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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解纷机制,土生土长于中国,长期以来发挥着重大作用。中华文化中自古就有"和合"思想的道德伦理底蕴,一旦有民间纠纷,多半会先选择"私了"。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调解,有其存在的制度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实行"调审合一"的诉讼模式,出现了很多无法回避的问题,如参与调解的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现象严重,强迫调解甚至违法调解多发等等。与此对应的是,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检查院并没有相匹配的关于民事调解监督的制度,使民事调解在运行中问题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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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规定为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标准之一,然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特定语境中,结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范围、内容进行分析,为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作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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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患纠纷的特殊化、专业化、以及当事人矛盾的尖锐化,通过设置附设于法院的非讼调解制度,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大陆法系各国对于专业性极强的纠纷都纷纷设置了调解制度,日本单独制定了《民事调停法》我国建构附设于法院的医患纠纷非讼调解制度有必要借鉴《日本民事调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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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之一,同时调解制度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活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被视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很多民事纠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它不仅仅能够快速地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而且对当事人双方之后的关系损害度是最小的,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迈进,人们的观念不断地改变,调解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和稀泥”、“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等等。本文试对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叙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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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强世功一.乡村调解案:炕上开庭1996年11月18日,我们一行三人前往陕北横山县的B镇调查当地的派出法庭.B镇坐落在黄河支流无定河畔上,河的北岸是一望无际的沙漠,河的南岸就是我们来时经过的公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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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鹤壁市山城区民一庭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走出了一条"调解多,上诉少、申诉少,社会公信高"的审判之路.该庭庭长梁现学殚精竭虑,开拓思路、创新方法,从体制上大胆改革,设立了调解组、判决组,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前置制度,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了调解人员有效地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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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商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包括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具有主导特性,当事人的情绪会对调解进程产生明显的阻碍或推进作用。如果在调解中发生的情况使当事人失去了继续调解的主观意愿或产生抵触情绪,调解程序将很难继续下去。调解员应允许当事人对自身情绪进行适当宣泄,以避免当事人产生负面情绪给调解造成阻碍。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管理和疏导,是调解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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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传统制度,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调解制度是解决纠纷地一种有效工具,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本文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希望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能逐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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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民事纠纷呈井喷态势爆发,调解的快捷简便性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重视。由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共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的结案方式,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又能化解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具有"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的特点,调解已经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在基层法院,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有的法院甚至以调解结案率作为硬性指标来考核法官的工作能力。民事调解被大规模地采用,因此加以科学有效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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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其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首先,它能及时、彻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负担;再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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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社会经进行着各式各样的改革来平稳度过。然而,现阶段法院审判案件的主导思想就是大调解下的大审判,把调解作为审判案件的主导思想。调解的过渡使用,会不会对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以及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向就是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呢?本文主要就此问题结合国外调解制度的发展说明法院调解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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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调解制度的一种,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中国司法调解制度中完整的调解体系。在整个司法调节体系中,人民调解制度一直都居于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遵循着中国熟人文化的不会运行规律而创设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因而,它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在一定时期里甚至替代司法调解、诉讼等手段,成为司法部门维护社会关系,处理民事纠纷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是,社会的快速发展,熟人文化的逐步淡推,使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步维艰,面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应该何去何从呢?本文将就调解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的方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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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重要方式,两者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如果偏向哪一边,会影响审判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阐述民事审判中法院判决和调节的冲突与平衡,在实践中寻求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