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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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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争端解决条款一般有"缔约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和"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条款",这两类条款都规定了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我国早期签订的BIT与近年来签订或修订的BIT相比有所调整,分析其中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相似文献   

2.
双边投资条约作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对于吸引外资和便利资本输出,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家身份的转变以及国内改革的需求等原因,中国在BIT实践上作出了一些新发展,在强调投资自由化的同时注意平衡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以适应当下中国的现实需要。然而,中国BIT实践的这些新变化并不必然足以实现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目标。完善国内法制,巧妙运用政治与外交手段以及有针对性的与不同国家签订BIT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相似文献   

3.
美国从1981年启用第一个BIT范本,之后历经数次修订,形成不同版本。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从无到有、从简到繁,2012年版本对环境保护又有大力强化。虽然环境例外条款具有法律形态,但因其为缔约方保留环境规制的空间,没有消极影响,其他环境条款尤其专门环境条款则只具有政策形态,对缔约方只有倡导和督促作用,因而也不具有负面意义。基于此,对于中美BIT谈判,中国应该持有像实践WTO规则一样的心态,研究它、接受它,为投身国际实践走出第一步,为将来参与更大范围的规则制定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4.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上的适用问题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不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产生了迥异的主张,理论界亦众说纷纭.在考察双边投资条约的演进历史、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本文从分析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的经典案例切入,挖掘大相径庭的仲裁裁决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根源,最后对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方面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种类国家,采取差别性战略予以应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篇是美国致力于建立外国投资的国际规制体系并推行其强硬的投资保护政策的重要成果.近年来,由于订立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失败以及WTO多哈谈判受挫,美国加快了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步伐.然而,美国晚近签署的这些FTAs的投资条款相对于NAFFA的投资篇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这些调整反映了美国投资政策的新发展,即力图在保护投资和维护国家对经济进行规制之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种新发展将对美国海外投资、FTAs的投资条款和双边投资条约以及未来的多边投资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6.
影响母国对外投资的因素较多,其中不同东道国政治风险对母国对外投资存在不同的影响效果。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动荡,厘清“一带一路”国家政治风险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对于保证我国企业的稳定性与生产过程的延续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研究以实证方法研究了“一带一路”国家政治风险因素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研究表明,政治风险中的外部冲突、法律秩序因素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显著;在不同的BIT指标影响下,我国对外投资与双边协议的关系不显著,其主要是受到我国双边协议质量低以及对外保护程度不足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TPP投资协定中的冲突条款据其功能可以划分为实体性冲突条款和程序性冲突条款,但在实际解决冲突时却可能产生适用困境,包括因条款的模糊表述而产生的实体困境,以及有关国际投资仲裁平行诉讼的程序困境。对此,仅从条约解释的角度来看,可通过改进条约解释方法和敦促权威解释出台,来化解TPP投资协定中冲突条款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8.
投资准入自由化与投资措施的国际管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投资条约一般将投资准入的决定权保留给东道国。为限制外资进入或引导外资进入的部门和领域,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种种投资措施,使得投资措施成为关涉投资准入自由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晚近各国自由化性质的外资法改革的推广以及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条约实践的普及,投资准入自由化逐步成为世界性立法趋势,也昭示着各国自由实施投资措施的时代已经结束。投资条约中准入自由条款和废除投资措施条款的不断出现,要求各国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也关涉到各国如何在适当保护东道国主权和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根本问题,应当引起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9.
国际投资仲裁庭使用先例的合法性争议产生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证主义前提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际要求之间的根本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庭普遍使用先例的实践在高度分散和临时的仲裁庭之间创造了一种非正式的对话。当一系列合理一致的裁决逐渐累加,且其对如何解释条约条款和国际习惯规则的说明具有说服力时,先例就获得了一种集体的规范权重,无论传统学说的教条如何,这种集体话语都具有其自身合法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独特规范资源,有利于稳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协调国际投资仲裁使用既判裁决与传统国际法渊源学说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0-208
顺应国际投资格局及规则的演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投资章节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设计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若干细节上体现出对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适当关切,包括启动投资仲裁的限制、仲裁员选任的要求、赔偿范围和费用承担的规定以及其他章节中的相关例外条款等。尽管如此,ISDS机制向投资者倾斜的主基调并未改变,表现在上诉机制依然缺位、"岔路口"条款设置不够彻底、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更加多样化,以及ISDS仲裁裁决的执行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相挂钩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发达国家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挑战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规制权,仍将是ISDS机制运行中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11.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12.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考虑开展全球证券组合投资 ,即使最保守的基金经理也认识到国际证券组合投资的潜在利益。然而 ,在新兴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有其独特风险 ,本文就新兴市场证券投资的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及诸多限制条款进行分析 ,供投资者参考  相似文献   

13.
目前在众多已生效的国际条约中均包含着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在国际法中,至少在跨界环境影响方面,优先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已被广泛承认和接受,其实践已经形成了国际法惯例。因而,在一些国际争端中,国家已经依据现有的一般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被运用到跨界水道利用领域,双边和多边协议规定了一些形式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在实践中,对跨界水道利用的投资项目也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为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4.
宪法权利一般条款用以表示国家对于宪法权利的态度,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中一般条款的规定内容缺乏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实际享有.因此,借鉴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增补国家促进人权实现的义务、改善我国现行宪法权利设定的方式和明确宪法权利限制的目的与界限等三个方面对宪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和整合劳工标准等非投资利益,是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适当衔接,有助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劳工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条款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体规则方面,主要侧重对东道国减损劳工标准行为的规制,忽视了对东道国劳工政策空间的保障;在履行机制方面,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劳工政策,而与劳工政策休戚相关的劳动者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衔接路径进行系统性调整。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解决投资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失衡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6.
全球气候治理与投资治理既重叠又存在差异,导致国际投资协议未能充分发挥支持气候治理的潜力.在涉及气候治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投资者经常援引以下条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全面的保护和安全、征收.这些条款都可能阻碍气候治理.开展以支持气候治理为导向的国际投资协议改革,一要在序言中加入气候治理内容;二要完善投资保护条款,包括将气候治理目标列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应然考量因素,明言合法的气候治理措施不违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构成征收,将全面的保护和安全限定为物理安全,协调ISDS机制与气候治理目标;三要扩大东道国的气候治理空间.  相似文献   

17.
国际投资的双向流动缓释了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的矛盾,美欧投资制度的趋同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影响减少了国际投资制度分歧,为国际投资协定多边谈判提供了驱动力,但南北国家投资保护理念仍有差异,加之国际社会逆全球化思潮兴起,导致多边投资协定谈判面临诸多障碍。基于对主要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国际投资协定的文本分析可见,未来国际投资协定多边谈判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投资准入、投资竞争、投资争议等条款。为减少谈判障碍,化解制度分歧,中国在推动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时,应选择能兼顾南北国家利益的谈判路径,以"共同发展"为导向,提供有助于提升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能力、可以兼容南北国家不同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并能灵活应对南北国家制度分歧的谈判文本。  相似文献   

18.
公平与公正待遇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般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统一.ICSID通过十多年的仲裁实践,逐渐形成了"保护正当投资预期"和"维持稳定投资环境"的适用依据.最新的仲裁实践进一步丰富了相关的适用标准,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使该条款的适用更具操作性.我国应对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保持关注,做好应对准备.  相似文献   

19.
国际能源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资本密集性导致投资合同天然地具有非稳定性。再谈判条款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重大情势发生后负有再谈判的义务。这种约定一方面尊重了东道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又控制了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为跨国能源公司在合同中频繁采用,并形成了表现形式各异的合同范本。在我国能源进口量日趋增长的情况下,国有能源公司在中东及非洲等地区的能源投资数额逐渐增长,应当在对外投资合同中合理利用再谈判条款这一法律工具以控制相应风险,对保障我国能源进口的稳定供应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必须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国内产业。1988年对337条款的修改取消了损害和高效且经济运作两个要求。现行的337条款规定了确定国内产业存在的两种标准:重大投资标准和实质性投资标准。重大投资标准要求在美国存在工厂和设备的重大投资或者重大的雇佣劳力或利用资本,实质性投资标准要求在美国存在商品开发的实质性投资,包括设计、研究、开发或者许可。由于实质性投资标准的引入,国内产业的适用标准大大降低,这导致了专利投机公司对337调查的滥用,337条款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可以防止337调查的滥用。我国应注意国内产业的适用与美国经济形势休戚相关的事实,同时应重视公共利益条款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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