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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在我国目前社会中日益突显,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作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并在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分类的基础上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进行了着重阐述,以期能对我国当前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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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其作用的对象广泛,比具体行政不作为更具有危害性,应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侵权行为的范畴,并对其进行救济。政府部门要定期进行法规清理,要赋予公民起诉权,使得法院能够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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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相对人是否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制定文件的私人公权利是对文件制定不作为进行救济的前提问题.裁量权收缩论是该请求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对行政便宜主义和自由裁量论的检讨.但法律保障具体危险,对于一般的抽象危险不提供救济.在请求权的基础上应该允许相对人直接针对文件制定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并不能因文件制定不作为直接获得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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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应给予司法救济,已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浅薄和司法审判中的不重视,使得这一类案件的救济存在许多弊端与不足,特别是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鉴于此,可通过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对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应用履行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请求判决和赔偿判决,以形成全面可行的司法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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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层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针对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更为重要。对此,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其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秉持"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此类型诉讼时面临法律依据空白、救济对象难以认定、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匮乏等问题,基于实践需要,需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求,规定法律依据,构建程序保障机制,以及探索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等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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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全面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诉讼的功能不应止步于救济已经产生的损害,而应当演进为预防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起典型案例揭示了预防性公益诉讼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以及制度化需求。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应关注“重大风险”认定、预防主体和预防目标三个核心问题,并且在界定和识别“重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重大风险”的证明责任规则;在明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和行政机关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预防功能、诉讼程序优化;明确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目标。把握住三个核心问题的关键,也即“预防什么?谁来预防?预防至何种目标?”才足以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全方位构建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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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资源也不断遭到严重破坏,其根源往往就是由于政府和环境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环境执法中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控制需要采取多层面的法律对策:强化责任行政,提高现代政府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自我约束;推动公众参与,实现公民环境权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民主制约;健全司法救济,完善司法权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最后监督.由此,建立起责任行政、公众参与、司法救济三维一体的制度体系作为控制机制来监督和约束环境行政不作为,规范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以达到依法行政的良好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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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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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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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不作为看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行为是政府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直接桥梁 ,尤其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不作为是揭示政府与社会运行领域问题的恰当切入点。本文通过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 ,政府与社会都应处于法治之下 ;其次 ,在法治之下 ,政府与社会则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既应适度分离 ,又需紧密结合 ,良性互动。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 ,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高速发展 ,促进民主政治真实而有效地运行 ,将为法治国实现奠定稳固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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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的行政裁决救济——以我国的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决救济民事权利具有高效性、权威性,同时在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权利的救济上产生的费用相对较少,当事人需要承担的纠纷解决及权利救济的成本较低,因而较之司法途径往往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缩小的趋势,其在程序构建上也存在不足。就我国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来说,仍存在裁决机关不中立、补偿标准弹性较大、对公共利益的含义的规定不明确等缺陷。对此,应保障行政裁决机关的中立性,促使行政裁决程序符合最低正当程序要求,并改革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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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计划的广泛运用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 ,但由于国内行政计划法制的缺失 ,学者对行政计划诉讼救济的研究成果相当匮乏 ,而民众受计划侵害提起行政诉讼也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意在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根据行政计划类型的多样性 ,结合考察了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实践 ,将行政计划救济问题大致分为对计划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对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诉讼和对计划变更行为不服的诉讼三大类型分别研讨 ,以期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计划领域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相对完备的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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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起因性不作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形态.把握其外延的重点是要将它与迟延不作为、纯粹不作为加以界分;理解其内涵的关键在于明确其构成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先行行为的存在、特定危险状态的产生、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致生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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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行政救济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的耦合——法社会学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分析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救济分流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探讨了对这些纠纷进行救济的行政救济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之间的耦合问题.认为两大机制之间存在纠纷分流障碍、行政救济机制的输出缺乏司法监控和两大救济机制的纠纷处理模式衔接存在非对称性等问题,并就如何强化两大机制之间的耦合路径进行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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