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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犯客体是文书的证据机能。公文书和私文书的界限在于文书是否出自于公务人员职务上的制作,并且是否具有证据机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据罪的伪造、变造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和无形伪造、无形变造两种形式。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以行使为目的”的主观目的限定。  相似文献   

3.
《社区》2010,(34):6-7
制售假纪念币以假币罪论处 I1月3日起施行的《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伪造、出售、购买、变造伪造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将纳入假币犯罪进行惩治;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研讨了下述四方面内容:一是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其次是国外相关犯罪规定及其评介;再次是对有价证券诈骗罪本身的认定及其牵连犯处理问题。包括:“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定性、有价证券诈骗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伪造及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有无确定的仿制、变造的“摹本”或“底本”之争,等等。最后,本文通过“涉嫌触犯本罪与他罪的个案”解剖的方式,进一步探究了本罪适用过程中的诸种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5.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体为国家对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系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必须注意本罪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数字人民币具备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人民币现金和移动支付的诸多特性。我国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量并未因移动支付的广泛运用而降低,相反近年来在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导致货币犯罪的罪名在整体上的立法和适用价值进一步增加。针对数字人民币,货币犯罪的变革可采用立法修改、刑法解释和理论更新相结合的方案,具体为:停止适用变造货币罪,并根据伪造货币罪来认定变造数字人民币行为;修改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并重新解释相关构成要件要素。适用该罪时应注意: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无须发生进入流通、完成支付等结果即可既遂,这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在数字人民币的场合,应在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保留而非删除流通的目的。应对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常业犯从重处罚;停止适用持有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对持有和运输假数字人民币行为出罪;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可适用于数字人民币,但应注意:购买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要有流通的目的,而出售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无须有该目的。对使用假币罪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使用时,必须紧紧围绕"进入流通"来判断。一切导致假币进入流通的行为方式,包括支付对价、偿还债务、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作为注册资本验资、交换、赠与、存入金融机构、兑换真币等均属于使用,但单纯出示、委托保管不属于使用。判断假数字人民币是否进入流通时,不应使用与有体物紧密相关的"占有"一词,而应使用抽象意义更强的"支配"一词,具体而言:当他人从行为人处以电子支付方式取得对该假币的支配或破解了该假币的加密数据,并能对其随意支配时,该假币则进入了流通。行为人使用假数字人民币的行为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时,二罪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定刑较重的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此引起了该罪究竞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这一争论关系到该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对于“骗取信用证”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在“骗取信用证”的对象是谁、“骗取信用证”之后是否还需要“使用”行为、“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哪些情形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的、合法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作为担保骗取银行的“打包贷款”的,应当如何定性,意见并不统一。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新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中,“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同,通过对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的比较和分析,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打击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宜规定为同类犯罪,适用相同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立法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色,形成了三大立法方式。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方式,将伪造有价证券罪的主观特征限定为"以使用为目的",并反思将单位作为本类罪犯罪主体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为从本质上看,货币具有公共信用的价值,体现了刑法中的社会法益,伪造货币能够动摇社会公众对货币的信赖程度,而目前作为通说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保护货币公共信用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并不能作为法益。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客体是指能够体现公共信用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  相似文献   

12.
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根据对向犯理论:向制假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并要求购买该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向制假者购买身份者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则应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13.
伪造货币罪是以真假货币为犯罪对象,通过对假币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对真币的侵害。伪造货币罪行为客体包括真假货币,其中假货币为直接客体,真货币为间接客体。行为客体是界定实行行为的重要因素。伪造货币罪实行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并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具有方式的多样性、途径的间接性和危害的程度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4.
刘红霞 《社区》2012,(8):19
案例背景甘某,女,已婚,住朝阳社区丽东二村,原在丽水某事业单位任会计,其丈夫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收入稳定;5岁的儿子懂事乖巧,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甘某因一时糊涂伪造事业单位公章,挪用单位公款作为自己生活开支,于2008年4月被丽水市人民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公章罪依  相似文献   

15.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相似文献   

16.
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而单独设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立法意图的操作困境,使得在对嫖宿幼女罪的定性、量刑、打击预防力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司法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从而论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可取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予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及其法律适用郭安元(西北政法学院)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  相似文献   

18.
2010年2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陈洪刚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追缴赃款326万余元及来源不明财产584万余元. 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办理车牌、职务晋升、承接工程等方面,多次收受贿赂326万余元,并有584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还包庇、纵容岳村等人涉黑团伙,伪造居民身份证.  相似文献   

19.
关于“身份盗窃”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身份盗窃"行为的日益普遍造成了巨大的现实危害,现行刑法的制裁体系严重滞后。依赖于"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的制裁体系,虽然在客观上可以部分实现对于"身份盗窃"行为的刑事制裁,但这一体系的形成,更多地不是一种立法的主观追求,而是一种意外形成的立法效果。深入思考和研究"身份盗窃"行为对于传统刑事立法的冲击和对于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逐步实现"身份盗窃"行为的独立入罪化,已经越来越有必要。  相似文献   

20.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不易的,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本文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客观不同情况,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欲对司法实践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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