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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杨晋玲我国新民事诉论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分则部分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抗诉的方式,而且只限于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未生效的裁判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相似文献   

3.
证据制度历来被理论界比作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权。但如何实施检察监督,法律条文则无明确规定,仅在诉讼程序上对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此对检察机关在提起抗诉时是否应承担举证义务,存在着种种争议。否定理由主要是:其一,现行的民诉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该条文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调…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和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有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决议的精神,探讨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历史和现状、理论和法律依据、监督的范围和法律地位、以及监督方式和程序等,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二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某些重大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与涉外经济案件的急需,也为了提高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人民检察院应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否则,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就不  相似文献   

6.
一、对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实践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按照该原则精神,检察监督及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对象自然也包括诉讼过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权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因此。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在审判乏前的民事行为和审判活动存在错误也无法及时进行监督,从而使这种监督形同虚设。为使检察机关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以及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检察监督制度做出具体设置。  相似文献   

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判决裁定的监督手段就是抗诉。抗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事物以及相关诉讼的权利,两者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诉讼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结果是否启动纠正程序的态度分歧上。究其原因,在于二者权属性质、行使原则与追求目标不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职权抗诉、依申请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冲突,达到既依法监督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双重效果,构建和谐的民事检察关系,促进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对公益诉讼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致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对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参与诉讼权、民事抗诉权及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性权利进行配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11.
有种片面的观点认为,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本文论证了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并探讨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建构。第一,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具体的监督方法与程序,使监督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现阶段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有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其他执行监督相关的方式;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监督方法与程序,针对不同的对象所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的监督方法和监督程序,确保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即原来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原来是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来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13.
安斌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0):12-15
我国民事检察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昭示了司法公正这一核心价值,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要区分不同的参诉方式,而不同的参诉方式也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民事检察权能的内容。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主要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参加民事诉讼和提起民事抗诉这三项诉讼职能,以及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检察建议和对民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等三项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督职权主要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但对其中的审判监督,学者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审判监督没有理论依据;司法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由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审判监督破坏了诉讼结构的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在我国,"一府两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各有关国家机关都出现过扩大自身权力的行为或倾向。仅仅有体现对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还是不够的,要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对它们进行有机的整合,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其有机配置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之中。我国的审判权只有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之下运作,才符合宪法精神,才能体现人民主权和以权制权的权力制衡原则。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解决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问题,否定了司法机关在中国只有法院一家,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悖司法独立原则的观点。要把主权在民和以权制权相融合,避其所短,取其所长,即普通程序仍保留现行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并将抗诉案件的审判结构进行相应改造。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国家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全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它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渊源。《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这是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甚至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对行政诉讼进行检察监督都是普遍采用的。  相似文献   

16.
中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政公诉是否和法律监督在诉讼定位上存在矛盾,这是诸多人士关心的问题.事实上,现代意义的检察官最早扮演的角色是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但后来其公诉权已经逐渐发展到民事、行政领域.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违反法律和无根据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这既是它的权力,也是它的职责,必须认真履行。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相似文献   

18.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2):42-46,107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完善了检察监督的权力结构,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实效。同时,虽然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将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暂时中止执行,但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在完善检察监督的同时,为实现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动态平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监督也要受到期限、事由、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该项权力体现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诉讼监督的属性.与抗诉权密切相关的是刑事审级制度尤其是二审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在二审制度的规定上有较大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其抗诉权设置的不同.检察机关上诉权的规定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博弈的结果,各国应结合各自实际和诉讼传统,对检察机关的上诉权作出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但从现代法治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配置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行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20.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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