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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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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人老〔1983〕18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赣组字[2009]5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提高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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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8]10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组织(老干部、人事)处: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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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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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9]5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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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9]5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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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省属各企业党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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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体育(文体)厅(局),团委、老龄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团委、老龄办,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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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四、不断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十一)加大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等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各地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老年)大学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市、县尚未建立活 相似文献
11.
赣办字[2009]1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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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10年第11期)第十二条就医待遇及服务:(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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