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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监察法实施条例》有效解决了监察证据体系零散、监察取证程序粗略等问题,在助力“法法衔接”上取得明显进步。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难题并未就此消弭,其在证据资格来源、“依照本法”的意旨等方面仍留有争议,故有必要对以上方面进行再分析。具言之,监察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来自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法》第33条第1款属于注意性规定;“依照本法”需区别对待初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与职务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是监察取证的基准法,但在审查判断时不能优先适用;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需增设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搭建绝对排除、裁量排除、补正不能排除的多层次排除模式。  相似文献   

2.
《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确立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卸去了司法机关对监察证据再次收集的取证负担。但进入刑事诉讼后的监察证据仍然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才能作为最终定案的根据。对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对监察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审查主要以《监察法》及其条列中具体的取证程序为依托,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各类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展开,同时应将口供补强规则"置入"监察取证阶段。  相似文献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健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标志,《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系统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文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4.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细化、扩充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初步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重大程序性违法获取的供述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予以完善,一些规定具有突破意义。《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实体性规则存在不足,对一些争议问题没有规定,一些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争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修订是有必要的,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修订规则时,应当反思规则修订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制度,是当今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规定和遵循的一项证据制度。然而我国对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过去也颁布了与该制度有关的法律文件,但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该制度则是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与“两个证据规定”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重大...  相似文献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否应当确立,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世界各国人权保障思潮高涨的时代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过度扩张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既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获得刑事证据资格,也无法通过证据转化规则获取刑事证据资格,加之《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合法性从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的转变,构成《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的重要立法原因。监察调查程序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上与刑事诉讼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应当与刑事证据的证据形式相同或相对应。  相似文献   

8.
《刑诉法》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化,也是刑事诉讼理念的重要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审查起诉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的挑战主要有:非法证据界定存在难点,非法证据调查机制不健全以及外界因素的干扰。完善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机制,应明确非法证据的层次,准确界定非法证据;完善法律调查机制,强化非法证据的调查能力;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  相似文献   

9.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中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属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为制度构建的规范依据。在证据范围方面,应遵循“宽进严出”的规则,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材料均作为刑事证据出示;在证据收集方面,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规则,提高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法治水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应以监察改革为契机,推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进步,并建立有效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与发展晚于刑事诉讼,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理论界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和采信民事诉讼非法的证据是司法实践中非常严肃的问题,文章在研究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价值的基础上探讨其运行原则,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监督法的颁布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行使人大监督权需要决定权作支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在监督法框架内,监督权与决定权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只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有利于在实践中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权与决定权的配合行使,切实提高人大职权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12.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存在监督法律体系不周全、程序性违法监督缺乏制裁手段和制裁机制、监督程序粗疏等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应立足于法律监督权的程序性特征,从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出发,完善程序性处分手段,健全多种诉讼监督手段相协调的监督体系,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使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发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得到发展,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很长时期仅停留在理论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采纳并确立这一证据规则,使其从理论探讨变为实践,也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目前,行政诉讼法正处于修改时期,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探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类型及其判断标准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4.
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信息技术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大量发生。以新刑事诉讼法条文为基础,论题从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相结合、概括保护与具体保护相结合、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刑事诉讼四阶段保护相结合等四个层面对刑事诉讼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了规范性分析和归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具体设计的疏漏、公权力对个人信息权界限仍不明晰、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之张力以及责任追究的缺位等是检讨所在。文章试图以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个人信息权利为基点来提供刑事诉讼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简要模式与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15.
本文提出了应在我国初步确立违法证据排除法则。作者认为,确定排除法则不仅是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刑诉法公正与效率价值取向和证据合法性的刑诉理论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必然要求。它可以弥补现行刑诉法有关违法搜查、扣押获取证据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规定之空白,有利于维护刑诉法的尊严。文章还探讨了违法搜查、扣押获取证据的各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7.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是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的一个重方面。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虽然对此作了一定的规范,但对该餐的含义还育诸多不同的认识。笔者从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入手,论述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方式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效能是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的实际效果与法律授予的理想权利之间的比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了辩方较大的权利,并随着诉讼进程而增强。但实际所取得的效益却是逐程减弱,并最终在庭审阶段降至权利效能的最低点。这种尴尬局面是由法律、制度以及辩护策略等原因造成。从诉讼结构出发去研究权利效能,对于完善该制度具有功能意义,应从保证控辩双方效能值的全程一致、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完善辩方权利行使机制三个方面着手构建。  相似文献   

1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国际通行的一项刑事准则,在保障人权和诉讼公正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公约等国际文件及世界各法律发达国家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法律禁止非法取证,但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规定尚有欠缺,与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还有差距。从我国立法及实践状况出发,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20.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过干预理性经济人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实现,而后置刑事规范,其所聚焦的主要关系不再为私人主体间利益冲突与平衡,而系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与越轨行为人之间的公私二元对立,转向对挑战法秩序的越轨行为予以更强制化规制与预防的新维度。民刑规范在以宪法为基石的法秩序体系中虽然具有适用顺序位阶、规制目的侧重等层面的不同导向,但其适用均以消灭并矫正与法秩序相冲突的不法行为及状态、维护巩固法秩序的稳定为共同指涉与依归。民事前置法对不法给付人与不法给付行为单方侧重性规制与预防,不能实质性矫正不法受领后逾越法秩序的不法状态,其规范目的的侧重所显现的局限性需通过后置刑事规范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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