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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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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凡 《殷都学刊》2009,30(3):140-145
<大明令>是明代洪武初年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其与<大明律>形成的律令关系是研究中国古代律令体系非常重要的样本.从法律形式与适用方式上来讲,<大明令>与<大明律>有很多不同之处.随着明代立法的完善,"令"的地位有所下降,但其效力依然存在,这种效力部分来自于其立法精神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一致性,部分来自于统治者遵循"祖制"的传统.而明代中叶以来,"例"的修订与"会典"的编纂对传统的律令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相似文献   

2.
公元7~9世纪,中国唐朝的封建制度高度发展并臻于完善,这深深影响了新罗封建律令制的形成与发展,使新罗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封建律令制度:以"执事部"为核心是新罗中央政治体制的特点;以"九州五小京制"为核心是其地方制度的特点;以"幢"、"停"为主是其封建律令军制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食物不仅仅是人类食用的自然之物,更是人类在其能力范围内超越自然的必然限制并自由地创造好(善)的生活的精神之物。在人类生活的历史进程中,食物以其特有的方式彰显着饥饿驱使下所产生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对抗颉颃与重叠共生的密切联系。在此联系中,食物自身蕴含着深刻的伦理关系。这就提出了食物伦理的根本问题:如何把握食物所蕴含的伦理关系?该问题可以分解为三个子问题:是否应当禁止食用任何对象?是否应当以任何对象为食物?应当以何种对象为食物?食物伦理第一律令、第二律令、第三律令分别回应这三个子问题。第一律令、第二律令是规定食物伦理"不应当"的否定性律令,其实质是食物伦理的消极自由(免于饥饿或不良食物伤害的自由)。第三律令是规定食物伦理"应当"的肯定性律令,其实质是食物伦理的积极自由(正当追求优良食物和善的生活的自由)。三大律令分别从不同层面诠释出食物伦理的根本法则或食物伦理的总律令——食物伦理的自由法则。  相似文献   

4.
在蒙古族法制传统的影响下,以及考虑到元代建立之初的特殊政治形势,元廷废弃了律令法典,同时编集条格和断例,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按其内容整合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类,整体表现为"弃律用格例"的倾向。随着律令法典被废弃,判例在元代的地位和作用达到顶峰,元代法律出现了强烈的"例化"的特点,这既是蒙古民族法制传统的延续,也是唐代后期以来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之结果。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但其法律体系不再是"律令法律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判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与元代"弃律用格例"之下法律体系的变迁及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由此,元代成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元代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据有承前启后的承接和中转地位,再次佐证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整体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5.
李海平 《理论界》2009,(3):133-134
康德从对自由的理解出发,在阐释自由的过程中解证了自由与服从的辨证关系,指出自由是超验领域的公设、理念,等同于意志,亦等同于先验的道德律令,自由就是对道德律令的服从,服从就是自由.  相似文献   

6.
论道德律令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剑 《学术界》2002,(5):169-179
本文首先区分了自然律与道德律的差别 ,阐述了历史上的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绝对主义对道德律令的基本态度及其片面性。并以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道德观为指导 ,论证了对道德律令既不能持一种相对主义态度 ,也不能持一种绝对主义态度 ,而必须从相对与绝对相统一的辩证思维的维度去进行把握。认为道德律令之所以是一种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深刻的原因在于 :人们是从自己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人们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是历史发展着的。因此 ,道德律令或道德规范具有历史的相对的性质 ,不存在一种适合于任何情况、一切时代的道德律令。但每一时代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相对于各自的时代或生存条件来说 ,又具有其客观性、必然性 ,因而具有绝对性的一面。  相似文献   

7.
张家山汉简律令分别规范了葬期、赏赐敛衣与棺椁诸项葬俗制度.其中在"归宁"律法与<置后律>的双重约束下,葬期与继承制度相互制约,反映了汉初重视葬制从速的同时,适当关照了"致忧之义".在<赐律>中,敛衣与棺椁的赏赐具有明显的等级区别,这是汉初身份等级制在葬制中的集中体现.汉魏时期,葬期的法律规范与葬具等级制的形成及其演进,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汉魏时期薄葬与厚葬的并存.与此同时,葬制与礼俗的调整与革新也构成了葬制相关律令存续或废止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8.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颉慧 《学术论坛》2006,1(10):141-144
长期以来学界认为,中国封建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从《二年律令》来看,西汉初期的法典就已经融入了儒家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同罪异罚、维护孝道、救助贫穷、养老制度、宽刑主义五个方面,其中同罪异罚、维护孝道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源自秦律。事实上,儒学对秦朝和汉初的政治生活并非全无影响。  相似文献   

9.
文献上明确记载,唐朝律令继承隋朝开皇律令,故隋唐史研究者亦遵从此说.据此,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令是不被唐朝继承的异端法典.因为隋炀帝是中国历史上臭名远扬的皇帝,故其法典也被视为恶法,自然不被唐朝所继承.本文对有关赋役规定的唐武德二年制重新进行探讨,指出唐朝赋役令实际上是继承了隋大业赋役令.正是隋炀帝为唐朝的繁荣打下了基础.因此,视大业律令为异端,极度贬低隋炀帝是有问题的.只有抛弃对隋炀帝的成见,从继承"开皇之旧"的标榜中解放出来,才能推进新的隋唐史研究.  相似文献   

10.
戴羽  母雅妮 《学术探索》2014,(9):119-122
《天盛律令》是在唐宋律的基础上,结合西夏本民族特点制定的。法典中的反坐制度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在借鉴唐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在范围上除适用于诬告罪与司法人员故出入人罪外,还适用于知证与局分人的违法行为。另外《天盛律令》中的反坐制度与唐律相较具有重刑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特点。  相似文献   

11.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务权益,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债务保障制度,出工抵债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较之历代法典,《天盛律令》中对出工抵债的规定较为详细,无论是出工还债的前提、出工人员,还是抵债期间的人身关系等都与唐宋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是西夏法典中债务法的特色之一.西夏法律规定出工抵债者是除父母、7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幼童以外的所有男女,不同于唐仅限男口、元奴婢例外的限定.工价抵偿债务后,出工者即可与债权人解除主仆关系.抵债期间的工价比正常雇佣劳动力低,在实际的以工抵债中却比法律规定的更低.  相似文献   

12.
了解西夏的法律与社会是我们研究中国十至十三世纪法律与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文章从当时的两份文契切入,这两份文契的标的物均涉及"畜物"之内容,它们都应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调整社会生活之产物。该法典中规定了大量的关于"畜物"内容的条款。历史地考察西夏社会及民情,不难得出"畜物"对当时西夏社会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故"畜物"成为该律令调整的重要对象。因此,大篇幅规定调整"畜物"之西夏法律与西夏社会的基本是一致的。在讨论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得出一些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13.
厩牧律其立法渊源可直追秦汉。西夏《天盛律令》中有关厩牧的律条 ,已相当完备 ,且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体系 ,无论是对厩牧的管理、治罪、奖励、检验等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对这部份的内容加以认真地考证 ,我们会发现西夏的厩牧制度不同于其他民族 ,这对研究西夏的畜牧法律制度 ,乃至研究中国的畜牧管理变革来说 ,都无疑具有一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14.
对隋唐政治、经济诸制度的参照后,日本建立了律令制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服饰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史料探索律令制体系下日本天皇的服饰。从形制上分析了与中国“衮冕十二章”的异同,然后从政治、民俗角度分析中日两国冕服制度的差异和原因,最后介绍日本学术界的观点,阐述日本衣服令的实质。  相似文献   

15.
翟芳 《理论界》2009,(11):111-113
二年律令对不孝罪从内涵到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不孝罪的处罚非常严厉。以孝入律是汉初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汉初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趋势。从法制史的角度看,孝道从一开始就与法制密不可分。从家庭史的角度看,汉代是典型个体小家庭形成的时期。以孝道融入西汉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感化民众,稳定了个体小家庭。其次,由"孝"移"忠",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再次,贵贱不同罚,强化了尊卑关系。最后:推行孝道有利于维护小农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复故爵田宅"诏表明西汉继续秦朝授田制,刘邦时代不存在授田困难问题。《二年律令》是现实施行的法律而非"一纸空文";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不等于在制度上废止授田制;汉武帝"田宅逾制"之"制"是汉初旧制而非武帝新立之制。郑玄"汉无授田之制"有其特定含义,均不足以否定西汉授田制的存在。西汉授田制系因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非因某一位帝王的某项政策而废止,更不能因为土地兼并而否定《二年律令》授田制的历史存在。  相似文献   

17.
丁义娟 《学术探索》2012,(10):107-110
我国古代法律用语"耐"历来有着不同的理解。对涉及"耐"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当代学者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对简文分析,可以揭示出秦及汉初律中"耐"罪(包括单独出现的"耐")都是指"耐"与劳役刑的结合适用,不存在"耐"作为与鬓须有关的刑罚单独适用的情况。律文中单独出现的"耐",其具体适用形式依法律规定随主体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对此简文的解读,有助于重新认识历史上的"耐"之含义。  相似文献   

18.
西夏国独特的地理位置与生存环境 ,决定了《天盛律令》在承袭唐宋律的同时 ,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诸如刑罚严酷、军法完备、重视农田水利等经济立法以及专门规定政府机构的品级与编制等等。  相似文献   

19.
从《二年律令》看儒家思想对西汉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欢  赵璐 《人文杂志》2004,(4):136-140
从 1 983年荆江市荆江县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这一部真切反映西汉初年社会生活的第一手材料来看 ,它体现出了不少儒家思想和儒家伦理观念 ,虽然西汉统治者在汉初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中推行黄老之学 ,实行的是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治国方略 ,但从律令所反映的情况来看 ,儒家学说也已很大程度深入到汉初统治者的治国实践中 ,在治国理政驭民这个大课题上 ,西汉王朝实际上采取的从实际出发 ,利用各家学说予以综合治理之策  相似文献   

20.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惩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战国时期秦国地方官吏犯罪及其惩罚的有关律令,主要有任用官吏不当罪、失职渎职罪、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犯罪、欺骗上司弄虚作假罪等方面的律令。秦国地方官吏犯罪多涉及到失职渎职罪,说明当时对地方官吏在职责范围上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在管理上较为严格。下属犯罪,上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样给予处罚。秦律反映出优遇统治阶级的特点,对犯罪官吏,可找人替罪或以物赎罪,其物品多为甲盾等兵器,体现出战国以战为主的时代特点。秦国在地方上设置了廷尉、御史等主管司法的官吏,加强了监督、处理官吏犯罪的力度,在职官管理和以法治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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