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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研究,论述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及补偿方式;提出了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两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程序,分析了两种拆迁补偿程序的区别,并进一步阐述了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方法的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金建清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4):72-75
我国在 2 0 0 1年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在对新条例和原条例对价格评估方法规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作者结合房地产评估价格形成的过程分析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特殊性和含义 ,认为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作为建立评估方法的基础 ,本文讨论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原则 ,最后提出了新条例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相似文献
3.
何虹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2):95-99
我国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因房屋拆迁引发了大量的争议纠纷,而立法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合法性条件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尚无明确或具体的规定,因此,理论上对房屋拆迁行为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从总体上说应是一种公用征收行为,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拆迁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被拆迁人因为房屋拆迁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得到完全和充分补偿以体现公用征收制度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由城市房屋拆迁中"钉子户"事件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经历过信访的冲击、遭遇了"钉子户"的挑战之后,表明它已无法给现有的拆迁补偿提供合理的、运行顺畅的补偿机制.虽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分散的规范性文件既不能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中的补偿纠纷.制定一部统一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典,是完善现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平衡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以北京、上海、南京、厦门、成都、西安、哈尔滨、广州、苏州、长春十大城市为对象,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原则和标准、被拆迁房屋评估和关注弱势群体四个方面,比较分析了10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异同,指出可借鉴之处,探讨了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6.
城市房屋拆迁的反思、重述与再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华军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112-115
城市拆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房屋拆迁中行政强制处分的合理性、适当性与既有财产的安全性,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达到应有的相称与均衡。当前房屋拆迁中普遍出现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忽视和公民个人权利的践踏。为此,城市房屋拆迁需要再造,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指向,做到房屋拆迁程序的公开透明,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7.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宪政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前中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拆迁制度本身有悖于宪政基本原理.城市房屋拆迁乃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征收.在宪政国家,国家的征收权要受到严格的限定:必须符合公共目的;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必须给予私人公正补偿.我国现行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不符合公共目的、正当程序和公正补偿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周平 《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37-41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实施后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平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37-41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