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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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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制度强调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制约十分薄弱。由于内部监督效果不理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力虚置和权力滥用现象。我国应当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制度,强化当事人、法院和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职务犯罪初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审查的权力。在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中,初查权是监督制约机制最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举报运行模式不合理,初查权行使主体、监督主体分散,举报人、控告人的权利监督缺失等。完善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初查权,明确权力分工,合理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控申部门、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形成合理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强化举报人、控告人和人民监督员对初查权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3.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已经基本建立,在实践中,该模式的运行仍然在侦查权配置、案件线索管理、侦查组织指挥、侦查协作、侦查保障、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要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目标,必须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统一侦查机构设置、完善线索管理模式和侦查组织指挥体系、健全侦查协作机制和侦查保障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4.
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但无执行权。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规定有违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势必降低技术侦查措施的效用,难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权独立行使的必要性。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执行权不属重复建设。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理论缺乏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5.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关法系国家侦查权配置的模式不同,普通检察机关不一定侦查犯罪,但对于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而言,则都履行侦查职能。英国皇家总检察署的严重欺诈局直接负责立案侦查重大欺诈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美国司法部的联邦调查局负责反间谍侦查和对违反联邦法律的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德国联邦总检察院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法国驻最高法院检察院的侦查职责与驻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侦查职责基本一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全国性重大职务犯罪及渎职侵权侦查职责。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责具有法律监督的的属性和功能。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应引入“提前介入”程序。  相似文献   

6.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和运行保障。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存在严重不足,无法适应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要求。因此,针对渎职侵权犯罪,应当扩充检察机关侦查职权,赋予其技术侦查手段和特别调查权,增加强制措施执行权,尤其是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侦查权的配置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实现,并可以考虑单独立法,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积极、主动的反腐败体系。  相似文献   

7.
随着系列性犯罪案件的增多,进行并案侦查这一侦查措施在检察实践中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建立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与正在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密切相关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以提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突破率是检察实践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应拥有刑事拘留执行权,这是确保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顺利收集证据、提高检察机关侦查效益、维护检察机关监督权威、克服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决定执行难的需要。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拘留执行制度:可确立侦查人员在执行刑事拘留前有关告知义务;建立侦查机关将刑事拘留执行情况及时移送法院审查的监督机制;构建由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行拘留的人予以审查批准逮捕的机制;设置侦查机关违法执行刑事拘留的程序性制裁措施;设立被拘留人对刑事拘留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新型权利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由于带有根本性缺陷和弊端已不能适应刑事司法改革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故应予以改革。应在保持公安机关现有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公安机关的相对领导权,而不是国外的那种绝对领导权;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对侦查机关的所有侦查行为,特别是对侦查手段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在充分发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合理优化配置检警两机关的司法资源,并通过适当减少诉讼环节,以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  相似文献   

10.
张稳 《南都学坛》2014,(3):81-83
随着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实施,我国的犯罪侦查模式出现了显著的发展与创新:侦查措施趋时丰富、对侦查权的监督规范机制渐趋完善、嫌疑人诉权保障制度进步明显等。与此同时,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仍然是整个侦查模式中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在有效发现犯罪线索方面的主体作用难以发挥、对嫌疑人可适用的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对嫌疑人的有关侦查措施尚不够完善健全。对此,应该通过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等措施使其在犯罪线索发现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强化监视居住的监视力度等以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通过增设诱惑侦查措施等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收集犯罪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1.
举报、侦查队伍建设、侦查措施和侦查制约是当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贪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尚需做好如下工作: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对口管理,健全保护举报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刑事拘留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在侦查中实行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的制约形式。  相似文献   

12.
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将刑事一体化理论运用到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是克服地方势力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有力措施,也是侦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中国,以省级区域为范围实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一体化,更有助于实现侦查工作的目标和效率。设计贪污贿赂案件区域侦查一体化方案,既要考虑管辖权、侦查权的配置和运作,也要考虑其他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对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诉讼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对规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强化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检察人员主要包括助理检察员以上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和书记员三大类人员。赋予司法警察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是人民警察的性质和检察机关本身的职能所允许的,是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所必需的,也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身的素质和条件所决定的。有利于缓解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任务重而侦查力量薄弱、断层的矛盾,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且有利于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  相似文献   

15.
职务犯罪侦查权当属于我国检察机关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将所专属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其内设机构中进行具体划分。目前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享有职务犯罪初查权或侦查权的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五个部门。起初作如此的划分其初衷有其一定道理的,但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牵连化,如何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侦查管辖职能划分,是当前面对牵连案件管辖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因此,研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管辖权的权属现状与存在问题,通过追本溯源提出一些有关司法制度性建构的建议,便成当务之急了。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很不健全,检察机关在侦查中的角色模糊、侦查监督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规定得不具体、侦查监督的机制滞后.要改变现状,就需要更新诉讼观念,用现代的诉讼观念构建侦查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角色,改进和完善立法,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7.
2013年1月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为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深入分析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及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新旧刑诉法衔接阶段的自侦实务,做好对检察机关现有工作模式的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8.
职务犯罪侦查在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手段、侦查措施等方面具有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同的特征 ,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忽视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为加大反腐败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 ,就必须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殊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非法取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现行的侦查程序存在缺陷:侦查目的发生偏倚,强调起诉、审判准备忽视独立价值;侦查价值发生倾斜,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侦查权力也失衡,权力缺乏权力(权利)的监督制约。我国当前应当树立相对独立的侦查目的,形成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的特殊三角结构,建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机制。  相似文献   

20.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该制度的确立对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以及检察机关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均起到促进作用。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其监督制约仍然存在监督标准不易把握、监督制约不全面、监督制约机制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困境。面对该困境,应当从强化事前监督意识、事中监督制约、事后正负激励三个方面,通过对检察人员岗位廉政教育、查找廉政风险点,形成相对不起诉风险防控措施,以严明相对不起诉认定标准、严格相对不起诉办理、公开、报备、衔接、救济等程序方面,加强相对不起诉裁量权运行中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案件评查、监督巡查、能力考察“三查”方式,着力提升敢用、善用不起诉裁量权的能力,以期不断完善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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