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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延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230-230
以命偿命,以目偿目,以牙偿牙,以手偿手,以足偿足,以烧偿烧,以伤偿伤,以打偿打。——《旧约全书》甲和乙两个陌生人在街上走,没什么别的特别原因,就是因为甲看乙特别不顺眼,结果一刀把乙给结果了。如果有这么一个案子让我们来判,结果会怎样呢?我想,最后把我们各自的判决结果汇集到一块儿,结果肯定会大体一致:把甲杀了。为什么要把甲杀了?这合理合法。为什么合理合法?“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为什么杀人须偿命?……如果这样刨根问底,不停地追问下去,我们的回答可能就会一时语塞或者是在原地兜圈子。因为我们以为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就像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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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廷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156-156,170
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法律制定出来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制裁违法者。何为违法?将其具体化为三个例子:(一)甲把乙杀死了;(二)甲说:“我要杀死乙”;(三)甲想:我要杀死乙。对于甲的三个方面——杀、说、想,法律是不是都要进行惩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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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松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6)
本文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认为在对“是……的”句传统的两分法(甲、乙)之外,还应新增一类丙,即是(动)+句子形式(包括单句和复句)+的(表“已然”的“语助”),丙类兼有甲、乙两式的特点;二是认为用否定形式来证明“是”的词性的方法行不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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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亮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2):94-97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是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它通过研究法律外在的、理性的品质———形式合理性来理解法律现象。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自治,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严格的现代程序,法律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及法律人员的科层化。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的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其反映出的一种工具主义与理性主义的价值取向,它显然表明了法律的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因此,这种理论必然会为法治进步带来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其暴露出来的局限性也使法治面临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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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展示】二战结束后,德国到处是一片废墟。有两个美国入访问了一家住在地下室的德国居民。离开那里之后,两人在路上谈起观感。甲问道“你看他们能重建家园吗”乙说:“一定能”。甲又问:“为什么回答这么肯定呢?”乙反问道:“你看到他们在黑暗的地下室的桌子上放着什么吗?”甲说:“一瓶鲜花。”乙于是说:“任何一个民族,处于这样困苦灾难的境地,还没有忘记鲜花,那他们一定能够在这片废墟上重建家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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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人的观念里,一妻多夫是最理想的婚姻形式。几兄弟共娶一个妻子,家庭财产不会分散收获虫草的季节尚未结束,热心的乡长能为我们找到的采访对象非常有限。先是一位生活在一妻多夫家庭中的丈夫甲,妻子和丈夫乙丙丁还在山上采虫草。由于考虑到我们的核心话题应该是女人才能解答的,乡长便爽快地将我们带到拉珍的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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