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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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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相似文献   

2.
论文以人格权为例,以一般人格权的创制为线索,集中探讨了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并对当下关于人格权特别是一般人格权性质的争议发表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质,这与宪法自身的特性紧密相关;就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而言,其同样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秩序的双重属性。民法上人格权具有其独立意义;而民法对基本价值的维护则主要依靠一般人格权制度。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在民法上的映射,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相似文献   

3.
马俊驹 《晋阳学刊》2014,(2):111-121
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从本质上保护、实现了人的尊严、自由、生命与身心健康等人格利益。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决定其所确立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必然具有双重性。无论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与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合理调整就是对人格利益尊重与公平分配,是实现人格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在私权自治的权利时代,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通过对自己人格利益的利用实现自己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这种利用有时也挑战了人格的尊严。权利主体在利用人格中的经济利益时,不应该把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经济利益类同于财产权,无论是自己利用还是授权他人利用,都以不毁损人格中的尊严利益为前提。无论是人格中的经济利益还是尊严利益,都不能继承转移。  相似文献   

7.
在康德哲学中,尊严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康德分别在"源始的尊严"和"实现了的尊严"两种意义上运用这一概念。前者是人因其自由和理性平等享有的;后者是人因其德性享有的,即配享尊严的问题。与之相应,在权利问题上,一方面,康德主张尊严是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构成其他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坚决捍卫人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他也强调我们应该首先使自己配享权利,使自己作为一个权利主体保有尊严。  相似文献   

8.
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自由和人格权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自由可分为政治国家上的自由与市民社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自由,财产权都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自由是人格的核心内容.人格权中的很多具体人格权,实际就是以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其实就是自由权在民法上的扩张.就人格权的实质和发展历史来看,人格就是人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的核心要素是自由.一个重要的推论是,财产与人格是通过自由这一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民法是关于自由的法,是自治的法.考察一下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将会发现,将人法与财产法置于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考虑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如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民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整理等.  相似文献   

9.
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0.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域外法律保护模式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实践中,各国存在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与财产权保护模式是通过实体性权利提供保护的,但前者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着难以摆脱的困境,后者则体现出较强的适用性及有效性。仿冒之诉保护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中不存在关于人格标识要素的实体性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具有各自的局限。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宜通过财产权性质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同时应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1.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12.
贺平 《中州学刊》2012,(5):207-210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一些法律条文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涉及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但随着网络深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传统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肖像、著作、隐私、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在网络上都以相对应的网络人格权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网络人格权是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是现实中人的行为在网络上的展现。因此,把握网络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一步明确网络人格权利内容具有动态变化性与虚拟现实性等特点,加强对现行相关法律与社会问题发生的预见性及前瞻性研究,能使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即将出现的问题总是有所应对,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对人格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平等观和权利观是民法最基本的精神,而人格平等和权利本位是民法最基本的性格,前者和后者关系极为密切,它们象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民法的发展。探讨民法上的平等观和权利观,有助于对民法文化的深层研究,而对民法上平等观和权利观的研究,又离不开对人格平等和权利本位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平等观和权利观是商品经济活动最一般条件在民法上的抽象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四十多年的时间,一直没有一部民法典?为什么苏联民法典一直不能发挥她应有的作用?根本的一点就在于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和同一国度的不同阶段,民法的调整范围不太相同,但是民法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产生的,并且都是以社会商品关系作为主要调  相似文献   

14.
孙中山用王道与霸道这两个古老的词汇来区分东西方文化的本质差异,首开东西方文化王霸之辩的先河,超越了约瑟夫·奈的微观性的软实力国别视域,将软硬实力上升到了更高更大的宏观层面加以论述.中国对软实力的战略构筑,应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不同的空间层面切入,并依此而确立起两大行为体和与此相对应的两大时空平台:一是狭义的国家空间与国家行为体;二是广义的全球空间与民间行为体."五环中国"的构建对后者来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是可能的,且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5.
关于货币替代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本文认为 ,货币替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货币替代泛指本外币持有比例的变化 ,而狭义的货币替代则特指将外币充当国内交易媒介的情形。货币替代会对一国宏观经济变量产生重要影响 ,分析这种影响的工具有理论模型、实证模型两类 ,前者如现金预付模型 ,后者如不变弹性生产函数模型。作者运用后一个模型测算了 80年代中期以来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替代弹性 ,说明转轨期的中国虽然不存在狭义的货币替代 ,但广义的货币替代已成为植根于经济和金融生活中的重要现象 ,并正在对经济和金融的运行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需要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随着“数据人”作为人类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身份被确认,公民所具有的数字化人格利益也逐渐拓展生成了数据人格权。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的正当性,源自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作为“信息守门人”的职责所在和作为私权力主体的社会地位要求。网络平台在采集具有人格利益数据过程中的过度索权、对具有人格利益数据的不当使用与管理,以及放任第三人侵犯公民数据人格利益等属于典型的违反平台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行为。为强化并具体落实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宜将该义务二分为抑制型义务与防御型义务,前者强调网络平台自身不得侵犯公民的数据人格权,后者要求网络平台为公民数据人格权的实现提供优质的环境。  相似文献   

17.
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形象权是新兴的人格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传统意义上的具体人格权体系的构造及其内容无法涵盖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确立形象权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立法潮流。明确形象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其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基于人是目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受到严格限制,生命、身体、自由等内在于人格的权利绝对禁止转让。部分人格权商业价值的具备以及可载体化为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可能,但人格权付诸商业性利用的种类及程度仍然取决于伦理观念。  相似文献   

19.
袁日新 《理论界》2007,15(5):86-87
从传统民法到现代民法,始终充满着浓郁的人文精神。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关心人、尊重人和发展人。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了崭新的表现形式和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人格权保护的强化;弱者权利保护的加强;国家强制的扩张。  相似文献   

20.
“公民”视角下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重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概念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民事主体概念,并非尽如当代中国民法学界认为的那样,是法律与政治高度融合、私法不当公法化的产物。在“公民”视角下,传统民法权利能力制度重抽象人格之宣示,而忽略具体人格之差异的弊端清晰显现。同样,传统民法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观性倾向对弥补权利能力制度缺陷的功能不足亦无法掩盖。于是行为能力制度应于主观性倾向以外另立以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客观性内涵。现代民法人之设计之路,应是“公民”与“自然人”之价值取向的合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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