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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四年后,朱某的户口迁入丈夫蔡某的户口所在地温州瓯海南白象镇上蔡村。2001年间,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场离婚大战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蔡某抚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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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瘦肉精喂猪,结果导致吃了这种猪肉的十多名市民中毒。发生在浙江省湖州市的这起“瘦肉精”中毒案近日在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结,湖州农垦总公司畜牧场及原场长朱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时任湖州农垦总公司畜牧场场长的朱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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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仅出面购卡而没有用卡的程某被依法判交所欠话费及滞纳金1336元。2001年9月,原告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分公司鄢陵营业部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程某,要求程某支付自2001年2月至2001年5月拖欠的手机话费及滞纳金1336元。程某承认购手机卡是事实,但以购卡后未用该卡就转让给李某使用为由,拒绝付款。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告处购卡,已与原告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在原告向其交付手机卡之后,就应当承担拖欠话费的责任。自己购卡他人用拖欠话费由己担@姚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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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3):F0002-F0002
周训芳,1965年2月生,湖南省沅江市人。1980年9月进入复旦大学历史系学习,1984年7月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7年9月进入复旦大学法学院学习,师从李昌道教授和董茂云教授研究比较外国法律制度,1999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3月至2001年9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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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大学新生的体质现况及经过年大学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后的体质变化情况,于2001年9月~2002年9月对华北煤炭医学院2001级大学生进行了跟踪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大学新生通过一年大学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体盾有明显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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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本是好友,朱某开制衣厂。年前因资金周转不灵,朱某立下欠据,向王某借现金20万元。最近,朱某眼见还款期限届满,无法依约向王某清偿欠款,便在酒肉朋友伍某的唆摆下,铤而走险同他人对王某施以暴力,抢回20万元的欠据。事后,经王某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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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李某(女)与鲁某经法院判定离婚,房屋判给鲁某,鲁某一次性付给李某房屋补偿费7万元,家中的冰箱、衣橱等物品归李某所有。两天后,李某再次来到法院,称其前夫只让她拿走了家具,但拒不给钱,而且态度恶劣,对她进行辱骂、威胁,李某遂要求法院对房屋补偿费7万元给予强制执行。而鲁某称李某搬走家具的当天,他就把7万元钱给了李某,而李某则说她根本没有拿到钱。由于双方都不能提供单据原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使得案情更加复杂。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用心理测试,即用测谎仪来测真伪。2004年1月13日,李某很快通过了测试,而鲁某则神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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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咨询:我的朋友孙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开发商李某。2011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2%。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如约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向孙先生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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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8月26日,民工邱某开始受雇于被告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0月9日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依然由李某负责。2008年1oa21日,捞砂船铁锚掉落水中。在船上的邱某主动与李某一道下船打捞铁锚,不料溺水身亡。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邱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77元。李某认为,砂场已停工,并未雇请邱某捞锚,自己与邱某问不构成雇主与雇员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已解除与邱某的雇佣关系。2009年5月17日,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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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李某已经怀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李某未签字的情况下辞退了李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关于这个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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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虽然没有过错,但是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处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2001年11月中旬,现年19岁的王某经他人介绍至被告李某个人经营的美洁干洗店(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打工。双方约定,第一个月被告发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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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9日上午,罗某的手机响了,电话那头传来一个陌生的声音:“你是罗老板吗?”“是呀,你是哪位?”“我是从浙江过来的,专门来桃源采购苗木的,我能不能到你那里看一下?”那人自称姓张,系浙江嘉兴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因公司要建花坛,专门出来采购苗木。见面后两人直奔主题,最后双方敲定了一份价值达28万元的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罗某提供一个银行账户,第二天便可以把50%的预付货款打过来,一个星期后提货,并付清剩下的50%货款。罗某在县工商银行营业部开了账户。下午1点多钟,“张主任”说:“公司答应明天就把预付款打过来,不过,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