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院行政公诉权,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代表权力机关共同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当然,从现行法律制度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应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检察院提起行政公诉的范围,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不属于公诉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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