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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车”绝非善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2007,(18)
这几年,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拼车出行已经是普遍现象。但是,今年以来,为打击"私家车搭客赚钱","拼车上下班"被一些地方的政府有关部门列为"非法营运"而严加惩罚。媒体上广为传播的是":一名司机被执法人员告知自己因非法营运将被处以3万至10万元的罚款,竟伏在驾驶盘上抽泣起来。"对此,公众疑惑不解地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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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专家门诊:
我近年来视力明显下降,经当地医院检查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并被告知白内障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要做手术治疗。我害怕手术。请问:在日常生活中有无延缓白内障发展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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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231-233
道德惩罚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制裁手段,对于规约和范导道德行为体的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道德惩罚实现的前提是被惩罚的对象应该具有意志自由,只有意志自由的道德主体才能承担道德责任;社会舆论在社会中的强大影响力使其成为道德惩罚实现的基本手段;道德自觉促使惩罚的主体行使道德权利同时促使惩罚的客体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因此道德自觉是道德惩罚实现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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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专家门诊:
我孙女出生有5个月了,出生以来发现双眼瞳孔有白色物,被检查诊断为先天性白内障,并告知要在3岁左右时做手术治疗。请问:先天性白内障何时手术治疗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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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118-118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说:我们总是担心自由会不会导致“自由化”,我认为这是对西方大学确立的学术自由范式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学术自由的关键是要对其内涵进行探讨,学术自由,首先是以宪法为基础和基准的学术自由,违宪的,就不是学术自由,也不在学术自由范围之内。在美国,涉及种族歧视、反对政府的都不会被视为学术自由。美国教育学名著《学术的秩序》曾提出:一名物理学教授如果在他的课堂上对美国税收政策表示不满,发表议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不是他的研究领域。如果论证的数据是别人的,自己没花费劳动,也不受学术自由保护。可见,学术自由是有限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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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译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8,(7):53-55
“去算算以色列人全国的人数;把数字给我送来,我想知道。”这是((圣经》描述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不是最后一次,也不是最著名的一次。但不知什么原因,大卫王下达给军队统领约押的命令是违背上帝意志的,两人都知道这点。不过人数还是被清点了,随后出现了严厉的惩罚:在上帝表示宽恕、接受大卫表示悔过的牺牲贡品前,已经有7万以色列人死于瘟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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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超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1995,(1)
浅谈教育活动中的惩罚及其应用孙学超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1]当前,对待惩罚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种是误解惩罚的教育性,忽视惩罚的前提条件──“合理’而滥用惩罚。另一种现象是否定惩罚的教育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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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润生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92-100
医疗AI已逐步投入临床应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医疗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但患者往往处于一种无意识的“被支配”状态,其知情同意权可能受到损害,这需要法律及时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医疗AI临床应用中医生的告知义务。经由医生、医疗AI和患者3个维度的考察分析可以判断,医疗AI临床应用中医生告知义务的触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医生未能实现“有意义的参与”,即医生或者不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或者未采取适当的监督行为;第二,医疗AI的辅助决策将对患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需要进行基于场景的程度判断。为形成更加具象的适用标准,医生告知义务的触发可以且应当与医疗AI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相衔接: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和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不会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原则上不会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应当保留必要的裁量空间;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将确定地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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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时我选了一门听着比较新鲜的课一创意写作:成为作家。当时上海大学文学与创意写作研究中心成立不久,是国内首家这样的机构,出于对写作的热爱,我选了这门课。由于是中文系选修课,我思量着选课学生应该不多,怎料一进教室门,底下黑压压一片,寻寻觅觅之后才在后边找到一座。刚落座,又有十多位同学搬来隔壁教室的椅子涌入。我心中疑惑:选课时额定人数是50人,现在教室里绝对不止50人啊!而后方知选课系统已经挤爆,不少没选到课的同学干脆来旁听。授课老师是许道军副教授,老师一袭白衣、风度翩翩,他强调:这门课没有论文,没有考试。我一听张大嘴巴——这在其他课程上简直闻所未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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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服务视角下的中国语言生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屈哨兵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5):27-31
"语言服务"的提出背景与研究现状
崔:近些年,您多次在学术论文与学术活动中提及"语言服务"这一概念,您是出于什么考虑提出这一概念的呢?
屈:近些年来我确实非常关注"语言服务"这一概念的论述、建设以及实践表现。2005年在上海举行的“世博会语言环境建设国际论坛”上,我提交了论文《语言服务研究论纲》。以语言服务为主题写作这篇论文是基于当代中国语言生活与语言规划的大背景。国家语委曾多次提出有关语言服务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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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一禾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拐卖人口罪侵犯的客体是指他人的人身自由。作者认为从这一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来认定:拐卖人口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的不可出卖性。我国确定拐卖人口罪的刑罚惩治对象,正是出于保护公民人身不被出卖的权力。人身不放出卖,作为拐卖人口罪的直接客体,更利于对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的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观点具有现实的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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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项国家义务,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来源并最终服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它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现其他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提供了逻辑前提,有助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克服这些不足,需要我们扩大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告知义务的方式及其履行期限;建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知悉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