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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代的奴婢实际就是奴隶,历代对奴婢还有僮、私属、口、奴、隶、仆、臧获等不同的名称。在阶级社会中,无论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或是从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都不可能把前一社会的痕迹扫除净尽。唐代长安大量奴隶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唐王朝距离中国的奴隶社会末期已有一千数百年之久,但当时的法律中仍然把国民分为“良”、“贱”两类,只要判明是“贱”民,也就是“奴”,便可以在市场上如牛马驴骡一般地自由买卖。在唐代长安这座宏伟富丽、人口一百万上下的城市中大概有多少奴婢?他们又是怎样生活的?这就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国地主封建制的起点是在“春秋”中期,地主封建制的完成并且是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是在秦统一时期,而其初步发展是在汉代。地主封建制下所有制形态有两种:一是为领主贵族转化而来的贵族地主占有的土地,一是为庶人阶级分化而来的上层富人占有的土地,不过在先秦,前者居于主要地位;秦汉,后者居于主要地位。因此,地主封建制刚被送上历史车输轨道,地主贵族在经济上、政治上享有最高权利;上层富人有经济上权利,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政治权利;而庶人阶级下层则既无经济权利,又无政治权利。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矛盾,有的是属于对抗性的,有的是属于统治阶级内部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的主要的、次要的方  相似文献   

3.
经君健同志所著《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已列为《中国社会史丛书》的一种,最近出版。这是一部对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律学等学科都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 存在由社会地位特别低下、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所构成的贱民等级,是封建国家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贱民等级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存在。但到明代,封建国家的法律,开始对民人区分良贱。到了清代,封建国家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贱民的范围,把奴婢、堕民、丐户、九姓渔户、蛋户、佃仆、隶  相似文献   

4.
作为封建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制度,至唐代已日臻健全。唐代实行的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内部"内婚制",政治需求的考量、注重姻亲旧眷、门第等级观念、科举观念等都对盛唐贵族的择婿标准有着重要的影响。盛唐时期贵族的婚姻一方面具有开放自由的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严谨刻板的一面,研究盛唐时期贵族群体的择婿风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盛唐时期的社会风俗和民众心理。  相似文献   

5.
战国时期,社会制度的变化导致了贵族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变化。其一,各国国君先后称王,国君称号的变化导致嫡庶妻等级婚制名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国君嫡妻由夫人改称王后;其二,宗法制、分封制的瓦解导致了嫡庶妻等级婚制功能的变化,除嫡长子继续承袭王位外,余子一般不能再分到封邑,失去了原来的大宗地位,既不能“有采以处其子孙”,也不能再世卿世禄了。其三,官僚制度的建立使嫡庶妻等级婚制也呈现出爵制、品级的官僚化特征,以秦国最显著。其四,以官僚制度、郡县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王权的加强使列国出现太后摄政现象。  相似文献   

6.
明代的社会主导群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传 《东岳论丛》2005,26(1):75-84
社会主导群体这一概念主要指统治者群体。过去史学界常认为“地主阶级”(或奴隶主阶级)即统治阶级。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地主都属于社会主导群体的成员。以明朝而言,官与民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能够作为社会主导群体成员的只有士绅地主,过去亦称作身份地主。身份地主的主要成份是官员。中国历史上有贵族和士族官僚体制,也有科举官僚体制。明朝是科举官僚体制的时代,明朝的身份地主是通过科举取得了功名的地主,其主体是读书人,即士。在中国历史上,只有宋、明两朝是士和士大夫们作为社会主导群体的时代,其间经历了元代的蒙古色目贵族统治时代。因此,明朝的建立使江南士大夫们实现了群体回归,重新成为社会的主导群体。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等级结构发生了变化,其中主要便是社会主导群体的变化。晚明的官僚士大夫在社会心态、价值取向、政治主张以及职业和自身成份等方面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变化。从理论角度看,这种变化应该具有近代化的性质,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唐代寺奴婢阶层的存在,已为中外学界所公认,但专论尚为鲜见。寺院奴婢又是当时全社会奴婢阶层的一部分。深入研究寺奴婢问题,不仅有助于寺院内部阶级关系的探讨,而且可以成为观察唐代整个奴婢阶层的一个窗口。本文仅就唐代寺奴婢的来源、唐代前后期的几种寺奴婢名称以及寺奴婢的放还与检括等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从原始氏族社会到阶级社会,要经过家长制家庭公社。家庭公社在经济关系上是土地公有;在亲族关系上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长制家庭;在生产关系上即农村公社。其埋葬习俗,则是“公共墓地”制。周代氏族宗法制度,就是由这种以血缘为主的族制系统改造而成的。反映在墓地上的是族葬制,即族坟墓制度。族坟墓有两种,即“公墓”与“邦墓”。“公墓”是国君、王室等贵族墓地;“邦墓”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国人”墓地。两类墓制的共同点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族而葬,同一墓地的死者都是同族或同宗者。族坟墓制度随农村公社的存在而存在,它从一个侧面揭示族坟墓制度是当时亲族关系和土地国有制的局部反映。  相似文献   

9.
唐代百姓通婚取向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志生 《河北学刊》2001,21(4):79-83
唐代百姓通婚中存在着两种明显倾向,即等级观念和择婿、选妇各有标准。唐代社会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阶层——贱民阶层、百姓阶层和官员阶层基本都以阶层内婚为主;唐代百姓择婿重才和重未来发展,娶妇则重德、重财。唐代百姓的通婚对唐代社会产生了一定影响:唐代后期的贫女难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山东旧族高门的身份特征,加速了旧士族的消亡;贫女难嫁的观念还对宋代社会产生了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10.
生产关系中的土地所有制、政治关系中的等级制和社会关系中的宗法制,是封建社会的三个主要特征。所以,封建社会可以概括为土地所有制社会、等级的阶级社会和宗法制社会。这三个主要特征,渗透到地主阶级内部,形成了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的结构,而豪族地主则是其中的一元和一个阶层。对豪族地主的考察,既要分析其地主阶级的共性,也要看到其阶层个性。豪族地主是宗法封建性大地主,有强烈的剥削性。但又是经营性地主,是残酷的压迫者,但又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不具特权身份,是非身份性地主和非统治阶层。这就是豪族地主的两重性。本文着重分析豪族地主两重性中的后者,时间跨度主要在汉唐间。  相似文献   

11.
<正> 商周时代的爵制,是宗法社会中贵族阶级权力分配的政治标志。父系家长制、嫡长继承制、爵位等级制三位一体,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了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血缘关系是不可逾越的客观存在,贵族阶级的政治、经济权益因此而相对固定化,严格的爵位等级称号也便因此而形成。商代统治体制中有所谓“内服”与“外服”,当时有些爵称可能尚未从官职称谓中分离出来(如内服中的尹、亚、卿等,似乎既是官职又是爵位),但无疑可视为爵号的如侯、伯、子、男等名称,卜辞中已甚普遍。商代的“外服”与“内服”,至周演变为两套  相似文献   

12.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各种政治制度日臻成熟和完备。反映森严的封建等级制的良贱制便是唐代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 近年来,一些同志对唐代的“贱人”制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于其中的官奴婢制度,尚少专文论列。唐代官奴婢制度的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为此,本文试从唐代官奴婢的主要来源、唐代官奴婢的役使与管理,以及唐代官奴婢制度的变化等几方面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形态,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一政体之下,表现为地主制经济,是多数论者所同意的。不过,在阐述中国地主制的特点时,大家论证问题的角度不一,所以对这一命题所作出的概括,往往大相迳庭。有些学者主要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前提出发,因而对中国地主制的特点表述为下列各点。第一,战国以后,“谁有钱,谁可以无限制地购买”土地,“土地占有者是地主”。第二,在地主制经济结构中,“租佃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佃农“除了对地主缴纳规定的地租外,不再负有其他义务,法律上他不隶属于地主,在缔结租约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农民没有对地主服劳役的义务,“因而地租只能以劳动生产物或者以货币代表的生产物的价值来支付,不能以劳动的自然形态来支付”。①持有这种意见的学者还进一步  相似文献   

14.
阶级与等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等级是专制机制的产物,阶级则是宪政民主的孵化器。等级的产权依附于政治强权,形成名义上“公”,实质上皇家“大私”财产的保护观念;阶级的产权关系来自于“天赋权利”,并建立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等级社会是先有政治强权,然后攫取经济利益;在阶级社会是先有阶级分化,然后诉求政治权利。在专制君权下,等级不允许被打破,但却默认经济分化,由此导致不仅阶级社会的兴起,尤其引发了产业革命,将人类引入了现代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5.
春秋中叶“初税亩”之前,禄赏从属于宗法分封,与此相应,在所有制关系上形成了土地王有之下的等级占有制,在分配关系上形成了按封土分割地税收入的等级榨取关系。“初税亩”之后,改用以谷禄为主的俸禄制,赏田逐渐朝赐税的方向转化,领取谷禄的官吏不再对禄田享有经济上的占有权,庶人与土地的关系由疏运转向密切,由暂时使用变为永久占有。本文对学术界流行的“军功地主论”提出疑议,对军功地主兴起的时代、士卒赏田以及军功奖赏在生产关系变革中的作用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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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史研究中,有些同志认为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社会经济已处于较为“成熟”的封建社会末期的历史阶段,有的甚至认为它已处在封建社会末期“崩溃”的阶段。这些估计似显偏高,本文试图通过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分析,认识它究竟处于怎样一个历史阶段。一、农村土地关系的变化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绝大部分土地仍集中在少数地主阶级手中,但地主阶级的身份、地位已经发生变化,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也逐步松弛。地主阶级身份、地位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贵族地主逐渐衰败,缙绅豪强地主的特权受  相似文献   

17.
吴于瑾先生在1990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历史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世界历史”的总论,提出了目前我国世界史学界的新理论: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应分三个形态,即原始无阶级社会、阶级社会(奴隶制、封建制、资木主义制)、高级无阶级社会(社会主义制、共产主义制).传统的“五阶段论”以阶级斗争为主导,把“亚细亚社会”称为原始公社制,把古代社会称为奴隶制.“三形态论”从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出发,认为“亚细亚社会”不专指原始社会,而是指在东方存在的自然经济社会.亚细亚生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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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度古代社会 印度古代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半奴隶和全封建式的种姓划分制,或简称“种姓制”。种姓,用我们的话说,就是“阶级”或“阶层”。种姓制就是阶级社会。印度古代种姓(阶级)主要有四个;婆罗门种姓、刹帝利种姓,吠舍种姓、首陀罗种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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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先秦时期基本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即封建领主制。唐代中期均田制崩溃后,实行封建地主私人土地所有制。自汉至唐代中期的八、九百年之间,乃是一个过渡阶段,这个过渡阶段封建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在名义上的国家所有与实际上的私人占有的结合与交叉。而这种结合与交叉又是通过汉唐间田制的一系列制度变化和规范化的过程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20.
古希腊国家初始时的政体是君主制,从个人权威的君主制发展到公民广泛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制,中间还经历了贵族集团的集体统治时期即贵族制阶段。在从君主制转向贵族制的过程中,民主的因素和民主的传统已经开始在古希腊各地萌生;同时,贵族制取代君主制,也建立了集体决策的制度,在阶级和等级社会的新条件下,破除了个人领导的旧制,这一点对整个民主制的进程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因此我们把这一阶段视为古希腊民主制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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