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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上,主要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些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反映工伤医疗费支付政策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参保后仍要承担部分费  相似文献   

2.
咨询台: 我县粮食系统在企业改削工作中发现,有的职工多年前负伤后,企业和职工以及亲属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且超过了认定申请时限.职工认为自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是不懂政策;企业认为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是职工负伤不属工伤范围或伤情轻。现这类职工要求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的工伤待遇。请问,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3.
去年12月底.一则“芦山县农民工张某被烧伤无钱医治”的报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经省委领导批示过问,省总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张某工伤案法律援助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代理律师面临的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业主不及时支付医疗费,致使农民工张某得不到及时有效医治,生命垂危.而此案,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不能就医疗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工伤性质认定。  相似文献   

4.
<正>《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了明确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另外指出了三条路径供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选择:一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二是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三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分别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法规增加了工伤待遇支付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及追偿.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宗旨。但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的提高,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平衡运行也带来了一些困难和矛盾。大幅度增加待遇支付而没有相应提高参保缴费费率标准.先行垫付带来的当期基金支付压力.以及追偿难造成的基金坏账风险,将加剧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难度.可能导致统筹基金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6.
《劳动者》2005,(4):28-28
Law博士:我是一家工厂的工人,2004年11月遭遇事故伤害致右手挫伤。该厂只支付了我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因我还需继续手术治疗,但其不同意支付医疗费,也不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我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又以该企业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由,不予受理。我怎样才能获得工伤认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反映的是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救治权利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以实现工伤职工基本权利出发,适用雇主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这一问题的存在也反映了在工伤损害赔偿领域存在法律缺失、工伤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不明、医疗机构行为缺乏监管等问题,应当着力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几年来.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出现了工伤医疗费用开支激增.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负担逐步增加等不可忽视的现象。特别是在目前医疗体制环境中.不能较好地扼制工伤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势头.将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加重或工伤保险基金的入不敷出.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和逐步完善。因此,如何遏制工伤保险医疗费开支过快增长势头.有必要引发我们的思考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力、事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检机构等。由于环节多、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在每一个环节工伤保险骗保都有可能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来保障工伤人员治疗和对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经济补偿。近年来发生的工伤保险领域骗保欺诈如同管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也暴露出工伤保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种种骗保欺诈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大工伤保险领域反欺诈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尤为重要。[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正咨询台:我是某建筑企业的员工,今年3月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企业及时把我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近3万元。我受伤的性质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8月,单位为我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我工伤保险待遇2.4万多元,剩余费用被审定为属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  相似文献   

11.
川人社办发〔2014〕27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妥善处理工伤职工在办理商业保险赔付手续时,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需提供相关原始票据问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第十条规定,经研究,现就工伤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时,应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把工伤预防定为工伤保险三大任务之一,从而逐步改变了过去重补偿、轻预防的模式。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二是减少物质财富损失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从而减少社会总的经济损失;三是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3.
正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拒绝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这便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这一内容清清楚楚地写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然而,到今年7月1日,实施3年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仍未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相似文献   

14.
正既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控制工伤保险费用的不合理支付和不正常增长,是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宜宾市南溪区2013年工伤职工住院周期和住院费用的情况分析,对合理控制住院费用,科学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探讨。工伤住院费用调查2013年,宜宾市南溪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449个,参保人员1.63万人,征收基金371万元。当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10人次,发生工伤医疗费138.3万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7%;工伤医疗费用中,住院医疗费127万余元,占91.9%。  相似文献   

15.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6.
<正>案情简介1997年,吕某学校毕业后就职某卫生院,从事医务工作,卫生院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8月,吕某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不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27215元。2011年10月,吕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5月,吕某提出辞职后离开卫生院。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为其支付了该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中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了13462元,剩余13753元由于是高档次及进口药品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单位也不同意支付。2013年4月,吕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相似文献   

17.
由于各地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使这部分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待遇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维护各地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他们受到二次伤害,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缴费的基础不应该是伤残津贴,而是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并在实际操作中免去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工伤基金代为支付。  相似文献   

18.
正《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但被鉴定为5级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待遇,涉及"安排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选择问题,往往会成为劳资矛盾的触发点。【案例】:秦某系某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的操作工,月工资为3 500元。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10月,秦某遭遇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评残后,眼镜公司随即为秦某办理了有关工伤理赔事宜,同时通知秦某从下月起到公司门卫上班,工资与其他门卫相同,为每月1 100元。秦某则提出,门卫工资太低,根据条例规定,其可以在家休息,由公司每月支付60%的本人工资,上班与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差太大。  相似文献   

19.
为进一步促进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近日开始对工伤认定实行公示制度。对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职工直属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案件,原则上进行公示,对案情重大,案情复杂的必须公示。公示方式主要是通过网上和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更便于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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