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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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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争议交织着行政争议的案件大量存在,界分诉讼性质,择选法律适用,进而付诸不同的诉讼救济途径.该问题之与当事人而言是十分棘手的;即便对审判机关法院来说,识别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也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诉讼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个案件无数个判决,既浪费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究其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  相似文献   

2.
仲裁民事保全裁定权归属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民事保全裁定权归属问题是仲裁与民事保全衔接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仲裁民事保全裁定权应从当事人权利的及时有效救济、裁定与执行的衔接与协调,以及法院与仲裁庭的权限来源和作用范围等多重因素考虑,在法院与仲裁庭之间合理分配,并在法定条件下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对法定权力配置方案进行微调,切实保证民事保全的有效、顺利展开。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复议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救济程序,具有广泛性、被动性和执裁分离等特征,并且其具有保证程序公正和提高执行效率等价值。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立法至今,我国有关民事执行复议之完善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存在复议程序不完备、当事人复议权利不充分等缺陷。立法者应进一步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复议范畴和复议裁定具体情形、复议监督和告知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民事执行复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的多元因素,使其争议的解决方法多样化。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形式特征有基本的相似性,使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可知其然。诉讼的方式可沿依诉讼法则对整体程序予以全面规范,并能凸现出执行效果的强制力。国际民事诉讼针对国际民事争议而设定的特殊准则,以含有国际因素的商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尽管有多种方式可选择,但国际商事当事人选择法院救济实质是直接使用了最终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的多元因素,使其争议的解决方法多样化.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形式特征有基本的相似性,使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可知其然.诉讼的方式可沿依诉讼法则对整体程序予以全面规范,并能凸现出执行效果的强制力.国际民事诉讼针对国际民事争议而设定的特殊准则,以含有国际因素的商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尽管有多种方式可选择,但国际商事当事人选择法院救济实质是直接使用了最终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6.
2002~2012年十年间,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无论在国家文本还是在地方实践中都有很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功能弱化,法院面临双重困境和国外法院附设调解影响共同促成的结果.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了人民调解自身发展,缓解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然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合理、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调整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理顺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执行救济制度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趋于完善,增加了执行异议和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主体和期限.但在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救济程序的安排上采用法定顺序主义,对异议之诉在前置条件和提出时间上过于苛刻,有违异议之诉的法理,未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等等.这些缺陷与"仓促的修订"有关,其克服还有赖于民诉法的全面修改.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举证遇到的诸多障碍以及民事审判改革所追求的诉讼效益和程序正义价值取向,都反映和呼唤举证责任程序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当事人取证、审前证据交换、证人作证以及法院查证等四个方面构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程序保障制度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相似文献   

9.
2007年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增加条款的形式,确立了执行复议这一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新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修订后的民诉法对于执行复议如何搡作缺乏具体规定,给执行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惑。立法机构应当从执行复议的提出、审查、处理及恶意复议的防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真正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公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1.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中达到审判目的、取得应有社会效果的重要阶段。通过对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的剖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及设想:设立流程管理程序;监督制约权力;制止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暂缓执行权力;健全执行和解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严格义务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设立违法执行和执行失误的救济程序;规定法定执行措施;严格审限制度;取消执行通知书等,使执行活动实现公平和高效率。  相似文献   

12.
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保护和补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保护、监控、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项功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来自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因此,执行救济的方式也就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位,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如果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根据不具备明确、具体的要求,会导致执行活动无法进行。执行依据不明救济机制既要研究法院的处理机制问题,也要兼顾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不明,应构建复议与再审相结合的权利救济体系;对仲裁裁决不明,应当设置与判决不同的权利救济制度,将主文不明列入可撤销范畴。  相似文献   

15.
关于起诉权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 ,在当事人实际运用该项权利时 ,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诉权的直接来源的现行民事诉讼法 ,还是受理和解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院 ,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为此 ,应当完善民事诉讼立法 ,改革民事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16.
权利保障的缺失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制度,重塑执行理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基本人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完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这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合理性的肯定。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整个行使过程;检察监督程序应主要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由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根据执行中的不同情况,检察监督也应采取不同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18.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逻辑起点是民事权益的有效司法保护,保护路径为由抽象的民事权益确认到具体的民事权益确定,再到实际的民事权益实现,实质是将静态的"权益宣告"转化为现实的"权益确定",再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权益实现"。该立法应当以程序利用者为中心,既要抵制实务部门的本位主义倾向,也要避免列举域外理论或立法例来代替实质性论证。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不仅应当妥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应当防止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且不具有主观可归责性的主体被随意卷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贯彻效率、人道、安定3种价值理念。贯彻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三大价值理念的关键在于:在执行权利义务配置方面坚持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方面突破间接执行补充性原则、在执行标的物确定及变动方面妥善协调3种价值理念、在执行救济方面确保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人可以迅速摆脱执行困扰。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适格是连接程序与实体的关键设置,但国内外对其概念、性质、调查方式以及误为实体判决的效果等的理解和处理均未尽统一。我国的当事人适格与诉讼实施权在范围上对应,其性质介于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之间。对当事人适格的查明,原则上可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范围,但必要时法院可裁量进行职权探知。误以为适格而作的实体判决,应权衡程序保障、救济效率、当事人公平等要素定其效力。据此,救济的方法也有多种,包括而不限于上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20.
民事主体是依据民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能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或者被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民法历史上经历了"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变迁,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相继得到确认。但对于非法人组织、合伙等第三类主体,各国均一度出现了民事主体与诉讼当事人范围的某种程度的分离。在中国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吸取经验教训,确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元民事主体地位,以实现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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