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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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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曹玉系被诉人某水产公司职工曹某之女,1993年曹玉在校就读期间,因惊吓致使脑血管破裂,造成肌体残疾。曹玉中专毕业后无法正常工作,其父曹某多次求助公司领导,经领导研究后决定,于1995年8月接收曹玉为职工,同年8月15日,某水产公司与曹玉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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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胡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由于单位经营出现问题,因此决定暂停营业。当事人经协商后,胡某同意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劳资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时,得知胡某可每月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遂以此为由不支付胡某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后胡某再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此停发了他的失业保险金。胡某以单位承诺过他会逐月领取到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机构向胡某说明了停发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胡某方才明白是单位以失业保险金替代了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遂就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请了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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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氮肥厂因效益差,负债累累,于1996年秋宣布破产.1996年冬,将厂房和机械设备租赁给外县陈老板生产化肥,注册为"某县化肥腾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承租期为5年.原厂的老工人均于1997年10月应聘在腾飞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廖某被聘任为总经理办公室当主任,刘某被聘任为车间机械维修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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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曹某于1995年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北京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某县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8月经县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曹某调至北京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曹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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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胡某系残疾人,于2008年3月被乐山市某机械公司(下称"机械公司")招聘为职工,从事安保、卫生等后勤工作.2014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下旬,机械公司因经营困难,先后向胡某等部分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胡某认为补偿过低而要求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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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工宋某1993年10月进入山东某石油分公司工作,1998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没有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宋某继续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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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向某,1998年9月到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一个下属单位——某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上班,成为该社正式职工。2002年,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双方于当年8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7年7月31日。2002年7月7日,申诉人因患颈椎、腰椎病,经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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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1995年8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4月11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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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于1977年5月调入某罐头厂,同年8月,左拇指上骨节被冲床冲掉致残。2000年9月8日经某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六级。1995年某罐头厂破产。全体职工带资由某饮料厂整体接收,某饮料厂同时接受了职工安置费2000多万元,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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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世界》2014,(4)
正"口头约定型"合同【案例】:青年农民胡某应聘一家酒店餐饮部当厨师。被老板口头应允。到月底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胡某的月工资中扣除了800元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岂有白吃之理。【评析】:从表面上看,口头劳动合同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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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1953年7月生,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91年3月由原东进林场调入汽车大修厂,1995年汽车大修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2000年1月1日汽车大修厂要求孙某重新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法定代表人对孙某说:"反正你是固定工,签劳动合同是一种形式".孙某曾提出异议:"我已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重新签."汽车大修厂法代表人再次表示,如不签则不安排上班,孙某无奈还是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同时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2001年12月30日汽车大修厂发出书面通知给孙某,决定终止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不服,于2002年3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确认1995年与汽车大修厂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同时确认2000年1月1日签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