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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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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责任法上,“实际上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的行为应当归属于国家,但其之所以归属于国家的内在逻辑和法理依据并不明确。为此,需要国际责任归属方面确立一种“相当因果关系”,以此为框架分析界定与国家相关的私人行为责任是否应当归属于国家。由于“实际上受国家指示、指挥和控制的私人行为”涉及各类具体情形,因此,需要根据现有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因果关系的共识观念及其变化发展,在具体的行为情形中确定行为责任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需要根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上争论颇多,一来该制度在比较法上难以找到相近规定,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二来《侵权责任法》中对补充责任的描述过于宽泛,导致其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规定存有逻辑上的冲突,并在实践中引发了一定的问题。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厘清其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间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要对第37条第2款做限缩解释,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弥补两法条间的逻辑裂缝,明确第37条第2款之规定适用范围仅限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情形。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重大问题亟待解决,包括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理解,关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关于特殊责任的类型化。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妥善地解决,并且,以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为基础,带动其他小问题的修正与完善,从而为以后的民法典编纂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6.
现行《侵权责任法》仅针对成年人教唆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规制,而忽略了未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使得各方主体的责任分担不甚明晰.以未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为切入点,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究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形态: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制度的立法历程以及背后隐含的立法目的,结合《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第32条的规定分析现阶段未成年人侵权事件中监护人的责任形态,针对现行制度瑕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教唆侵权时监护人间责任分担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二者并列适用,学界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由于欠缺明确的依据,也陷入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困境.生态破坏具有“危险性”,符合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应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在足够有效的立法层次上制定环境侵权特别法,明确规定生态破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9.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一文。文章论述了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他认为,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相似文献   

10.
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相似文献   

11.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共同危险行为、医疗侵权、物件侵权3种情形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对象单一因果关系,属于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事由,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存在适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医疗侵权纠纷中,不能笼统地说《侵权责任法》第58条属于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但《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仍应适用。建筑物等设施倒塌、妨碍通行物、地下设施的物件侵权责任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责任法上,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但其内在逻辑和法理依据并不明确,这将影响、制约对责任归属的具体情形和事由的理解适用及其自身的发展完善。为此,在对相关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予以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各种援助或协助行为情形进行实证归纳与剖析,从而在责任归属方面确立一种"相当因果关系"模式。《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责任归属上"相当性"要素的现有内涵。通过对"相当性"要素的恰当阐释、调整和运用,适当地界定援助或协助行为的不法性及其国际责任,从而维护、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治理秩序。  相似文献   

13.
公平责任历经《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民法典》第1186条的发展,由一般裁判规则变为转致规范,以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对于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由起初的“滥用”到现在的“节制”,以确保公众的行为自由,践行公平责任所蕴含的正义理念,但公平责任仍有其独立价值与适用空间。以公平责任的变迁、适用条件、适用状况为视角,明确公平责任严格适用的应然立场。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公平责任适用类型法定,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裁量案件,探索公平责任适用的新类型,为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力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9条对《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48条做出了重要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仅针对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他人教唆、帮助时导致损害的情况。被监护人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教唆、帮助而导致损害,原则上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特殊的补充责任,此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性质与第32条的监护人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16.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文凯在《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之检讨》的来稿中指出:国际损害责任全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是指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国际法未加禁止的活动对他国环境、财产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所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生产和技术发展,跨界污染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此种情况要求现代国际法作出相应的反应。为制定一部系统的国际法规则以调整此种特殊类型的跨界侵权行为法律关系,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第30届会议上将国际损害责任列入其编纂工作计划。作为国际损害责任核心内容的归…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1186条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变化之处体现为,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该条由请求权基础转化为引致性规范,并极大缩减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不变之处体现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被保留且承继了除变化之处以外的条文措辞,保持了公平责任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并继续对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认定及适用构成限定。《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仅体现为第182条、第1190条中的“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基础性规定的保留,为未来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创设留有可能,但具体性规定的创设应受创设机关、规范位阶和创设条件上的限定。  相似文献   

18.
“保护的责任”,即国家承担保护本国人民的首要责任,但如果国家出现“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相关情由且有关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其害时,国际社会有权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行动进行干预。“保护的责任”缘起于冷战结束后集体安全从“保护国家安全”转向“保护国家和人民安全并重”所面临的尴尬与挑战。自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正式提出这一概念以来,经2003年名人小组的部分肯定以及2005年秘书长的报告和世界首脑会议的进一步规范,“保护的责任”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通过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相呼应,“保护的责任”具备了较为坚实的法理基础和责任内涵,具有方向性的指标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20.
1993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立法错误,2000年没有改正;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几乎是复制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对其中的立法错误失察未见。《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责任以及二者对被侵权人的产品责任,分别称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由于存在立法错误导致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问题。对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也是立法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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