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封王建藩是明朝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明太祖朱元璋为维护明王朝的统治,将自己的24个儿子分封各地,给予各亲王各方面的特权,分封于九边重镇大同的代王府,虽然在明初期对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明中后期,代王府宗室成员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文将对代王府犯罪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并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以便加深对大同代王的研究,也更清晰地看到明代封藩制度的弊端。  相似文献   

2.
乐户制度由来已久,明代宗室乐户是朱元璋在"分封建国"政治背景下,保全宗藩体尊,参与王府祭祀、迎接诏敕和宴享等活动的特殊社会群体。王府设置乐户,其目的也是利用儒家礼乐教化功能,实现家国之治,维护藩府之稳定。然而,由于乐户本身职业的特殊性,加上明中期以后宗室放纵享乐情绪的滋长,在王府乐户的导引下,宗室往往置朝廷藩禁、婚禁制度于不顾,作奸犯科十分频繁。  相似文献   

3.
宗室在明代社会中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为满足和适应其文化教育的需要,明政府注重对宗室的文化教育。明代宗室所建的文化教育设施不仅仅专为宗室从事文化教育活动所使用,而且惠及儒士、王府护卫子弟及贫民。通过考察其文化教育设施的修建,可剖析明代宗室群体人生价值追求的多元取向,也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代政府对宗室社会的治理理念。  相似文献   

4.
明代王府官的设立,是朱元璋在"分封建国"的政治背景下,倚重王官管理王国、辅导宗藩、藩屏帝室的重要举措.有明一代,王官的作用与宗藩地位休戚相关,大体说来,朝廷对王官有一个从倚重到歧视的变化过程,正统以后,伴随藩禁制度的形成,王官的升选转降被限制在王府内,王官老死王国,不仅造成王官队伍的庸劣、老病问题,而且使得不少王官不安于位和自甘堕落,甚至与非法宗室同流合污,成为宗藩犯罪的教唆人与参与者.  相似文献   

5.
关于明代宗室的违制婚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宗室的违制婚娶,是明代藩府婚姻行为中的普遍现象,突出地表现为宗室的擅婚、私婚和滥婚.宗室的违制婚娶, 根源于明王朝的婚禁限令,但也与宗藩地位的变化、选婚手续的繁琐密切相关.明代王府的违制婚娶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各藩府为了滥邀名封,造假成风,从而造成紊乱宗支,玷辱名器.  相似文献   

6.
在女真族建立的金朝,与中国古代历代王朝一样,宗室作为统治者的血亲成员会享受到诸多优厚的经济待遇。宗室成员因此大多过上了富裕的生活,但也有部分宗亲的生活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富足。出于追求财富的天性,宗室成员中也常有经济犯罪行为发生。金朝宗室阶层后期汉化加深,生活奢靡,对财富的追求和渴望加深,也应该看做是金朝走向覆灭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7.
有明一代,受封为藩王的皇子共有62人,建有50个藩王府。这些藩府分布在全国各地,只有册封在成都的蜀王,是在一省范围内唯一存在的一个宗藩。本文依据文献及近年来出土的文物,系统梳理和考证了明代蜀藩世系、宗室嗣位与后裔下落,以及蜀藩府署与陵墓等历史情况,揭示了这个"二百七十年富庶之藩封"的兴亡轨迹,及其与朱明朝廷、宗室内部和人民大众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红楼梦》主要人物活动的空间场景“大观园”,其现实生活原型本自何处,是几乎自红学有史以来就被一直关注和考索的问题。人们大都在北京诸王府园林、皇家园林和江南南京、苏州原织府园林中比附考证和探讨争论,却忽视了和曹家素有瓜葛的皇家宗室永?的“红楼即东皋”之说。关于这一“东皋”,曹寅本人及后来的皇宗室敦诚敦敏等都有记述,即京师之东的潞河东皋———“博尔都园”。  相似文献   

9.
古代宗室因"天潢贵胄"的特殊身份,其墓志撰写往往别具一格。从内容上看,宗室墓志所重自南北朝至唐代的功绩与事业转向宋明的德行和才学,墓主形象也由"藩辅"演变为"弃物"。同时,唐代翰林学士院设立之后制度化的官方撰文方式,至北宋和明代仍是使宗室墓志篇幅短小,形式刻板单一,风格单调乏味的关键。而非官方撰文的南宋与明代郡王以下宗室的墓志形式与风格则无甚特异之处,仍能保持较强的传记文学色彩。可见不仅各历史阶段的宗室墓志皆自具特色,因宗室政策不同和撰文方式变化诸原因,同时期宗室群体内部的墓志撰写也呈现出极大差异。  相似文献   

10.
明代的宗室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宗室政策的误导,明代的宗室犯罪是很普遍的现象。罪宗中有谋反叛逆者,有腐化堕落者,有相互倾轧者等。明代的罪宗依其罪行轻重,有的被处死,有的被禁锢高墙或闲宅,有的被革去爵位,有的被革去禄米,有的被降敕责戒,还有的未受到惩处。明政府对罪宗的处罚并不依明律为准。明代对罪宗的处置往往先由监察官举劾查验,再经法司会审,最后经皇帝定夺,皇帝握有对罪宗审判的最终决定权。  相似文献   

11.
北宋“翰林图画院”是皇家御用画院,这种“御用”的特性,决定了它的绘画有着自身的创作特性,这在题材上,表现为“院画题材的确定性”和“合乎赵宋统治阶级政教需要的特性”。在画风上,则表现为“院画创作讲究对传统画风的继承和对画院本身所确立的‘体制’画风的师承”以及“院画的创作要合乎皇室宫廷的审美趣味”。上述创作特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泯灭了院画家的创作个性。但是,我们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否定,尤其是在北宋徽宗朝,院画家“竭尽精力,以副上意”,就等于是在探索和完善着新的院画“体制”--“宣和体”画风。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包括敲诈勒索等罪的观点,这与"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规定不相符。尽管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看成吸收犯并无不当,因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两者之间确实存在轻重差异;但将其看成牵连犯更有道理。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又有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这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13.
刑法应当增设单位普通累犯制度。其构成要件之前后罪都应是故意犯罪 ,时间条件是后罪发生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单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以后五年内 ,且前后罪中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相似文献   

14.
德国破产罪行规定最早产生于16世纪中期。17世纪和18世纪判例中体现的欺诈破产与简单破产的不同,最终在1794年《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中得到确认。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第一次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破产罪行,从而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877年德国《破产法》中破产罪行规定,直接把1871年《帝国刑法典》中相应内容移换到其中。1976年第一次经济犯罪对策法改革之后,又将破产罪行规定在刑法典中。此后破产罪行一直规定在刑法典中。1999年《破产法施行法》对破产罪行的修改,奠定了现行破产刑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民事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刑法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一个问题。该罪存在于从案件立案受理至执行的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甚至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法院调解和民事抗诉没有该罪存在的空间。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相互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也可成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应当以科学的罪数理论分析认定和解决民事枉法裁判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深入,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地扩散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争论焦点往往是计算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笔者认为这一“焦点”只是根据计算机犯罪的表象所进行的归纳、总结,而不是计算机犯罪区别于它罪的本质特征。换言之,众多学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只是回答了:什么是(或者好像是)计算机犯罪?而没有追问:它为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司(单位)犯罪的刑罚采用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种单一的刑罚配置模式不能适应对公司(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抗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打击公司犯罪的立法趋势。鉴于此,我们欲从公司犯罪刑罚配置的现状考察为出发点,进而论述我国对公司犯罪的刑罚进行重新配置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公司犯罪刑罚配置的新构想。  相似文献   

19.
女性犯罪并非仅仅主体为女性的“男性犯罪”,从一开始便呈现出与男性犯罪相异的“轨迹”。以往的研究者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多进行单维研究,或注重分析犯罪主体的个体因素,或注重分析社会变迁、流动诱发女性犯罪行为的作用,很少有研究者将犯罪行为放在一个动态、综合的因素体系中进行考察。本文试图将女性犯罪置于一个社会关系的综合体系中予以分析,以期把握女性犯罪所异于男性犯罪的特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