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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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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未对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主体做出规定。该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从而影响到司法的解决,建立与完善错误合同撤销权制度已迫在眉睫。文章分析了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并认为错误合同撤销权应仅由错误表意人行使。  相似文献   

2.
关于欺诈的要件构成,在肯定"违法性"的要件意义的同时,应肯定"过失的欺诈"的可能;这样的观点能够得到我国裁判实务与比较法的支持。考虑到"错误一元论",欺诈应被视为处于错误制度的延长线上,从而改变"意思的欠缺"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传统区分。新兴的信息提供义务可以作为判断欺罔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要素,未必作为平行于欺诈或错误的另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进行规定。欺诈的"双效果"立法模式也不应延续,应仅规定欺诈导致"行为效力消灭",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加以解决;此时可以将欺诈制度看作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无论是当下的民法总则还是未来的民法典编纂,都应充分意识到有关欺诈的理论及实务动向在立法论层面的意味。  相似文献   

3.
所谓接受继承的推定,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既未表示接受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法律将推定他为接受继承。根据我国新近生效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即为推定接受继承的立法规定。接受继承的推定是为了稳定继承关系,避免由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未作任何意思表示致使继承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近代法理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也十分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在理论层面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现实层面具有较高的社会接受度和期待度,有必要在我国继承立法中予以设立.我国奉行直接继承主义原则,建议在我国的继承法编纂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单独编章,并具体围绕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法律责任和终结五个部分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6.
论继承契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继承契约,世界各国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立法态度。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该制度,但将继承契约纳入我国民法典并无理念上的障碍。我国未来民法典有设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建议将继承契约制度纳入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归扣制度是遗产分割中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其本质是基于公平理念而实现继承利益的平衡。近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归扣制度,我们应当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民间习惯与实际需要,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遗产分割的归扣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违背其立法目的的手情。本文就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些探讨,指出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完善限定继承制度,进而完善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9.
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设置的混乱和不理性,导致司法判例的混乱,从而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现行继承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评析,指出了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认为应废除继承法第19条“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增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借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规范与处理,涉及表意人意志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的利益衡量.合理规定其基本样态,在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同时加以必要限制,是各国或有关地区有关民事制度的基本思路.借鉴他国或地区有关立法或司法经验,把握该制度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将利于我国司法的统一以及民事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我国《继承法》中所欠缺的归扣制度加以讨论。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如果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财产,但这不能使共同继承人公平的继承。而修改立法就是为了达到公平。本文通过对归扣制度的概述以及各国归扣制度的比较,试图找到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归扣制度。  相似文献   

12.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刘厚琴 《南都学坛》2007,27(3):14-17
汉代继承关系的法律,传世古籍未有具体记载,张家山汉简之《二年律令》所见汉代继承关系的法律却多达20款。汉代家系继承法主要体现在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上。张家山汉简律对家系继承关系的规定,展现出汉代家系继承制度之宗法伦理特色:一是家系继承以血缘亲等为中心,体现出家庭成员的身份等差;二是兼顾婚姻关系,规定了妻子的继承权;三是宗法血缘关系之入律是从立法方面开始的,也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家系继承法律规定与家系继承实践存在差异;四是父系血统关系是逐渐增强的。汉代家系继承法既以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宗法伦理关系,也以立法的形式肯定并加强了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关系。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5.
<正> 代位继承是一项古老的继承制度。古罗马市民法即规定,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家父解放的男性继承人之子女,可以取得该继承人对其尊亲的应继份。日耳曼的习惯法本无此制,后受罗马法的影响,也逐渐承认了这种制度。至近现代的各国民事立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739~744条,民主德国民法典第367条等,都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古代法律中也有过规定。封建时期的中国,不仅承认宗祧代位继承,如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嫡长子的长子代位继承嗣位;且在家产分析中,亦有代位承份制度。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应分田宅财产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国民党政府民法,对该制度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解放以来,我国虽未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但有关的民事政策和单行法规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就继承方面的立法,为我国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其第十一条规定的就是代位继承制度。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而表现出与其他的继承制度不同的特征,研究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前提、范围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继承法中的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生前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有继承和赠与遗嘱(即遗赠)二种。凡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遗嘱,称为继承遗嘱。凡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对错误的规定尚需完备 ,学理对此已开始关注 ,但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深入探讨。对法律的错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应分别情况加以处理 ;错误因当事人的主观过失而生 ,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甚为合理 ;国外立法和学理对传统错误制度进行扩张的新动向 ,值得关注 ;仅仅存在某个重要的错误还不足以使撤销成立 ,规定一些撤销权的排除因素是必要的 ;对共同错误及法律行为基础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形成固定的规则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8.
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为了交易安全、快捷和信赖关系,将意思表示错误理论运用于合同实践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错误合同的认定,明确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则在合同中的适用关系以及错误合同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错误规则与其他制度对合同均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在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错误规则对买卖合同都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区分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外两种情况.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外,原则上应该禁止当事人根据错误规则救济,否则将与买卖合同中尽快解决有关质量纠纷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其异同,认为“分割制”优于“单一制”,利多弊少,并对涉外继承的有关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20.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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