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数据挖掘作为大数据技术,是信息增值的必要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引擎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但其同时产生隐私侵权、社会歧视、利益分配等个人自治以及社会治理难题,引发正当性困境.对此,应构建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路径,确立"鼓励挖掘—安全保护—平衡协调"相统一的规制目标,完善数据立法以明确数据挖掘规制的规则,选择个人数据主体、数据挖掘主体、政府合作规制的规制方式及规制手段,赋予个人数据主体事后选择权,明确数据挖掘主体的保护义务并落实政府的数据推进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技术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2.
通过分析公私合作在我国水务产业中的运用,发现我国水务规制中存在着规制目标偏离、政府承诺缺失、规制机构权责不明确、规制机构的规制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的规制法律体系等问题。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重视公民权、强调公共利益"的理念,我国水务规制改革的范式应从公私合作演进到新公共服务:以公共利益作为水务规制改革的最高利益标准;将中介组织和公众纳入规制主体;对规制机构进行再规制;建立有效的规制法律体系;在规制方式上引入对话与协商。  相似文献   

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准确的分类有利于法律保护。但是,学界以及国际国内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在用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很大困难。基于法律保护的方便,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法律角度确立分类标准,重新进行分类,这些分类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混乱和利益冲突问题。为此提出了三个标准,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可市场化为标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习俗化为标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宗教化为标准。  相似文献   

4.
行业自律既是行业内交易规则的自我制定过程,也是一种与政府监管相并列的市场治理手段。学术界对行业自律动因的解释可以概括为六种观点,即成本收益说、风险规避说、保护公地说、制度驱动说、市场失灵说和创新驱动说。目前中国行业组织的自律类型,从行业自律与政府规制的关系角度看,属于条件型自律;从政府干预程度的角度看,属于批准型甚至强制型自律;从政府与行业组织在自律体系中的作用看,属于强制性自律中的合作式自律;从自律体制运行有效性的角度看,自愿协商自律和竞争性自律同时存在。中国行业自律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减轻政府负担,降低规制成本,专业性和针对性,更高的行业标准,减轻了信息不对称;其局限主要表现在:缺乏法律保障,权利和权力不足,缺乏监督,中介地位的模糊性,规制不足,以及行业组织自身的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5.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解决当前我国公用事业种种弊端的有效途径。但由于我国公用事业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在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公用事业价格的法律规制不完善、政府规制的体制与手段不健全和民营化缺乏竞争机制的保障等问题。对此,我国应完善公用事业价格的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以及公众参与的公开透明程序。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垄断的出现,还要建立相应的竞争保证机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立法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中,应当规范和界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主体、保护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政府规制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依据法律政策,通过多种手段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制约。政府规制的前提是市场经济,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修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济性规制作为政府规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尺度、目标和方式等选择都要以纠正市场局限性的需要为基础;经济性规制的实践和理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维度,忽视这个维度就很难实现规制目标。  相似文献   

8.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属性决定了仅仅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应尽早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既要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强调民间的广泛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监督方面,应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以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政府权力;在法律救济制度方面,应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维护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者,应该承担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政策法规、组织管理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机制以及监管保护效果的职责。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政府多存在管办不分、管理的越位缺位等职责混乱现象,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建设性破坏、保护性破坏、保护主体缺失以及保护环境不利等问题。结合先进国家的经验指出,树立正确的非遗保护理念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明确职责定位是正确履行职责的保障;合理履行职责可以避免管办不分、管理缺位越位的问题;加强监督考核机制,可以保障政府职责履行效能。  相似文献   

10.
学界在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问题上存有争议,而政府是保护主体的观点较占优势。但此观点隐含着非遗传承主体不是保护主体的悖论,与此密切相关的是非遗保护实践中也有行政化过多、民众缺乏主体性的弊端。国内外迄今出台的相关权威文件关于非遗保护的内涵与任务的规定也存在主要关注政府工作而对社区参与重视不够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根本上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非遗的传承与展演必须遵照民众的固有方式与传统。非遗保护的主体应该是以社区民众和传承人为主的社会各方,其中政府部门是起组织、推动作用的关键力量。  相似文献   

11.
垃圾短信的泛滥已非“专项治理活动”所能解决,对垃圾短信的规制需要更加综合性和体系性的法律措施。现行法律规范主要从“内容”界定来规制垃圾短信的方式存在缺陷,应考虑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入点,结合“行为”的角度来规制垃圾短信。具体而言,应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框架下,规定个人信息合法收集者的保密义务、非法盗取者和非法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加强垃圾短信治理专门法规的建设,对运营商、SP等主体进行规范;并且在特别法立法完成之前,积极利用普通法的一般保护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遏制垃圾短信的泛滥。  相似文献   

12.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损害问题引起各国立法的关注。各国不同的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模式蕴含其对数据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以欧盟为代表的模式重视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推动欧盟范围内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数据向境外输出;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积极推动数据自由跨境流动,重视数据的经济价值,限制重要数据出境;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模式则重视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建立数据本地化规则,限制数据的自由跨境流动。身处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热潮之中,我国政府应坚持以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和国家安全为基础,允许数据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跨境流动,实现数据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提高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相似文献   

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劳动合同领域出现劳动合同格式化的趋势。随着格式劳动合同的广泛采用,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因而,亟须加强格式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格式劳动合同的规制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应建立起以行政规制为主,结合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自律规制的模式。  相似文献   

14.
政府规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政治行为,规制者作为代表政府行使规制职能的执行机构,是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要素。我国的政府规制改革也应从这一环节入手,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建立责任政府;明晰规制者的职能,建立有限政府;依法规制,建立有序政府。  相似文献   

15.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推行了市场化改革.伴随着此改革,政府也逐步加强了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然而,多年来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制始终未能定型.缺少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制模式的合理定位是导致此状况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而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市场化改革和规制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不足为深层次上的重要原因.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认识、政府治理的总体模式及传统、对城市公共交通进行规制的理由、目的 和程度等因素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制模式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大影响作用.基于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进行的规制当选法律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5,(7):237-243
政府规制部门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源来监督违规行为,进而导致规制失败。如果在社会性规制中引入第三方认证,通过被规制企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来验证其合规性,并促使其合规,便能够更好地实现规制目标。然而,第三方认证既有其优势,也隐藏着问题,主要表现为当私营部门行使本应是公共部门职能的时候能否保证问责制的实施,而且能否使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因此,政府规制部门需要制定和实施一些约束认证机构的制度,包括被规制企业如何选择认证机构,认证如何执行等。有了设计良好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政府监督,第三方认证才能够更有利于社会性规制的实施。  相似文献   

17.
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规制合意",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调适,政府规制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政府规制立法有两种模式,其一是通过原则立法,确定政府规制的基本框架,在演进中对法条意蕴进行解释;其二是专门立法,即根据特定历史背景及制度需要,制定规制产业的专门法案。美国对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遵循原则立法加动态平衡下的专门立法模式并且取得了较好的规制效果,这种模式应该为我国规制者所考虑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法律需要不断地将社会生活中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中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规则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必须要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与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借助或不借助物质媒介所表现的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信息利益。其法律性质具有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和利益性。任何团体、个人乃至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负有正当利用、不断维护、坚持延承的义务。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则主要表现在对它的使用上和获得相应利益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主要类型包括社会民众型、团体型和个人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救济机制的建构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原则、、法律救济方式与途径上有所建树。在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协调如下几个关系:1.同已有法律的协调;2.同社会惯例的协调;3.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的协调。  相似文献   

19.
制约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在土地权益保护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究其原因,除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诸多制约外,法律制度规定本身的不完备是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完全、充分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研析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属的法律后,本文发现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法律制度的不稳定、不统一和缺乏连续性等问题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0.
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该项事业的创新和发展,是科学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构建了政策保护体系,为当代新农村文化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5年始,农村文化遗产保护进入高潮,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出现了文化生态恶化、文化传承断档、文物流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消失加快等问题,因此,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主要应从完善政策法律体系入手,以科学保护为手段,探索建设与保护的良性互动模式,保住中华文明的根,为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做出我们的贡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