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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指出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不仅如此,《决定》还进一步强调指出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决定》这些极为重要的论断,对于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战略部署,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胜利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具有重大的意义。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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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农业现代化要求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实现乡村振兴。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新时代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三权分置"的改革不只是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经营权流转前先要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实现土地的集中和统一规划,积累土地资本。在此过程中流转的是承包地,农户的承包权没有丧失,只是改变承包权益的实现形式,农户通过承包权的股权化,取得货币收益。在土地集中和统一规划基础上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其目标是根据发展现代品质农业、提高附加值要求选择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以土地资本来选择土地的经营者,以推动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和农村。"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的意义要充分评价。如果说农村前一轮的改革实行承包经营体制是释放和激发农民的劳动活力,实现劳动的价值,那么这一轮的"三权分置"的改革则是释放和激发土地活力,实现土地价值,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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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精神,至关重要的是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要把以下“五权”落实到位。 一是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落实这些规定的关键,是要把土地作为财产交给农民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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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地出现了农户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包、交换、转让、出租及继承、入股、抵押、赠与等流转形式,农村土地市场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是自1985年国家在政策上开始允许有偿转包土地,农村用地市场的新发展。目前,农村土地的立法还相对滞后,研究和探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农村土地使用公流转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它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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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依然是我国大部分农民的最为可靠的保障,大部分农户主要依靠农业特别是土地来维持生存和寻求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区域流动,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使得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可能。据有关资料,我国1998年有9.8%的农户转出了土地,转出土地面积占村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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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近郊农村土地级差地租的提高以及二三产业的发展,近郊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越来越强,资产越来越多,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却越来越少,如何处置这些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为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创新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标志,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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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土地的保障程度取决于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面积、土地提供的收入稳定性和重要程度。问题是,在城镇化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农村实际有多大比重的人口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农民拥有的土地是否能够提供稳定充分的收入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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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七大又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这为我们指明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方向和途径,即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组织化实现产业化,通过产业化实现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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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和土地制度蒋中一实行土地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步骤,彻底改变了过去“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的模式,使农民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农户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体,在承包合同的范围内能够独立自主地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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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概括起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大致有三类:(1)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3)如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铖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首先,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就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同时,要明确村委会本身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它只是作为全体村民的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其次,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第三,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是核心和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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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这一论断标志着我们党对家庭承包经营客观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农业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过去我们常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符合我国农业现阶段主要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水平,这种认识是对的。它对于坚定人们的信心,普遍推行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这种方式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农业经过20年的持续发展,取得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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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土地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功能,然而现行农村土地存在的主体虚位,所有权权能不足,土地市场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作者将对现行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从确立主体,扩大权能,完善管理等方面对土地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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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完成以后,如何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形势下的一项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本文试从如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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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了出来,对“三农”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是继土地承包、土地延包之后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标志着农村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