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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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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法宪法化问题是近、现代西方宪法对私法的效力影响问题,是人权或基本权利对私法权利和关系的效力影响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就是宪法的第三人效力问题、水平效力问题。德国是较早提出私法宪法化问题的国家。且德国非但具有完善的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拥有联邦宪法法院,因此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更加规范化和具有典型性。荷兰也具有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无论在审判实践还是学界探讨方面都深受德国的明显影响,并进而互相影响。因此在私法的宪法化方面,两个国家的大部分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理念都是共同的。因而,研究德国和荷兰的私法宪法化问题非但在欧洲,而且对于整个西方国家来说都具有普适意义。德国和荷兰两国的私法宪法化问题的源头是公、私法两域分治;其实体依据是客观价值体系;其实现途径是间接效力。  相似文献   

2.
法学家与政治学家在理解问题与思考方式上的差异,导致他们对宪法的理解也不同.图施奈特的厚宪法/薄宪法范畴与他的大众主义宪法理论的缺陷在于,在一个没有健全民主制度的国家,无法实施;佩里的第一宪法/第二宪法范畴与宪法原则第一的宪法解释理论无法解决传统宪法原则与新的宪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因而不适用于社会转型国家;尼诺的历史宪法/理想宪法的范畴与法院裁决正当性和个体行为正当性推理的理论,在逻辑上是一种循环论证,并且容易给他国以干预内政的机会;芬恩的法律宪法/公民宪法范畴与公民教育理论对于尚未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是本末倒置;立法意义上的宪法/司法意义上的宪法这一范畴的提出,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诸范畴与理论中的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并有利于作为制度的宪法的实施与维系.  相似文献   

3.
孙树远 《社科纵横》2005,20(4):103-104
宪法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从产生过程来讲,是国家与全国的公民代表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契约性。在宪法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公民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宪法法律关系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可以利用宪法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   

4.
社会宪法与社会法是一种共生的法现象,根源于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并重、公法与私法趋同诸种因素的综合.社会宪法是传统政治宪法裂变出来的部门宪法之一种,社会法是独立于私法领域旨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一系列法律部门的总称,二者各有自己的形式与规范内容.鉴于原则与规则规范属性之区异,社会宪法的实施主要依赖民主多数的立法机关制定社会立法,但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司法实施.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一些学者之所以在民法与宪法关系上提出民法根本说的观点,除了现实语境中的原因之外,还由于他们在逻辑语境中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律形式"与"民事权利"和"民法"这两对法学基本范畴.如果在法律部门的语境下谈民法,则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该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包括宪法.因而宪法也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不能脱离宪法而独立成法,也就无所谓民法与宪法谁是根本法的问题.如果在法律形式的语境下谈民法,则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典属于法律,从属于前者.不仅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这样规定,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民法典非常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如此.宪法比民法更"根本"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和民法都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起点和终点,而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法比较起来应该更具有抽象性、原则性和基本性,因而与民法所规定的比较具体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包容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通过控制国家行为、尤其是通过控制立法权来保障民事权利,而民法则是通过控制个人行为来保障民事权利,前者控制的危险性比后者大得多,因而工具效力也自然比后者大得多.  相似文献   

6.
宪法是规定国家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的法律,宪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国家.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是针对国家提出其尊重义务的权利.保障私人间的"自然权"被尊重的职责即保障私人间关系以"个人尊严"为基础而被规范的职责是国家的职责.为了实现该职责,国家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执行必要的法律,并对纷争予以裁定.民法是私法中的核心法.民法所规范的.是原理上处于平等立场的私人间的关系,其与以公权力的行使为核心、表现为不平等关系的宪法关系相比较,在个人尊严的表现方式上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宪法实施,到底实施什么?首先,法律实施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其次,国家机构规范的实施也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最终实施的是人权规范,即基本权利规范。因为基本权利规范的实施是宪法实施的本质与目的所在,只有它得到实施才能真正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权力规范实施也旨在保障基本权利。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宪法实施的机制进行追问,即宪法实施依靠的力量是什么、宪法实施能否进入司法适用、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能否成为宪法实施的有效机制以及"后三十年"宪法实施急需解决什么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8.
陶钟灵 《求是学刊》2008,35(2):89-94
美国宪法将正义的理念冠于宪法之首,中国古代法文化以"和谐"为追求境界."正义"与"和谐"构成了现代立宪国家宪法的价值基础.宪法的价值的实现,景根本的是在立宪阶段构建起完整的正义观与大和谐观,然后在行宪和司完过程中实现正义,从而有力地推进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和谐、国际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宪法的现代性的实质是在对东、西方的法文化进行辩证否定,并在整合正义与和谐这两种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宪法的理性化和道德化.  相似文献   

9.
普通法发源于英国,但法学体系中的宪法解释学却是在美国起源并在普通法体系中发展到最高水平的。美国的宪法司法审查实践引发了三个紧密联系的问题,即法官宣告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包括国会和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无效是否合法,法官如何解释宪法,法官如何发挥能动性从而在审查立法行为时能做到多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过分析可知,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正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目前也存在着许多解释宪法的理论、方法和方式,而对于司法能动性适合于何种情况却仍然是美国宪法辩论的中心问题。  相似文献   

10.
宪法的作用问题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现在的宪法学著述中对此问题说法不一。本文拟就宪法作用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一)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一般法律的共同作用。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作用和一般法律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宪法的作用和一般法律的作用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作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统治阶级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即它要调整社会政治关系,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制度,它要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等。因此,这就决定了宪法作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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