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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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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执意追求刑法体系的"外在善"难免会使立法活动频繁。特别是中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来,在近20年时间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以及9部刑法修正案对其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刑事立法中贯彻"法益侵害"这一基本立法原则,对基于特定时期立法技术的不完善而形成的不合时宜的立法规定应及时予以非犯罪化,如此将有利于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提升与刑法结构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犯罪预备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的犯罪预备立法较为粗疏,且过于苛厉,与国外刑法原则上不处罚犯罪预备的普遍作法大异其趣。这种现状造成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和刑事司法中的困惑。从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预备与预备犯是否作了区分这一问题切入,对如何准确理解现行法进行探讨,以揭示问题的根本症结,并借鉴国外有关的立法经验,这对完善我国犯罪预备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5.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6.
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学界多有争论。教唆行为是否为所教唆的犯罪之实行行为、构成教唆犯与教唆罪既遂关系、"教唆的预备"是否为犯罪行为、教唆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确定本款犯罪之形态要解决的问题。如何理解"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学界通说包括多种情形。  相似文献   

7.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解读,是刑法规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和客观需要。生物安全的侵害法益作为一种新兴法益,对其进行范畴归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生物安全法益理应归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在规制生物安全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为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无限扩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应当秉持积极预防主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坚持多法衔接,构筑完善的生物安全犯罪防范体系,从而为保障生物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   

8.
现代刑法中,侵害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犯罪化是存有争议的,亦即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是否合理还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为了解决此种争议,不应继续固守传统的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案,而应在既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寻求能够引领关于风俗犯罪的研究走向深入的有效方法。而以正确地界定风俗犯罪与划定其所涉罪名为前提,进而探究风俗犯罪正当化的根据与标准,再将风俗犯罪逐一置入此标准进行研判,不失为一个合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实行行为观念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类型性规定的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它除具有刑法中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的特征。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因而本文提倡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树立实行行为的观念,即刑罚发动以实行行为为限,没有实行行为就不得动用刑罚。在此观念指导下,我国刑法应当修订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原则和范围,设立独立教唆罪,限制刑法中“等”、“其他”等不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一直以来被置若罔闻。一方面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犯罪构成体系为模板,另一方面引入修正犯罪构成理论对现有理论加以改造,希望有助于克服现有体系的弊病。而将作为—不作为、直接实行—间接实行作为实行行为的两个内部维度,并据此将犯罪特殊形态、共犯形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体系的两个外部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得构成要件与成立条件泾渭分明,避免了分析混乱,而且有助于厘清共犯与犯罪特殊形态问题。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以修正可能性为前提,借助弥补完整构成要件中缺少要素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11.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本文有别于传统的研究思路,将存在于刑事立法当中的转化犯称为法定转化犯,对其成立特征进行论述并对其在刑法中的立法例进行归纳;将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转化犯称为事实转化犯,并认为其只有故意犯向故意犯转化和过失犯向故意犯转化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13.
论诉的利益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诉的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极其重要的概念 ,作为民事诉权要件之诉的利益是法院判决的前提。至今 ,对于诉的利益我国还没有做出系统和深入的探讨。鉴于此 ,诉的利益的内涵、产生、本质、功能和定位 ,以及认定诉的利益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 ,都是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必须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4.
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有严重的危害,而且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而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恶意串通诉讼罪应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个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有主次之分;客观方面表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暗中勾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法院面前相互配合进行表演,蒙蔽法院,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恶意串通诉讼罪的最低刑不应低于普通诈骗罪,而最高刑不应高于妨害司法的犯罪.  相似文献   

1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利用影响力,二是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在利用影响力与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之后的刑法。  相似文献   

16.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行为分类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法律行为的说明是提出和分析不作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和不作为的根本区别不是表现形式,而是是否做出了一个确定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只是表明一个社会活动状态和社会主体的一个意思表示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下接受调整并会带来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7.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相似文献   

18.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罪名,该罪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应当注意罪与非罪以及该罪与盗窃罪、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用法益取代权利和社会关系,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法益而不是侵害权利或社会关系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词语的变换和更替,而是涉及到对犯罪本质认识的根本进步.法益的提出将价值的评判引入定罪的层面,使得犯罪的范畴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是扩展到对社会和公众侵害的范畴.这也为当环境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根本利益的严重问题,而其他法律又不足以规制和保护时,我们将生态作为一种法益列入刑法的保护对象,将严重侵害或威胁生态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提供了最大的空间.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的提出引发了我们对犯罪本质的重新思考.随着这种法益的受重视程度以及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侵害或威胁的严重程度,刑法必然作出相应的回应.  相似文献   

20.
亲手犯虽最初以间接正犯的对立物出现,但在根本上应从犯罪的性质出发,以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定型性作为主体与行为能否分离的判断要素。亲手犯与身份犯的关系上,同一说与排斥说均有不妥之处;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作可让渡的实行行为、部分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以及不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之类型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厘清身份犯与亲手犯之间的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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