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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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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5,(8):186-191
贪污罪与受贿罪一直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不利于反腐目标的实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该二元分立,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起点数额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综合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在刑法中直接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与不足,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阶段性废除论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路径。现阶段应从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明确以死缓为主、死刑立即执行为辅的死刑适用机制;下一步应剥离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先行废除罪质较弱的受贿罪的死刑,为全面取消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创造条件;在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的诸多社会疑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全面废除该类犯罪死刑就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腐败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预防、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彰显我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威严,也不适应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因而应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其规定为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的刑罚体系上,由于受贿罪具有贪利性特点,所以应当增设罚金刑,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数额作为起刑点;取消受贿罪的死刑设置,有助于追究外逃贪官的法律责任,挽回流失的大量公共资产。由于受贿罪和贪污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二者侵害的法益相同且《刑法》对二者规定了相同的量刑标准,所以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两高的《解答》颁布以后,受贿罪在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近几年来,受贿罪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拟对在刑法学界产生的争论与问题加以重新剖析,以便使人们对受贿罪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组织形式的复杂化及社会主体形式的多样化,有必要对一些特殊主体、特殊行业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进行深入研究。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包含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小组成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村基层组织临时聘用从事相应公务的人员,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闻媒体单位的多样性及新闻记者身份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新闻记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6.
惩治贿赂犯罪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出发,对刑法385条规定的公务人员受贿罪和刑法163条规定的非公务人员受贿罪进行比较分析,以利于正在进行的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相似文献   

7.
王树勋 《理论界》2004,(5):263-263
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时,将被告人贪污犯罪后所得用于给领导送礼、招待等费用,认为是“合理开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1.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和侵犯的客体。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变成由个人支配的私有财产,犯罪就已构成。2.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8.
张成法 《理论界》2007,1(5):78-81,112
本文对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外国刑法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受贿罪的刑事立法进行了粗浅的探讨,旨在使人们更全面地了解受贿罪,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同受贿犯罪做斗争。  相似文献   

9.
张成法  张硕  王贯一 《理论界》2007,(10):78-80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受贿罪中极其重要的问题之一,如何界定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倍受广大刑法理论者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此做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探析,并提。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同时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0.
吕天奇 《社会科学》2006,(12):146-151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1.
了解一台手机的产地,可以使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做到心中有数。通常,标价签上标注有产地,但标明的地点与售出的手机产地是否相符,购机人不得而知。其实确定一部手机的产地非常简单。 按“#06#”键查出该手机的机身号码(×××××-××-××××××-×-××),检查第7、8位数字,按不同机型确定其产地:  相似文献   

12.
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 ,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 ,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 ,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 ,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 ,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 ,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 ,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 ,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 ,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 ,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 ,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3.
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4.
黑龙江省地处北纬43°26’至53°34’,是祖国最东北、纬度最高、气温最低的边疆省份。无霜期100至149天,取暖期5至6个月。这样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厂房、楼房等建筑物都必须加厚墙壁(比山海关以南增厚1倍以上),才能达到保温目的。这就势必增加工程造价。据估算,黑龙江省的建筑工程造价比山海关以南黄河以北增加1/3以上,比黄河以南增加1/2以上。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工程,其造价是通过折旧的方式逐步摊入生产经营成本的。黑龙江省与南方省份相比,在同类同质单位产品、单位商品中,增加了一块单位生产成本和单位经营成本。黑龙江省近半…  相似文献   

15.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6.
介绍贿赂罪司法疑难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凯 《河南社会科学》2004,12(1):121-124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罪与非罪的鉴别,犯罪的既遂、未遂和终止的不同形态的认定,也涉及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斡旋受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以及与侵占罪的区分与联系。  相似文献   

17.
编读往来     
短信祝福138××××5111爸爸妈妈祝我儿王一川生日快乐,学习进步!138××××0511湖北随州的艳子,一别近十年,再无缘相见,你好吗?WZC祝你天天平安!130××××4150海兵:你知道吗?梦总不够漫长,可是我们需要梦想;情,总让人受伤,可是我们还念念不忘;雨,下得再漂亮,但我们还是喜欢阳光;你,虽不在我身旁,但从未将你遗忘。  相似文献   

18.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20.
王英杰 《理论界》2005,(2):86-86
一、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模式及纰漏当前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采取的是由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归口受理、管理的模式。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第一节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均对举报的线索如何受理、管理、备案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勿庸置疑,举报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模式具有管理规范、利用充分等优点。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显然并不全面完备,因为它只是针对来源于群众举报的线索作出的规定,而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线索及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中获取的线索如何管理进行规定,存在较大纰漏,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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