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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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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清林 《学术论坛》2008,31(2):83-87
一般认为,物权关系的本质包括三种学说:对物关系的支配性说、对人关系的排他性说以及既包括对物关系的支配性又包括对人关系排他性的折中说.尽管区分出了三种学说,但实际上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所有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思维方式上的.在探析法律关系本质上,主要是依据康德和萨雏尼学说的基础,指出物权关系的本质只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同时对<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定义进行了评析.认定物权是作为自由意志主体的现实化.物权存在的意义就是自由能够现实化的意义.同时也对学界关于物权的发展从"物权的归属到利用"趋势的理论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2.
当前关于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的争论集中在其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上?网络虚拟物的法律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而债权凭证上承载着物权与债权双重权利.在网络虚拟物上存在两种财产权法律关系,若区分"载体"和"记载内容",我们就不难发现,虚拟物上既存在物权法律关系,又存在债权法律关系.玩家只能就"记载内容"电磁记录享有债权,其债权的义务主体是服务商;而就"载体"电磁记录而言,服务商成为该电磁记录的物之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3.
矿业权转让须经行政审批,有必要界定其私法效力。制定法和审判实践分别评价行政审批的物权和债权效力,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该原则以是否具有支配力为标准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基于其支配力成为支配权,具有绝对性,因此产生公示的必要,物权公示以权利状态为对象,发挥设权、推定和公信的效力;债权不具有支配力成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公示的必要,债权在成立后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与物权公示不必进行程序上的分割,而应进行效力上的划分,其债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以报批和协助报批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核心义务,当事人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物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申请获批即完成物权公示,矿业权未经公示,确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物权客体为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技术的进步,物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扩展,而自然资源稀缺性的加剧使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是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自然资源的特性是其作为物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提出的新挑战,传统物权理论关于物权客体应是有体物及物的特定性、独立性、价值性、可支配性等传统观点应作出新的解释甚至修正.  相似文献   

5.
基于企业所有权角度的人力资本产权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们认为,要比较完整地理解和界定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就必须基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从物权和产权的区别中来分析。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区分了产权和物权的不同含义,认为物权是侧重于对所有者拥有物的状态描述,它仅表示法律赋予某物的归属标志,而产权则关注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换言之,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时才有存在的意义,是物进入实际经济活动后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权利界定,这一界定可以是明确指定的,如法律规定的有关权利,也可以是隐含的,如通过道德、习俗等加以承诺或默认的。因此,…  相似文献   

6.
陈诚 《南方论刊》2007,(4):23-26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林权"的物权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物权法视角看,"林权"是"涉林物权"的统称,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物权形态.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一般应为林户,但也可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主体担当.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系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登记公示仅具有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8.
周珂 《东南学术》2004,(5):130-132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是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在法律上自然首先表现为"物",尤其是指自然资源;其次,在中国,自然也表现为一种精神,即"道",所谓"道法自然",也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意义.作为"物"可以是具有财产意义的,即人可以设定所有权或准物权的物,例如自然资源;还有一种是人没有办法设定所有权的,但是它又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的利益相关的物,例如大气、公海.这两种物,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调整的范畴是变化的,"调整论"中提出的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是自古就有的.在西方,作为法律之母的民法,罗马法的"人"、"物",和我们今天现代法学的"人"、"物"的概念差异是很大的.大家知道,奴隶曾是物,不是人,"物权法"当时直接就叫"物法",把主体、债等关系,归到"人法"中去,这种意义上的物,是可以设定所有权的、人以外的物质.中国古代作为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基本上无所谓所有权.王室权力再大,也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它只管"土",地上物,野生动物,除非是皇家园林里头的,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中原逐鹿,人皆可得",谁逮着就是谁的,虽然竞争激烈、利益悠关,但法律并不禁止.在这种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物,即人和自然的关系,法律有时也是要管的,例如,中国古代有规定,春天不准砍柴、捕鱼,以成草木之长等.总的说来,在中国,法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道"或道德范畴,而中国古代法律从来就是与道德规范相联系的,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首先对物的理解古代中国与西方是有所不同的.  相似文献   

9.
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具有高权性、秩序性、干预性。物权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包括民生观念、私权观念、平等观念以及排他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这不仅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物权法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物权观念应该对公安行政执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重视民生,保护私权等物权观念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公安行政执法权中,并在实际操作中指导着公安行政行为,决定着公安行政行为的执法效果。如何运用民生、私权、平等、排他观念来构筑限制公权力的笼子,以便私权利能免遭公权力的侵害,是我们重大的研究课题和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0.
谢文郁 《东岳论丛》2007,28(2):30-35
关于理解的问题,多元主义与排他主义虽以对立面的形式出现,但其中心关注是共同的,即理解的扩展问题。在理解的扩展力趋于衰竭时,由于人受一定信念体系的支持,而不能不走向排他主义。基督教排他主义,是一种独特的排他主义,因为拯救概念的参与,使其拥有了接受性,而不是一种封闭的排他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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